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庄氏家法的准法律作用详解

庄氏家法的准法律作用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从族内、乡邻、家国三个层面考察庄氏家法的“准法律”规范作用。庄氏先人在家族训诫中不断劝谕族人秉持谦退、忍让、守法之家风。在庄氏族谱卷首的《家传》中多次提及待人处事要以“和平”为主,“乃不愧先世家风”。庄氏家法中提出“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

庄氏家法的准法律作用详解

作为一家之法,家训家法的内容可以说涉及了家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家族之财产有贫富,规模有大小,家族事务亦有繁简,可几乎所有家族都要处理族内人际关系问题,都要与乡村中其他民众打交道并接受国法律令的治理。以下从族内、乡邻、家国三个层面考察庄氏家法的“准法律”规范作用。

(一)教化族人,治家有道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特别重视人格的培养和提升,因而也就特别强调伦理道德观念的教化和养成。训、诫等文体在汉代一出现,就主要用于训示子孙,以儒家提倡的孝慈友悌、忠信笃敬为做人与持家之根本。传统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的“伦级”社会,对尊卑长幼之分和亲族间的高下之别极为强调。[12]庄氏家法以维护家族内部亲疏、尊卑、长幼、男女之序为基本宗旨,对族内不同身份者的界限、分际尤为强调,甚至以“弑逆之人”来警示有一丝不敬父母之心的子孙。通过正名分来收宗族:

为家以正伦理、别内外为本,以尊祖睦族为先,以勉学修身为次,以树艺牧畜为常。守以节俭,行以慈让,足己而济人,习礼而畏法,可以寡过矣。[13]

长幼尊卑之分,不可不严;贤否是非之迹,不可不辨。示以均,则长无争财之患;责以严谨,则长无匪类(悖慢)之患。[14]

当时,政府也鼓励大家族聚族而居,因为这利于借助家族进行基层控制,节省管理成本,也利于发生危机时家族聚众自保。所谓“宗法实能弥乎牧令、父兄之际者也。”[15]庄氏家法在有关兄弟分爨析产的条文中就从正反两方面阐述了对族人的要求:

分析之事不宜太早,亦不宜太迟。太早恐少年不知物力艰难,浮荡轻废,以致速败。若太迟则变幻多端。

同居营私,果报昭彰,余所见多矣,可弗猛省?况朝廷立法于分析一事,委曲详尽。争财致讼,徒饱官吏。[16]

作为鲁南聚居大族,庄氏十分重视妥善处理家庭中的婚姻关系。传统家族中妇女没有财产权,在性的贞操方面被施以严格规戒,而男人的放纵则可得到较多的宽容。庄氏家法中有相当多关于谨男女之防、禁止男性族人“听妇言”的内容,如:

治家之法,门户墙垣,务宜严固,男女贵贱,当分内外。家长主妇,时常检点,不得昵于私爱,怠于防闲。以至男女混杂,贻笑于人,以忝(辱没)祖宗[17]

人家不和,多因妇女以言激怒其夫及同辈。盖妇女所见,不广不远,不公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戾生矣。

闺门之中少了个礼字,使自天翻地覆,百祸十殃,身亡家破,皆从此起。[18]

从中可看出当时妇女在家族中地位的低下。而这也体现在庄氏《家传》中不同性别传主的人数差异上,《城阳朱陈村庄氏族谱》卷首共有记载庄氏先人“嘉言懿行”的家传82篇,其中仅有两篇家传褒扬族中妇女。[19]此外,庄氏家训家法还从预防作奸犯罪的角度,劝诫族人处理好与奴仆佃客的关系。对婢仆“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于官,依法治之。”[20]事实上,当时一些大家族中常有对奴仆佃户滥施私刑的情况发生。

孔子在《论语》里面讲“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提出了一个私人伦理和公共伦理的融通问题,也就是说,犯上作乱、扰乱公共政治秩序的根基在于私人家庭。只有这个家庭中形成一种孝悌的君子伦理,才能维持稳定的国家统治秩序。社会中正常的政治秩序的基础正是要每一个人能够在家庭这个自然共同体中得到充分的伦理训练。庄氏家训家法秉持的也是这样一种理念:治家与治国的道理相通,皇帝为一国之大家长,而百姓则为一家之小主。二者同样要“正伦理”、强调“孝悌序别”。家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人知遵祖重本。人既重本,则朝廷之势自尊。”这恰恰迎合了专制统治者“移孝作忠”的需要。庄瑶在《式古编》卷2卷首写道:

