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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策略与方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实物出资相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经董事会审查后,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应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策略与方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现金出资

外方投资者用外币缴付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如需折合成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在实践中,外方投资者一般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中方投资者一般以现有厂房、建筑物、辅助设备等投资。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为维护中方和中国国家利益,外方投资者一般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出资

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4.工业产权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与此同时,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与实物出资相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www.xing528.com)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化,确须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4)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企业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经董事会审查后,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应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3)投资总额在1000万~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四)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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