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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问题:历史与现状解析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史学界,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就曾展开过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但中国土地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迄今尚无定论,疑点尚多。国家把土地分封给各诸侯、卿大夫及士。因此,我们认为,井田制并非是国有土地,它实质是具有私有性质的私有土地。因为第一,周天子及各诸侯、卿大夫、士只是部分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也就是中间百亩土地的收获物。其目的是达到限制土地数量和均衡土地的目

中国土地问题:历史与现状解析

在我国史学界,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就曾展开过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土所有制问题的讨论。大致分为两类主张:其一是以国有为主,另一种认为以私有为主,再兼有其他所有形式,每种中又各有分歧,经过长期争鸣与讨论,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与收获,并共同加强了对马列主义理论的认识与提高,更有益于土地制度问题的深入探索。但中国土地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迄今尚无定论,疑点尚多。因此,我们在此想就土地制度中的几个问题:1.井田制均田制的性质;2.国有土地在转化之后的性质作用;3.解不开的链环终于解开了,不揣冒昧,发表一些粗疏浅陋的看法,和大家共同商榷。

一、井田制、均田制的性质

(一)井田制

井田制在史学界众多的著作论述中,几乎是一致公认的土地国有制。那么,它的性质归属如何,还是从当时井田制实施的具体历史状况和事实来加以论证。

首先,西周时代,在周天子的统治下实行的是土地分封制。国家把土地分封给各诸侯、卿大夫及士。诸侯受封的土地是领地,在各诸侯的统治范围内,他们又把土地分封给下属的卿大夫,卿大夫又把自己所属范围内的土地分封给士,就这样层层下分,这些分封的土地实际都成为各自主人的私人领地而世代承袭。如《诗·鲁颂·闷宫》中:“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国语·鲁语》中:“汝股肱周室,以夹辅先王,赐汝土地,质以牺牲、世世子孙无相害也。”正因为土地层层下分后,所以就是“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它表明受封土地的人吃的是土地上的俸禄,也就是“分田制禄”[1],而其他一般农夫和百姓靠的是自己的劳动力。那么,这些诸侯、卿大夫及士所得到土地具有的是什么性质呢?如上所述,在分封之后已成为各自的私人领地,因而我们认为这已是具有私有性质的土地。首先,它可以子孙世代承袭,虽然规定:“(诸侯)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受封的土地是不会轻易被收回。从表象上看,周天子是至高无上的最高统治者,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土地从分封之日起,就已成为各诸侯、卿大夫及士的私人土地了,在不能收回土地的情况下,周天子早已失去对土地的控制能力和所有权,确切地说,国家已不再拥有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了。

其次,井田制是建立在周天子、诸侯、卿大夫等土地上的一种制度和土地管理方法,正如《孟子·滕文公上》中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取治私事。”也就是说在当时,西周把土地划分为井田形状,共九百亩,每块为百亩,而中间百亩为“公”有,而其他八块是分属八家所有的“私”田,农夫耕种时先“公”而后私。这里的“公”田,实际上是私人土地,其农夫的“私”田也同样是和“公”田具有私有性质的私人土地。各诸侯、卿大夫及士是这些土地的主人,拥有对这些土地的占有权和所有权,那么,这些私有土地上的井田又何能是国有呢?农夫虽然对自己所分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却拥有一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更何况这些土地本身就是私有性质的私人土地。因此,我们认为,井田制并非是国有土地,它实质是具有私有性质的私有土地。

西周究竟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应当从当时在井田上从事劳动的农夫具体身份来看。首先,这些农夫有自己的私有经济,拥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如井田中的百亩属于农夫自己,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却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如《汉书·食货志》所记载的:“(井田制下的农夫)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以是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本也。”并且是“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从以上看出,井田制下的农夫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他们和睦相处,互相救助,同等劳动受教育,在成年后可以受田,到六十年老不能从事劳动后方可归田,而且是老有所终,少有所养并能参加各种活动和集市贸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2]。以上事实均表明这些农夫并非是奴隶,而是具有一定自由和身份的领主经济下的农奴。正如众所周知的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区别:奴隶主阶级全部占有奴隶的剩余劳动,奴隶本人和土地、生产工具全部为奴隶主所占有;而领主阶级则只部分的占有农奴或佃农的剩余劳动,农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具有某些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至此,西周井田上的生产者已经具有很明确的身份是农奴而非奴隶。因为第一,周天子及各诸侯、卿大夫、士只是部分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也就是中间百亩土地的收获物。第二,井田上的农夫还拥有自己的生活资料、自己的家庭及一定的生产资料(百亩土地和生产工具),还有参加某些社会活动的人身自由,因此他们已是具有了某些政治上及经济上的独立性的农奴。因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西周应当是封建制的国家。