家与国一也,家之有主,犹国之有君,一家之人皆於此观法焉。主者正而家无不正矣。以正伦理,则孝悌序别为先;以正范模,则明理读书为要。至于制用之道(科考),不过费以耗材。不因贫而废礼,生众用舒(多积俭用,典出《大学》),严肃整齐,尤礼之不可易也。噫,率是道也,治平不外是矣。

载诸庄氏族谱《家传》的众多庄氏先人大都体现出孝悌敦伦的品质。庄浚川(1768~1820)、庄茂初等,父母染病,视膳奉药,日夜守候。族人庄日箕(1682~1732)手足之情深厚,兄弟分居时,呜咽不能语,自取薄田数亩,膏腴之地让给兄弟。

(二)敦睦乡邻,处世和平

庄氏家族世代聚居于大店镇,至今犹然。根据广为流传的庄氏“七十二堂号”可以推知,肇兴于明末的庄氏一族到清代中期时,族人已颇具规模,基本可以维持费孝通先生所说的血缘和地缘的重合。[21]乡邻之间,往往存在自然亲属联系。与城镇相比,乡村的流动性较弱,礼治秩序更易于通过家族和家族规范维持。庄氏先人在家族训诫中不断劝谕族人秉持谦退、忍让、守法之家风。在庄氏族谱卷首的《家传》中多次提及待人处事要以“和平”为主,“乃不愧先世家风”。

庄氏家法中提出“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22]尽量避免与人争讼,不仅是礼俗使然,更有担心打官司耗财破家的现实考虑。这也印证了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无讼》中的观点。

居乡不得已而后与人争,又大不得已而后与人讼。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不必费用财物,交结胥吏,求以快意,穷治其雠。有理而讼尚至破家,无益况无理耶?[23]

勿与庸俗人及简傲人争礼节,勿与盛气人及执拘人争是非。[24]

清人王士晋所编《王氏宗规》中也有“争讼当止”一条,可与庄氏家训内容相映照:“太平百姓,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廉明何如,到城市便被歇家撮弄,到衙门便受胥皂呵叱。伺候几朝夕,方得见官。理直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甚至破家、忘身、辱亲,冤冤相报,害及子孙”。[25](www.xing528.com)

庄氏家法在训示子弟处世和平、不轻易与人争讼的同时,还进一步教化族人要主动地矜苦救灾,乐善好施。《式古编》卷3《处世》中说:“疏族穷亲无所归,代为赡养,乃盛德事也。若视同奴隶,全不礼貌,则非厚道,反伤元气矣。”[26]“疏族穷亲”固然要救济,但庄氏族人的慈善行为似乎并不限于血缘亲族之间,当然,这与庄氏世居大店形成的地缘势力也有关。

村东旧患水,(庄汝艺1684~1757)躬亲督工,开渠通河,至今赖之。

乾隆丙午岁大祲(灾荒),公(庄位中)首输粟米为绅士倡,活人以万计。[27]

乡人有纠率钱物以造桥、修路及打造渡船者,宜随力助之,不可谓舍财不见,获福而不为。且如造路既成,吾之晨出暮归,仆马无疏虞及乘舆马过桥渡而不至惴惴者,皆所获之福也。[28]

冯贤亮先生曾指出,清代江南灾害的官方救赈,在咸丰以后,因国内外军政祸乱迭起,实际上多成为一纸空文。地方社会秩序的维系,更多依赖于地方上的开明绅商地主。[29]从庄氏家法、家传的记载中可看出,江北家族同样适用于此论:

(庄锡经1831~1889)同兄锡缜约同族修圩。……自是迄公之卒二十余年宵小敛迹,村内无大寇盗,则以公秉持公正,威望素著故也。[30]

