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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形成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人或任何有权之人,均得依法申请登记。大陆模式以保护自然人作者的人格及财产权益为最高目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大陆模式侧重以自然人为著作权主体,对法人成为著作权主体存在着较多的歧视和限制。由于不承认表演行为、录音录像制品等为著作权对象,大陆模式设立了邻接权制度。而英美模式由于对作品独创性要求不高,在承认法人为著作权主体问题上也无障碍,因此没有设立邻接权制度。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形成及其重要性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标志有三个:第一,以作者权益保障为核心,而不是以出版商利益为核心;第二,权利内容、期限等法定化,而没有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第三,不再具有思想控制功能,思想控制任务交由出版法进行规范。1709年,英国颁布《安娜王法》,该法的原名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这里的购买者是指从作者手中购买版权的出版商,版权的有限期限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1年,作者享有出版该书的专有权利。著作人或任何有权之人,均得依法申请登记。由此,英国法上的行政特许制成为了历史。《安娜女王法》的功绩就在于废除了检察制和特许制,进而确立了著作权法制的雏形。后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分别制定了著作权法,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以及法律传统上的差异,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形成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统称为“大陆模式”,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形成了英美模式。这两套制度模式存在着以下一系列差异: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大陆模式以保护自然人作者的人格及财产权益为最高目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英美模式的立法目的在于调整自然人作者、出版商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版权制度并不以保护某种主体利益为最高目的。

第二,主体范围不同。大陆模式侧重以自然人为著作权主体,对法人成为著作权主体存在着较多的歧视和限制。而英美模式对于自然人、法人为作者则并无偏见,在承认广播电视组织、录制者、电影制片者等投资者以及其他各种企业法人成为作者从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方面几乎没有限制。

第三,著作权权能不同。大陆模式中,著作权权能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完整权等所谓著作人格权,而英美模式著作权中一般没有这些著作人格权。(www.xing528.com)

第四,有无邻接权制度不同。由于不承认表演行为、录音录像制品等为著作权对象,大陆模式设立了邻接权制度。而英美模式由于对作品独创性要求不高,在承认法人为著作权主体问题上也无障碍,因此没有设立邻接权制度。

第五,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同。大陆模式对作品独创性要求比较高,德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法国法要求作品反映作者个性。英美模式对作品独创性要求比较低,只要作品是独自完成的就具有独创性。

尽管存在着上述差异,但两大模式的著作权制度也在相互吸引、相互融合。大陆模式基于现实的需要,不得不突破人格说的逻辑,更多地承认法人为作者;不断降低独创性要求,承认更多的作品具有著作权。而英美模式也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承认署名权、完整权,也在提高独创性标准。特别是两大模式的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从而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趋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不过,两大模式的差异仍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如果某种法律不能满足经验生活的需要,就需要突破旧的逻辑,提炼出新的理论逻辑,创新法律,从而赋予法律以新的生命。在两种模式的拔河比赛中,基于经验生活的需要,大陆模式将更多地突破人格说的限制,向英美模式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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