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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介绍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表现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形式,其中养老保险金的筹措主要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介绍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51年起步,属于典型的国家保障。总体而言,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企业需要承担起保障责任,国企内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内职工在生老病死过程中可以享受企业和机关对其进行的保障,但是农民主要是由自身家庭进行自我保障。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保障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国有企业开始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职工再也没有铁饭碗可以端,劳动力要求自主择业、自由流动,也不愿几十年被束缚在同一个工作单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尝试并逐步建立。1986年民政部在“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开始明确将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上日程,标志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到了实质性探索时期。1992年民政部正式颁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在全国开始开展,开启了“旧农保”时代。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快速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小农生产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工业化、农业产业化要求,生产方式发展转变,家庭结构缩小,农村人口加速流动。同时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村居民生活和养老的主要保障基础。为了应对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求,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各地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2008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我国首次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我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首批试点覆盖全国10%的县级地域,之后逐年提高,并于2012年基本实现全国覆盖。在这之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从“新农保”到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时期,逐步实现将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转换,打破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由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表现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形式,其中养老保险金的筹措主要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而个人账户则要求完全积累,强调养老金在个人账户部分的激励作用和劳动贡献区别。因此,该制度在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势基础上还继承吸收了个人账户的诸多长处,不仅彰显了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等传统社会保险的特征,更是激发了劳动者自我保障的意识和积极性。因此,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必将为世界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并产生深远的影响。[4]

2)企业年金(www.xing528.com)

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逐渐在我国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这种年金主要是采用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策执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形式,其中资金筹措的方式大致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类型,企业可独自全部负担保险费用,也可以要求员工与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费用。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并自主决定如何选择经办机构。此种养老保险可以保证曾经具有经济能力的个体在失去劳动能力后可提高其基本生活水平。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实施的具体办法和方案主要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社保单位会为个人在银行专门开设养老保险账户,参保个人在自身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照法定比例缴纳部分数额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用,将其计入银行的个人账户中并可按照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此项规定有利于提高个人参与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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