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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及其优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下面分别予以扼要的分析:产权清晰。企业因法定形态的不同,所设置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也可能不同。权利和义务在最大程度上统一、结合,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佳的激励约束机制。而现代企业制度则以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础。

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及其优化

1.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人民在新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作为与社会生产发展阶段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制度,早在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就产生了。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一般来讲,现代企业制度就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当今社会奉行的新型企业制度。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有时空界定的概念,故应将其置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来理解其内涵。

作为一个时间概念,现代企业制度应理解为发展至现代并仍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其中既含有产生于现代的因素,也含有产生于现代以前而延续到现代仍有生命力的因素。如果企业制度中只含有现代以前的因素,而不具有现代的因素,那就不是现代企业制度。

作为一个空间概念,现代企业制度是存在于特定空间条件下的企业制度,其空间条件主要包括:①社会化大生产。即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②市场经济体制。即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摆脱传统的计划体制的束缚和影响。

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又要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既要符合中国的社会特色,又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概括起来,我国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迄至现代仍具有生命力的、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与中国国情相符合的新型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重塑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下面分别予以扼要的分析:

(1)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清晰就是要用法律明确界定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由于企业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一旦将其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和物资资本)投入到企业,它们便为企业所持有。[27]产权清晰包括以下三个含义:①产权归属清晰。从法理上讲,产权归属清晰表现为“你的”“我的”“他的”财产观念的清晰、明确。否则,产权就会流失。②产权主体清晰。产权主体是财产权的承载体,主体不清晰,就会使财产无法对号入座。③产权关系清晰。产权关系是出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产权界分,是从更高的互动中把握产权的实质。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必须清晰,故在国有企业中必须确定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应赋予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使其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真正法人实体。而产权结构,“就其主要环节来看,包含着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组成的五维结构。”

(2)权责明确。所谓权责明确就是要用法律界定出资者和企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权责在逻辑上有一种因果关系和源流关系,责任来源于权利,责任在实质上只不过是权利的引申和派生物。权利与责任是互相关联的,权责明确就是权利与义务统一思想的具体表现。出资者向企业投入资本后,就不能直接支配这部分出资,也不能随意从企业中抽回。出资者依法按投入企业的资本份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一旦成立,依法就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就应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政企分开。所谓政企分开就是用法律界定政府和企业的职责。现代企业中,随着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占有方式的变化,“产权的客体与产权的主体发生了分离,所有者便失去了对物的直接控制权能”。政企分开是指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开,决非政不管企、企不听政,而是政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制定的无所不包的统一计划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市场环境非常狭窄,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在微观上,国有企业的生产服从政府的统一指令,产品由政府统购统销,所需物资由国家计划供应,所需资金由国家统一筹集,所需劳动力由政府统招统配。在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有企业实际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完全与市场脱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的经营职能分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能通过经济杠杆调控市场,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让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社会经济效益,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和真正的企业法人。

(4)管理科学。所谓管理科学就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企业因法定形态的不同,所设置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也可能不同。但无论如何,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实行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即必须做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各司其职,既有激励机制,也有约束机制。激励就是赋予权利、保护权利,约束就是强调义务、监督义务的履行。权利和义务在最大程度上统一、结合,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佳的激励约束机制。

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

(1)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是指出资者和企业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方面的权限划分。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具有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与集合化、产权形态的机构化、产权运作的市场化与社会化的特点。一般来讲,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出资者和企业都是企业产权的主体,它们之间在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所发生的关系,即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不清晰是长期阻碍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现代企业制度则以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础。否则,现代企业制度就无从谈起。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就是要实行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企业则享有所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不仅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有利于实行企业法人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甚至还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

(2)现代企业的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具体是指企业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方式、范围和限度,企业的责任制度主要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模式。无限责任是指企业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制无豁免的清偿责任。无限制即清偿债务不以投入企业的经营资本为限,经营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以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无豁免即出资者对企业债务非依法律程序不能免除。而有限责任则是企业的出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经营的资本额对企业经营活动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的出现是企业制度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有限责任制刺激了人们的投资行为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促使了出资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重要的责任形式。

(3)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组织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是指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及权限划分问题。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既要确保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要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同时还要能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现代企业的所有者由于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要获得相应的信息,必须付出高昂的成本。[28]根据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现代企业一般应设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对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执行机构对企业的经营业务组织实施,监督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只有设置这样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组织机制,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

(4)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实体内容,具体是指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方式和规则。企业是一个经营管理的实体,其经营管理涉及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贯穿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之中。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应体现自主、科学、效益和民主的原则。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企业的计划制度、采购制度、产销制度、进出口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等内容。

(5)现代企业的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具体是指企业的破产界限、破产宣告和破产还债程序。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处于支配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企业都面临着成功与失败的双重可能,那些经营管理有方、产销对路、技术先进、设备精良、服务态度好的企业就会获胜,取得成功;而那些经营管理混乱、产销脱节、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严重亏损的企业就会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从而陷入破产境地,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中必须要有破产制度的内容。

【注释】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2页。

[2]金惠敏:《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对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一个后现代性考察》,《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101页。

[4]刘少军:《论法主体的地位与本质属性》,《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6年第4期。

[5]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6]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中文版序言,第2页。(www.xing528.com)

[7]杨继:《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学》2006年第2期。

[8]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9]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345页。

[10]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条的规定。

[12][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13][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14][日]落合诚一:《公司法概论》,吴婷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11页。

[15]叶林:《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16]赵秉志总编:《澳门商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主要以王保树、范健、叶林、王建文等教授为代表。

[18]王保树:《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商事法论集》第1卷。

[19]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20]叶林:《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21]蒋大兴:《商人,抑或企业?——制定商法通则的前提性疑问》,《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22]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23]张士元:《企业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24][日]落合诚一:《公司法概论》,吴婷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25]郑立、王益英:《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26][日]落合诚一:《公司法概论》,吴婷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

[27][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70页。

[28]林毅夫:《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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