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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不同组村民土地流转协议的有效性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下,不能推定发包方同意,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有效。村委会至今没有出面干涉,应视为对双方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可,故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解答法院认为,甲与乙虽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但乙仍是居住在该村的村民,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计,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村委会同意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甲与乙的转让协议无效。

同村不同组村民土地流转协议的有效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在没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下,不能推定发包方同意,认定土地转让合同有效。

案例

甲和乙分别是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二轮土地承包时,乙家庭承包耕地10亩。2006年1月,甲与乙签订协议,乙将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中的6亩一次性永久转让给甲耕作。此后,发包方村委会没有与甲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也没有解除与乙的承包合同及收回相关的经营权证书。甲乙签订协议后,甲一直耕种上述土地至今,并领取相应的粮食补贴。2012年,乙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返还6亩耕地。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经仲裁,以甲和乙不是同一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裁决:甲于2013年农作物收获结束时返还乙6亩承包耕地。

甲辩称,诉争的6亩土地是乙自愿转让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永远属于甲耕种,况且甲还承担了相关费用,一直耕种至今。村委会至今没有出面干涉,应视为对双方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可,故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甲请求依法确认其对争议的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乙辩称,其与甲争议的6亩土地,是甲从自己手里直接取得耕种的,双方在2006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没有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是无效的协议,双方也不是同一组的村员,并且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属于乙。乙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解答

法院认为,甲与乙虽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但乙仍是居住在该村的村民,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计,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村委会同意乙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甲与乙的转让协议无效。甲要求确认其对争议的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从乙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来看,甲和乙虽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经济组织的成员,但都是一个村的村民,属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以不同组简单否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享受集体基本土地保障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有管理、分配的内在职能。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分为乡镇、村、组三级集体所有。区分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判断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来综合认定。从本案来看,土地的发包方和管理者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以此来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显然不当。(www.xing528.com)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乙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甲,转让合同应无效。对甲提出的确认其享有对争议的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请,依法应当驳回。

法规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2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37条第1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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