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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八)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详解

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1992年,民政部在总结各地试验探索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方案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月缴费标准设2元、4元、6元、8元、10元、12元、14元、16元、18元、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可按月缴费,也可按年缴费;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这个方案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但此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有了较大变化;国家只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对基金进行直接统筹;缴费标准也过低,预期的保障水平过低。加之缴费自愿,广大农民不愿意继续缴费,大部分地区资金断流,最终导致这项政策执行失效。

1998年,政府机构实行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改变了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1999年7月,国务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指出目前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并建议条件成熟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我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一个崭新时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农合、农村低保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新农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www.xing528.com)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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