(二)均田制

均田制的实施和推行,始于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后为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相继沿袭推行。它历经近三百年,是土地制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功效和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均田制的推行,本身又具有其复杂性和特点:它有世业田和口分田之分;它允许其有限的土地买卖。在此,我们想对均田制的国有性质提出不同的看法和质疑。

在北魏太和九年推行均田时,其均田令中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3]受田对象其他还包括奴婢、妇人、丁牛在内。其受田对象至隋唐时虽有所变化增减,但主体对象基本是一致的。民户的受田种类大致分为四类:1.露田(又称正田,男夫四十亩,妇人二十亩);2.倍田(其数额同露田);3.桑田[男夫一人给二十亩,若是麻布之土,则“夫给一亩(桑田),依法课莳榆、枣”,另男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4.园宅地,三口给地一亩,奴婢五口给地一亩。共计有露田、倍田、桑田、园宅地四种。其中桑田是“皆为世业,身终不还”的永业田,并对桑田规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而露田、倍田都是还受之田。麻田同露田,“皆从还受之法”。园宅地又属“身终不还”的世业田。按桑田的规定是允许买卖的,卖其多出的土地,也可买进土地以补足受田不足的数额。其目的是达到限制土地数量和均衡土地的目的。田令中又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这里表明多余的田可作倍田而不能充作露田,同时也表明倍田又不同于露田,其性质可能介于露田与桑田之间。此种方式到北齐、北周时有所改变,它把倍田并入正田取消了正、倍田的区分,只保留了露田、桑田(或麻田)、园宅地三类。至隋唐时只有露田、桑田之别了。也就是其后的口分田(露田)和永业田。到了唐代,口分田与永业田的区分已不明显而趋向混同。它表明,至此口分田与永业田一样为私有,而均田制也无法再行实施。

以上是北魏至隋唐推行均田制的简略情况,在各朝推行均田制中又规定可以“有限”的土地买卖。如北魏在太和九年均田令中又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此令中政府规定均田户只能卖其多余的部分。买者也只能买够不足部分,不能超过其规定的数额,仅限于桑田。

而在北齐关于土地的买卖规定是:“露田不听卖买”,但“贴卖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令听许。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课卖田业”[4]。此令的规定表明,露田本不可以买卖,但却可以用钱来“贴卖”,“钱还地还”。贫困的农户因无力交纳课税,只好卖掉其户下的露田,而政府也并未追究其责施以重罚。由此可见,在北齐不仅有合法的桑田买卖,还有不合法的露田买卖。因而,北齐北周的均田制更具有完全的私有性质。

而隋代则是“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5]由此推知,隋代的土地买卖只能和前代相同而无差异。在唐代的均田令中,关于土地买卖规定如下:“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邸府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6]在《通典·田制下》中载:“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府、碾恺,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以上是北魏、北齐、北周至隋唐在推行均田时有关土地买卖的条令和规定。虽然它是有一定的限度,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土地的私有和冲破禁令的买卖早已存在。甚至于置政府的禁令于不顾。

均田制的实施,首先是统治者为了达到均衡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之风的增长。如北魏时的太武帝太子拓跋晃,在畿内“营立田园,以取其利”,“乃至贩酤市廛,与民争利”。[7]而其他王室贵族官僚更是广占田地以营私利,如咸阳王禧“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8]而王室贵族富家侵夺小民土地之风日盛,从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时已是“强宗豪右,肆其侵凌”“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9]由此而造成的是“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10]而土地兼并的结果必然是编户之民的废业弃所,失掉土地远走他乡,而成为“游食之口”的流民造成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同时,由于大量人口的闲散和流动,给政府带来赋税的锐减和财政危机,而国家为了解决财政的困难而转嫁给一般民众,又加速了其他小农的迅速破产和助长兼并,如此反复恶性循环使“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流离失所破产的农民又导致社会动荡不安,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和严重,从而引发了农民起义的反抗斗争,起义的爆发又动摇和威胁了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而统治者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安顿流民,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均田,以达到限制豪强兼并土地的目的,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一份能养家糊口的土地,使全国百姓能人人均占一份土地,才能缓和阶级矛盾。而“民无余力,地无遗力”才能安定社会,巩固封建统治地位。

