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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如何应用诱惑侦查于贿赂犯罪的权限控制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权限之具体操作1.案件范围限制案件范围的限制核心在于“犯意明确显著”之界定。否则非常容易造成诱惑侦查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危害国家公信力,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这两种情况下的贿赂案件,方可用诱惑侦查手段。

具体操作:如何应用诱惑侦查于贿赂犯罪的权限控制

(一)控制之必要性

从前文诱惑侦查的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不难看出,此类侦查手段应用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上属于扩张型适用,在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加之其欺骗和引诱的性质也多为专家学者所诟病,故而需严加限制,否则极有可能被政治利用而成为法律打击行政之利器,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亦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对司法权威的削弱。

(二)权限之具体操作

1.案件范围限制

案件范围的限制核心在于“犯意明确显著”之界定。例如,索贿案件中,由被索贿者主动举报犯罪存在,举报理由一般是索贿人索要财物过多,远远超过被索贿人的经济能力;或是被索贿人对索贿人的索贿行为极为厌恶,此种情况下的报案人举报的线索通常具有较强的可信性,适合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除此之外,适用诱惑侦查须慎之又慎,尤其是对检举他人的报案人,在侦查之前首先需要摸清报案者意图,调查其是否具有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动机,逐一分析。当举报人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时,也可以认定为“犯意明确显著”。

2.严格审批案件

人性论的角度考虑,任何人在金钱、物质享受等各种利益诱惑面前都有可能萌生贪念,甚至产生犯罪的冲动。人性使然,我们不可能苛责人的本性去改变,另外,“法不强人所难”也告诫法律人不能与人性相悖。因此,我们只能在公权力一方多加限制,严格控制诱惑侦查的审批程序。笔者认为,“严格审批”这一部分应该体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要严格审查诱惑侦查的启动缘由,即批准使用诱惑侦查的决定必须建立在确定、可靠的消息和线索之基础上。否则非常容易造成诱惑侦查的滥用和不当使用,危害国家公信力,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二,要严格控制审批诱惑侦查的诉讼程序,尤其是确定审批权限的分配。笔者认为,基于诱惑侦查在国内外的学术界、事务部门存在较大的争议性,基层人民检察院不宜决定是否采取诱惑侦查之手段,[71]该权限至少应该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控制,甚至可以统一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制。虽然该权限需要慎重待之,但没有绝对必要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控。(www.xing528.com)

3.诱惑侦查手段限制

这是从两种诱惑侦查类型的角度来划分的。依据刑法不科处思想犯罪的基本原则,“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必须严格禁止,绝对不可采用。但在“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中,针对已经存在的犯意,为其提供机会,使存在的犯意大大暴露,可以使检察机关获得该贿赂犯罪的关键证据,且多为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

4.谦抑性适用原则

侦查学并无“谦抑性”一词,该词是借鉴刑法的基本特点提出来的。“谦抑性”又名“最后性”,即只有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取得贿赂犯罪的关键证据时,检察人员才不得已而为之。笔者认为,这也是贿赂犯罪取证难度极高的特点所决定的,只有当其他侦查手段无法获取受贿人犯罪证据时,检察人员不得以借助被索贿人、线人或者卧底的力量给受贿人提供犯罪机会,以期收集证据,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具有高风险与高效率同在之特点。但毕竟诱惑侦查这种侦查手段在学理上和道德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只能限制在“不得不采用而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的范围内。对“不得不”之界定,本文借鉴德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制[72],具体表现在:一是侦查人员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侦查,成效极其微小,无法获得案件的关键性证据;二是侦查人员进行正面性侦查,取证十分困难,或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势力较大,或是因为犯罪情况极其隐蔽。在这两种情况下的贿赂案件,方可用诱惑侦查手段。

(三)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这一点是出于对诱惑侦查被滥用、不当使用的情形的考虑。本文拟从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成熟的救济体制入手,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诱惑侦查的救济制度进行阐述。

美国在面对警察陷阱与侦查圈套的问题上,通常是依据陷阱抗辩之法理,被告人只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由于警察圈套的诱惑所致,就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要求法官排除依靠警察陷阱取得的证据,并免于承担该部分的刑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英国的处理态度与美国不同,他们认为,警察圈套在入罪环节不能作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但是法官在量刑环节可以考虑这一事实,通常会适当地减轻被告人刑罚。

本文认为,滥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救济措施主要应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诱惑侦查超越必要限度,违反诉讼程序,严重侵犯人权,其所得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其二,由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本就存在犯意,或者由被告人证明检察机关在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引诱行为本身不合法,不符合上文描述的权限范围,客观上足以达到使一个本无犯意的正常理性人产生犯意之程度,则被告人享有无罪辩护之权利,并可获得相当的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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