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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禁止的行为详解:了解16种违规的信访行为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违法上访人员周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年6个月、1年6个月。

《信访条例》禁止的行为详解:了解16种违规的信访行为

案例

被告人周某等自2013年以来,单独或伙同魏某等人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天安门地区等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12次,其中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2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8次,且在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强行索要镇政府人民币10 500元,又在北京中南海附近公交车上抛散信访材料,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解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等因无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违反信访规定,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并实施抛洒信访复印材料等起哄闹事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多次被行政处罚,又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访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强行向政府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违法上访人员周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年6个月、1年6个月。

法规链接

《信访条例》

第20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www.xing528.com)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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