其次,土地在均田授给百姓之后,土地的私有和买卖主动权就不再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掌握在受田对象手中,尽管政府对其均田土地有各种限制和条令,却不能也无法阻止其土地的私有和各种“非法”买卖。这种非法买卖,不仅越过官府不向官府“申牒”,还属私下立契。当时政府对土地买卖规定:“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11]规定如此,而对于实际的私下土地买卖政府却无力干涉过问,如《未年安环清卖地契》中写道:“宜秋十里西支地壹段,共柒畦拾亩(四至从略),未年十月三日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田债员,不办输纳,今将前件地出买(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已后若恩赦,安清罚金五两纳入官,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书指为记。”此件契约的形成,完全未经官府同意,纯属私下立约的行为,并且卖地人还表示,一经“恩赦”,愿意承担责任“罚金五两纳入官”。契约中还写明“一卖已后,一任武国子修营佃种”。它表明土地一经交割,地权就已转到买主手中,而卖主无权再干涉过问。而另一件地契买卖则表明同样的权力。如《后唐天复九年(九○九)安力子卖地契》“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及男込等,为缘缺少用度,遂将本户口分地出卖与同乡百姓令孤进通,……自卖已后,其地永任进通男子孙息侄世世为主记”,表明了买地人对买进的土地享有充分任意处置的所有权。

以上地契中均表明这些土地一经卖断,地权不但转移,而且是子孙世世继承为主。它本身就表明均田制下的土地一经占有就已成为受田对象的私田,虽然政府的条文一再三令五申的严禁“非法”卖买,否则将“地还本主”。然而却禁而不止,使其成为一纸空文。而契约的存在更表明政府根本无法过问这些“非法”的买卖,更何况合法的土地买卖。况且“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它表明不论非法与合法的土地买卖绝非一日之风,已是由来已久,否则,不至发展到百姓竟敢无视政府条文,私下立契买卖土地。“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亦有懒惰之人,虽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12]因为买卖土地政府无法也无力过问,也并非像禁令中严加处罚“亦无重责”,而买卖土地的原因虽属多种因素,但它唯一表明土地买卖已很严重和盛行,以致“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13]致使土地兼并也日益严重。

根据以上众多的事实和材料表明,均田制在实施之日起,由政府均田授出的土地所有权就已自动转移到私人手中。政府允许有限的土地买卖是土地买卖的开端,任意的私下买卖将无情的冲决有限土地买卖的罗网,而置政府软弱无力的禁令于不顾。其次,政府在均田时又把土地分为世业田(私田)和口分田(还授之田),而口分田在私下随意买卖的情况下已变为私田。如前所述,虽然政府一再严令禁止买卖露田(口分田),却无人遵照条令行事,而政府对其买卖听之任之。再加上非法与合法,不分世业田与口分田的买卖,均田下的土地几乎不可能还田,不能还田也就无田可授,当然就不可能再进行均田。这也是均田被破坏的原因。因为既不能“夺富以补贫”[14]而土地又皆为百姓私有,“百姓私田、皆力自耕”。[15]同时,政府的均田又造就了大批的自耕农和私有土地,使所有的臣民在原有的私有土地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土地。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权的统治,主要随着土地占有而开始,土地占有是私有权的基础。”均田制的施行,不仅是土地的占有,它还同时伴随着大量公开的合法与非法土地买卖,因而均田制的产生,本身就是土地的私有而非国有。

很多人之如此强调均田制是国有土地,是认为其土地的所有权均控制和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果事实如此,政府为什么不能把非法买卖的土地收回对之进行严惩,达到禁令和均田的目的。反之,它只能证明土地一旦授出,政府就已经失去对均田制下的控制能力,确切地说是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才会形成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的猖獗状况。