邑有狡猾子窝匪人,数十里被其害。适以窃君(庄试1757~1819)物,犯入官,坚弗肯承且反噬及君。君力诉上台置之法,一方赖以平静。[31]

(庄瑶1791~1865)咸丰初粤逆犯江淮延及莒境并勾通捻逆土匪……在籍办团练绥靖东土。[32]

如上所述,因晚清国内外军政祸乱纷起,家族在基层社会治安的维护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清代咸、同年间,淮南一带的捻军势力波及莒地,庄氏家族在乡积极组织乡民自保。庄氏《家传》及方志记载,在一次应对捻军侵扰的阻击战中,庄氏族人中有数十人参与了此次“防御盗匪”行动,其中退职在家的庄瑶在籍率众办团练自保,更有庄鹏翥、庄彦绩与妻子等族人“捐躯以殉”。

(三)训诫族人,遵守国法

庄氏家族作为一个科举仕宦家族,家族中的官僚士大夫为推动家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科举作为联结家国之纽带,克振家声之正途,历来备受重视。有清一代,庄氏家族共产生进士7人,举人14人、“五贡”34人、太学生122人、增生29人、附生2人、监生5人、贡生19人,出任道台、知府、知州、知县等官员有记载者100多人。[33]

由于科举仕宦在家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少家族的家训族规对此都有所论述。例如,山东栖霞牟氏对科考成绩不好或到年龄仍未参加科考者,规定了诸如罚跪、打板子等严厉的惩罚措施。[34]但不同寻常的是,庄氏家族在《式古编》五卷中专列一卷名之曰《居官》,讲入仕、为官之道。前面提到庄氏家法在家族治理上注重家国一体,融公共伦理和私人教化于一体。《居官》一卷则说明,庄氏对家族中跻身官员阶层者之伦理修养的重视。毕竟,清代基层官员统揽行政、司法诸项权力,倘若族人在入仕之前能习得一些经验,对基层百姓有一番“同情之了解”,能够更好地符合民意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地方治理的水准。庄氏认为在不徇情枉法的前提下,为政司法要宽仁与合乎情理,不过,这其中有技巧存焉。

朝廷立法不可不严,有司行法不可不恕。不严,则不足以禁天下之恶;不恕,则不足以通天下之情。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况居官乎?故察吏之道,无才犹可免,无心断不可恕。

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

朝廷法纪做不得人情。天下名分做不得人情,圣贤道理做不得人情,他人事做不得人情,我无力量做不得人情。以此五者徇人,皆妄也。

法不欲骤变,骤变虽美,骇人耳目,议论之媒也。法不欲硬变,硬变虽美,拂人心志,矫抗之藉也。无喜事,喜事,居上者之谬也。[35]

宋代的胡石壁曾说过:“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36]因此,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判决不仅要合法,还要合乎情理。中国传统社会中司法从属行政,地方官员缺乏法律上的专门训练,主要依靠幕僚和胥吏协助才得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一旦其碰到法理上两可的诉讼纠纷,其判决很难不受到自身礼教思想的影响,从善、恶两个道德范畴对人的行为归类。这也是《居官》卷详细介绍为官之“情理”的原因。

无论为官还是为民,都应忠厚守法。在庄氏家训中,涉及“诉讼”的条目多达50条以上,是出现次数最多的内容。家训视诉讼为不讲情面的事,所以一般族人发生纠纷宁愿请族中具有教化权的长老来排解,而不会诉诸国法以至于对簿公堂。此外,不愿打官司也因为担心“争财致讼,徒饱官吏”。

凡遇族间争讼事,兄庄瑗(1788~1830)一力挽回始终成全且不惜重资,事得释而心始安。[37]

庄沁(1800~1870)里有构讼者必力为排解,俾各释怨以去。[38]

家训之所以能培养族人的“息讼”精神,原因在于“血缘关系对于长老来执行的社会控制特别有利。这样的社会控制不一定需要出之以正式的形式,确定的命令,或明言的禁止;而是常寓之于教导、劝诱、奖励、赞扬、贬抑、抨击甚至间接的品评”。[39]无论有意无意,庄氏《家传》中对向国家完粮纳税表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日月。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4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