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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行为的传统罪刑模式:综述与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们是司法机关针对传统信息传播行为最为经常设定与适用的罪刑模式。在这里,破坏通信的行为必须导致传统物理空间的人身、财产损失才能定罪处罚。(三)信息传播行为产生传统空间影响加重处罚这是指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传播或者不传播信息的,不直接入罪处理的罪刑模式,这意味着该种信息的传播或者不传播行为需要在传统物理空间中产生危害性后果才构成犯罪。

信息传播行为的传统罪刑模式:综述与分析

通览既有的6个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文件,[258]以及其他涉及传播行为定罪量刑的司法文件,可以发现,它们的定罪量刑模式可以总结为三大类。它们是司法机关针对传统信息传播行为最为经常设定与适用的罪刑模式。

(一)信息传播行为直接入罪处理

这是指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传播或者不传播信息的,直接入罪处理的罪刑模式,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了该种信息的传播或者不传播行为就构成犯罪。例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发现,这里的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并不要求发生其他结果,只要求有该行为即可入罪处理,如果有其他因素如重要对象的,加重处罚。

(二)信息传播行为产生传统空间影响入罪处理(www.xing528.com)

这是指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传播或者不传播信息的不直接入罪处理的罪刑模式,这意味着该种信息的传播或者不传播行为需要在传统物理空间中产生危害性后果才构成犯罪。例如,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在这里,破坏通信的行为必须导致传统物理空间的人身、财产损失才能定罪处罚。

(三)信息传播行为产生传统空间影响加重处罚

这是指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传播或者不传播信息的,不直接入罪处理的罪刑模式,这意味着该种信息的传播或者不传播行为需要在传统物理空间中产生危害性后果才构成犯罪。例如2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造成“信息无法发布”、“信号无法播出”、“信号无法传输”的即可入罪处理,“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如“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此处就属于信息传播行为有传统空间影响的加重处罚的罪刑模式,信息不传播行为本身只能入罪,而其在传统物理空间中造成的人身、财产、社会秩序危害,则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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