有人认为,均田制的实施,是保证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权。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政权来说,与其控制土地,不如拥有众多的劳动人口,国家必须把劳动力与土地紧密相结合,土地才会显示出价值,否则国家控制着许多土地也是徒劳无益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后者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16]因而,均田制的实施,是国家对全国百姓人人都能拥有一份土地的保证,使“耕者有其田”。它的实施,是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对全国百姓进行的一次土地均平调整政策,而非是国家想要对土地进行“国有化”的控制,否则只要进行全面的屯田,而无须进行人人均分土地的如此浩大的“均田”之举。正如北魏进行均田制时,是因为在北方人口稀少,政府希望把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而实行“计丁授田”;又如唐代,国家实行的租庸调法,征税对象是人丁而不是土地,“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17]它体现的主要是以“人丁为本”[18]的基本原则。而均田制的实施,也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经济充分发展的条件下进行的,也不是以一切土地为国有为前提,而是以私有土地为基础的一次土地有限的调整,不是土地的全面重新分配,从而达到限制兼并、均平土地的目的,其实质是“分民土以齐之”。[19]它使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在“均田”中重新获得土地,它的实行又造就了更多的自耕农,起到安定社会和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作用。

二、国有土地转化之后的性质作用

我们认为,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私有土地。那么,是否存在过国有土地,回答是肯定的。国有土地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屯田(军屯、民屯),还有职田、学田等,以及后来在南宋时期发展起来,历经元明两代的江南官田。

屯田始于西汉,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及元明清漫长的历史行程而走向没落衰亡。屯田基本上分为军屯和民屯两大类。军屯往往都是带有一定的军事目的,是统治者为了巩固边防,解决戍边军队及内地驻守军队的粮饷问题而实施的。因而在此种类型屯田上进行生产的是士兵及士兵家属。他们的生产资料全部由国家供给,屯田上的收获物除留下种子口粮外,其余均全部上交给国家。因此,国家占有屯田者的全部剩余产品。屯田者的劳动是一种徭役劳动。

军屯在元、明两代达到鼎盛时期,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社会背景。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统治全中国的封建王朝,它的胜利和统治的稳定必须凭借其强大的军事武力来实现。开始,为了蒙古军远征的战争行为及后来为稳固其在国内的统治地位,镇压人民反抗的需要使其军队遍布全国,为了解决这些军队的粮食供给问题,又苦于长途运输的艰难,才实行军队屯田,以救燃眉之急。元代早期军屯的实施是保证其战争的顺利进行。元代的军屯规模之大超过以往任何朝代,其屯田几乎遍布全国,形成了凡有军队皆有屯田的建制。在组织形式上也更趋完善,并且实行了屯田军与战斗部队的分离,形成独立的屯军制度。而明代的军屯则是元代军屯的继续与发展。本来,明代的军屯在朱元璋夺取全国最高统治权时起过很大作用,在统一全国后,朱元璋却继续实行规模浩大的军屯,其理由是为了维持庞大军队的粮食需求以军屯养军队,减轻百姓的负担以体恤人民的艰难。而实际情况是军屯能向国家提供大量的粮食,以养军队及皇室政权,它以最低的代价换取最高的地租率。它本身的破坏来自内部和外部两个因素。内部的因素是屯田军不堪忍受其农奴式的繁重劳动和残酷的经济剥削而逃亡。外部的则来自一切达官贵戚、豪强地主对屯田极其贪婪和不择手段的蚕食吞并,而致如此规模宏大的军屯,在明代后期遭到彻底的破坏而瓦解。因而后期的屯田起到的是消极作用。

民屯,开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安置因战争引起社会动乱而造成大批无家可归、无地可种的流民而设置的。比较成功的典型而收效最大的当属三国时的曹魏屯田。东汉末年,经过大小军阀频繁混战及天灾人祸的洗劫之后,当时的社会状况是人口锐减而“万不存一”,[20]又由于大量的战争及主要战场均是在黄河流域的北方进行,迫使大批的人口由北向南移动,流入南方,造成北方土地荒芜而无人耕种,“民人相食,州里萧条”[21]。人口所剩无几,造成社会凋敝,经济萎缩,人民流离失所又无以为生的一片荒凉凄惨景象。这不仅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也直接严重威胁到在混战中建立起来的“三足鼎立”局面和各自政权的生死存亡。首先提出屯田之术的当属曹操,他提出了以屯田定天下的建国之术,“夫定国之术,在于疆(强)兵足食”,[22]与此同时进行屯田的还有东吴及西蜀的诸葛亮,也因此形成了三国鼎立的局面。此类屯田,在客观上都起到了稳定社会、发展生产、使社会经济得以复苏和繁荣的良好效益,其作用和功劳是不容抹杀的。

军屯和民屯,作为国有土地的形式存在于封建社会中,在前期起到过巩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恢复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但它作为国有土地的形式其本身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的生产方式是极其落后的农奴制方式,生产者被国家用超经济的强制性手段束缚在国家土地上进行生产。国家对其剥削也是很苛重的。军屯的剥削率几乎是全部剩余劳动,民屯虽是分成制(根据牛具的占有为三七、四六、对半分)也是很重的。它是屯田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尔后,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经济以其不可遏制的强大攻势,吞食兼并了国有土地,促使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它几乎成了每个封建王朝进行屯田的一个不可抗拒、变更、反复循环的规律,而无一例外能逃脱其厄运。

在南宋时期发展起来,历经元明两代终至衰落的江南官田,它和屯田同属国有土地,却又有所不同之处。它是元、明两代的主要财政收入,它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两代政府的经济状况,是两朝的经济命脉。国家是这些官田上的地主,农民则是国家土地上的佃客。国家对这些官田剥削率高于一般民田数十倍[23],造成了官田上的农民几乎无法再生产,以至为逃避官府的重租而举家逃亡异乡。造成了封建统治集团的财政危机,使统治者在明代后期不得不对“官田”进行改革措施,以保住这块肥美的丰腴之地。但还是未能逃脱其命运,最终同样为达官势要、豪强地主所侵吞而转化为私有土地。

因而,在封建社会中不论以什么形态出现的国有土地,由于它先天的不足以及后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都注定它最终要被强大的私有经济所侵吞的必然命运。

国有土地上的生产者,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租佃”关系。但是,屯田上的屯田者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对国家的依附性极强,他们的身份是农奴式的。一旦入籍就世代为奴,永不得脱籍,它是封建国家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把这些劳动力和土地紧密结合而产生的。因而,屯田上的生产者如同奴隶社会的奴隶一样缺乏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消极怠工,乃至发生逃亡和暴动,致使屯田破坏。

而江南官田又和屯田有所不同。它是由政府以“自愿”方式,让私人自己承佃的。它的地租一般都高于民田,剥削率很高。一旦“承佃”就不能退佃,因而在元代的江南官田就出现过因无力承担交租者私下转佃的现象。由于国家允许有力承佃者可以多佃,因而一些官绅豪强有力承佃者则大量承佃官田土地。再转租给一般农民佃种,充当“二地主”,从中渔利获得另一部分地租。由于它的租数十倍高于一般民田,最终导致了江南官田在明代后期与民田“扒平则一”,进而完成了官田向私田的转化。

在中国,自从夏商时代进入有阶级的私有经济的奴隶社会以来,私有经济就以其不可替代的统治地位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它以其强大迅猛的攻势向着一切公有制发动猛烈进攻,而土地的私有化正是在此种温床中日益深入而强大乃至取而代之。而国有土地也难逃其灭顶之灾,它只能在私有经济的狂涛巨浪中颠沛挣扎,最终淹没在私有经济的巨大洪流之中。这是国有土地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

那么,国有土地在转化成私有土地之后,是否就是必然的具有积极作用呢?并不尽然。我们认为,首先要确定国有土地转化后的去向,也就是流入谁的手中。如果在转化之后流入达官势要、豪强地主手中,它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豪富手中,而占绝大多数的农民(自耕农)将被迫离开土地,造成社会问题。另一种情况则是国家在被迫废除屯田后,使屯田民成为编户齐民,成为拥有私有土地的自耕农。三国时的屯田则属此种情况。在魏末晋初广泛推行了罢屯田改典农官为太守之制。而原来曹魏屯田的屯民则是编户齐民化了。原来所设置的农官与机构都废去,恢复其郡县设置。魏、晋两次宣布“罢农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因而曹魏与东吴的屯田民,除部分转化为租佃型军屯外,其余绝大多数均成为编户齐民。在太康元年(280年),当时的国家户籍在一两年之内就增加了百分之五十。[24]此种情况的转化对社会呈有利趋势,使大量的屯田民转为自耕农,使社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反之,如果是前者,也就是屯田被达官势要、豪强地主所侵吞而形成的土地高度集中,其后果必然是广大农民(自耕农)在失去土地后,流离失所而无以为生,官逼民反,或是占山为盗,或是聚众起义……确切地说,最后必然导致的是农民起义以推翻封建统治为目的的战争行为。在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里土地是政权的基柱,是一切的基本保证,它是上至皇亲国戚、达官显贵,下至一般豪绅地主、农民乃至贩夫走卒无一例外的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物质保证,是封建社会中生存的必要条件,是“恒产”。因而土地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普遍的主要焦点问题,而历次的农民战争几乎都是以此为导火索的。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既然不能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就只有通过战争手段来调整土地关系,以达到“均田”的目的,暂时实现“耕者有其田”。而农民战争最终又成为封建统治者改朝换代的工具,这就是农民战争的时代悲剧!

可以说,在封建社会中,不论是土地的国有与私有都无法解决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而土地问题又犹如一个活火山口,随时都有爆发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以此为焦点的土地问题,始终困扰和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

三、解不开的连环终于解开了

民主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先生虽然也曾提出过“平均地权”的资产阶级革命主张,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和由于其思想的局限,是难以实现其“人人平等”的大同世界的理想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问题上,也是在国有与私有的交替主张下,曲折前进的。早在1927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很快认识到“土地问题的急进的解决,是巩固工农小资产阶级联盟所必需的。”[25]并在其《土地问题决议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对于土地问题,也是在“国有”与“私有”之间左右摇摆的。又因受“左”倾路线的影响,在革命时期曾多次提出“消灭土地私有”、要把土地变为“公有财产”实行土地国有。直至1947年才在《中国土地法大纲》中明确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26]。这一制度的提出和实行,是在1947—1953年的全国土地改革运动中得以实现和完成的。

我国解放初期的农村,虽然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的剥削制度,解放了生产力,农民获得了土地,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了生产力,但就以个体生产的农民而言,他们的生产工具简陋,生产力还很低下,它远不能适应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对缺乏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一般广大农民,还可能重新走上买卖土地,贫富两极分化的道路,在农村中将再度产生新兴的地主富农与贫苦农民,因此,1951年中共中央出台了解放后的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的产生促进了我国农村合作化的进程。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就是在此种情况下诞生的,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农村的个体私有制将改为社会主义的集体公有制。(www.xing528.com)

1958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后不久,中国在“左”倾激进思想的影响和毛泽东本人的支持领导下,又掀起了大炼钢铁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正是在此种特定情况下建立起来的。由于它具有“一大二公”的特点以及受到“共产风”的影响,人民公社下的人民在内部实行的是平均主义的供给制,它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因此,人民公社的成立不但没有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相反的是限制和制约了生产力。此后,由于“左”倾路线的干扰及众多的历史因素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使我国的农业长期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徘徊状况。

在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之后,党中央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的同时,又对经济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改革。1982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理论,从而开启了中华民族根据国情,探索性地走适合自己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同志是这场经济改革开放的先驱者与领导者,是这场改革宏伟蓝图的总设计师。

1979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把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在全国试行推广,它的推行使生产责任制很快在全国农村中全面展开,加快了农业生产的进程。至1984年,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就达全国总数的99.1%。[27]同时还完成了对农村人民公社改政社合一为政社分设的新体制的建立。在《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又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它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和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同年,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和转发了《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在这两个通知中,国家鼓励农村中剩余劳力可以经营社会急需的行业,并同意支持把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乡镇企业的建立与发展,是中国亿万农民走向共同富裕、走向现代化及文明的必由之路,它的发展有利于“以工补农”,并促进了农村集镇的发展,是国有企业的补充与竞争对手。它的存在与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不可忽视和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新生事物,它有着极其光辉的美好发展前景。而居住在农村的广大农民在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综合经营的道路上,摆脱了过去我国农村中自给半自给、落后单一的半封闭经济状态,向着较大规模全方位的商品生产转化,它带来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与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城乡交流,使农村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同时,由于采取了以上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出现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突飞猛进,取得了空前辉煌的成果。至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首次突破了4000亿公斤大关,从1978年至1988年,粮食产量平均每年递增15.1%。[28]它初步解决了占据世界三分之一人口的温饱问题。这在全世界也是一个最壮观的创举,它令发达的西方世界也为之叹服。

土地问题,长期以来,自从我国进入到有阶级的奴隶社会,历经了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及解放后的社会主义时期,几度风雨几度春秋,无论是国有和私有都无法根本解决这个历经数千年沧桑巨变的历史问题,而只有在今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时期,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条件下,才彻底解决了这个长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天,在我国广大农村中普遍实行的联产承包制并非是单一的土地国有和私有,它是国有和私有的结合体,是两权(所有权属国家,经营权属农民)分离的产物和结果。同时,由于国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也就限制了土地兼并。更重要的是,由于农村普遍实行了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及大量乡镇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的农村发生了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深刻变革。今天的农民,他们的出路不再仅仅局限于土地,不再是单纯唯一的依靠土地作为主要的谋生手段。在改革的浪潮下,他们终于冲破了土地的束缚,打破了封建的枷锁和桎梏,冲破传统的旧观念,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商品经济的巨大洪流中去参与生存竞争。土地不再是私人的“恒产”,不再是他们唯一的生存基础和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达的环境下,才能彻底解决我国人口中占据80%的农民出路问题,只有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才能解决和容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只有充分发展乡镇企业,才能缩小改变城乡差距,而又可以建立和发展起更多的新兴城市,简言之就是乡镇城市化,方可避免农村过剩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给本来就存在许多社会问题的大城市造成更多的问题和压力。可以预言,乡镇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限量、极其远大的美好未来和远景。

当前,我国的农村经历了这场具有深刻影响的变革,出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光辉的前景,但任何事物的发展,从来就不是呈直线上升和向前发展的,而是呈波浪式的前进。目前,我国的农村并非所有地区都达到了共同富裕的程度,两极发展的趋势很明显,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拉越大,而农业生产也出现了徘徊不前的状况。我们认为,要改变现状,必须改变现有的小规模,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土地耕作经营方式,必须把小块的、分散的土地加以大规模的集中,才能适应大规模的集约化生产方式和实现高度的机械化生产,否则将很难提高现有的生产力和使农业生产再得到一个质的飞跃。

过去,曾有人说过封建社会的“土地问题是一个解不开的连环”,它犹如斯芬克斯之谜,难以解开。而今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商品经济这块神奇魔方的引导下,这个解不开的连环终于打开了。土地问题,至此可以画上一个较为满意的句号了。

【注释】

[1]《孟子·滕文公上》。

[2]《诗经·卫风·氓》。

[3]《魏书》卷110《食货六》。

[4]《通典》卷2《食货典·田制》,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

[5]《隋书》卷24《食货志》。

[6]《唐律疏议》卷12《户婚》。

[7]《魏书》卷78《高允传》。

[8]《魏书》卷25《咸阳王禧传》。

[9]《魏书》卷58《李孝伯传》。

[10]《魏书》卷8《高祖孝文帝》。

[11]《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

[12]《通典》卷2《食货典·田制》,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

[13]同上。

[14]李元:《废职田议》,《全唐文》卷300。

[15]《新唐书》卷139《李元传》。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85页。

[17]《新唐书》卷58《食货二》。

[18]同上。

[19]《魏书》卷54《高闾传》。

[20]《后汉书》卷49《王充王符仲长统列传》。

[21]《三国志》卷1《武帝纪》。

[22]同上。

[23]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页。

[24]高敏:《再论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91年第4期。

[25]《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案》,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1页。

[26]《中国土地法大纲》,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23页。

[27]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28]李茂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4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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