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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重要属性和特性:以维护皇帝权威为首要任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秦律的属性秦律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保障皇帝权威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镇压危害皇权的各类犯罪行为。是由一些方士、儒生诽谤秦始皇引起的。按照秦律谎言不能兑现,或者所献之药无效验者,要处以死刑。

秦律的重要属性和特性:以维护皇帝权威为首要任务

秦朝法律吸收了之前的法制,尤其对战国各诸侯国法律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改造和扬弃。秦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皇权专制。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皇帝是这个政权的核心和总代表。秦始皇为显示自己统一中国的丰功伟绩和至尊无上的权威,改帝王之称为皇帝,自称始皇帝,后世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皇帝集全国政治军事、立法、司法大权于一身。

(一)秦律的属性

秦律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保障皇帝权威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镇压危害皇权的各类犯罪行为。

1.秦律严厉惩处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

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承继其“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原则,严惩各类危及统治秩序的刑事犯罪,尤其将“群盗”列为打击的重点。秦简《封诊式》就记载了一则“群盗”案件,对携带武器抢劫某公士的五人,进行追捕和斩杀的实例:

爰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剑伐收其首,山俭(险)不能出身山中。”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强攻群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钱万,去亡。己等已前得。丁与戊去亡,流行毋(无)所主舍。自昼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杀收首。皆毋(无)它坐罪。诊首毋诊身可殹(也)。(简25—30)[56]

即某亭校长甲、求盗者某里人乙、丙送男子丁首级一个,具弩两具,箭二十支,报告说:“丁和这个被斩首人结伙抢劫,昨日白昼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来某山,发现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即行逮捕,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的人,被斩首人用这弩箭……乙,于是用剑斩取他的首级,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讯问丁,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这个首级是某里士伍戊,和丁一起于某时与某里士伍己、庚、辛结伙抢劫某里公士的某家,盗钱一万,逃亡,己等前已被逮捕,丁和戊逃亡,四处漂流,无处寄居,昨日白昼在某山,甲等来捕丁、戊,戊用弩射乙,于是被杀,取了首级,丁、戊都没有其他过犯。”可以只检验首级而不验躯体。

“贼盗”犯罪,不仅严厉惩处犯罪者本人,而且还要株连其亲属、四邻、知情人乃至目击者。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简98)

有贼进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问应否论处?四邻确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罪。

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也)。(简99)

什么叫“四邻”?四邻就是同伍的人。

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57](简101)

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应罚二甲。

2.秦律残酷惩罚一切危及皇权的思想犯罪,通过酷烈的刑罚钳制舆论,强化专制统治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统制思想文化而采取的两项重大措施就是“焚书”与“坑儒”。公元前214年,博士淳于越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建议依据古制,封子弟功臣以为枝辅。丞相李斯为杜绝“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的现象,提出焚书的建议。秦始皇采纳其建议,下令除秦国的史书、博士官收藏的图书和百姓家藏的医药、卜筮、种树等书外,凡列国史记、百姓私藏的《诗》《书》和百家语等均限期交出焚烧。此外还规定偶语《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诛,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58]

焚书的第二年,即公元前212年,又发生了坑儒事件。是由一些方士、儒生诽谤秦始皇引起的。秦始皇在攫取到巨大权力和享受到荣华富贵之后,十分怕死。在统一中国之后,他异想天开地要寻求长生不死药。方士侯生、卢生等人迎合其需要,答应为秦始皇找到这种药。按照秦律谎言不能兑现,或者所献之药无效验者,要处以死刑。侯生、卢生自知弄不到长生不死药,不但逃之夭夭,而且诽谤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专任狱吏,事情无论大小,都由他一人决断,贪于权势,等等。秦始皇听后,盛怒不可抑止,以妖言以乱黔首的罪名,下令进行追查,并亲自圈定460余人活埋于咸阳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巿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59]

对于侵犯皇权的官吏亦严加惩处。公元前238年,秦王嬴政对武装叛乱的首恶分子嫪毐就处以车裂,并灭其宗。相国吕不韦,也连坐罢官迁蜀,被迫自杀。其余主犯二十人处以枭首,株连数千家。

始皇九年,有告嫪毐实非宦者,常与太后私乱,生子二人,皆匿之。与太后谋曰“王即薨,以子为后”。于是秦王下吏治,具得情实,事连相国吕不韦。九月,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诸嫪毐舍人皆没其家而迁之蜀。[60]

“赵高案治李斯”中,赵高诬告李斯谋反,为了获得李斯最终确定的认罪供辞,反复对之施加酷刑,直至其“终不敢更言,辞服”方才定其死罪。

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斯所以不死者,自负其有功,实无反心,幸得上书自陈,幸二世之寤而赦之。……赵高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斯更以其实对,辄使人复榜之。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61]

3.秦朝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促动经济发展

《秦律十八种》包含有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田律》《厩苑律》《工律》《工人程》《徭律》《仓律》《关市》《司空》《效》《传食律》等,由此可见,秦代特别重视用法律调整经济活动。具体说来,秦律维护经济发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确认和保护财产私有权。土地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制定严密的土地法律制度事关重大。早在王国时期,商鞅变法已初步确立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62]的法令,命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额,向官府呈报。官府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征收田租。从法律上确认土地制度,秦简《法律答问》规定:“盗徙封,赎耐。”“封”指田地界标。徙,指迁移。凡偷移田界,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要科以“赎耐”之刑。秦律还严格保护土地之外的其他私有财产,汉代《盐铁论·刑德》论及秦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枷)。”秦简《封诊式》中也记载一则“盗马”的案例:

爰书: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複)衣,帛里莽缘领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63](简21—22)

爰书: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还有马一匹,系苍白杂色的母马,右眼有病,丹色帛面夹皮,有帛里,领和袖有宽大的绿边,还有鞋子一双,控告说:“丙盗窃了这匹马和衣物,今天在亭旁发现,于是将丙捕获送到。”

对一般窃盗他人价值不到一文钱的桑叶,也要“赀徭三旬”(罚苦役三十天)。对赃值一文以上的盗窃案,要据赃值加重其刑,从处以迁刑(流放)、黥为城旦,至黥劓以为城旦。五人共盗的集团盗窃,量刑更重,《法律答问》规定:“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又)黥以为城旦。”即使仅有盗窃动机而无盗窃后果者,亦处以“赎黥”。盗窃犯的家属和知情人均要连坐治罪,甚至“与盗同法”。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秦律已经达到了较为严密的程度。

第二,确认和维护赋税、劳役制度。赋税是朝廷的主要经济源泉,是维护帝国统治的物质根基。因此,秦代制定了严明的法令以保障国家赋税和劳役制度。秦代赋税主要包括土地税和户赋。秦简《田律》对土地税作了具体的规定,不论所占土地开垦与否,每顷地都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禾稼”(粮食)、“刍刀”(饲草)和“藁”(禾秆)。《法律答问》有“匿田彦论罪”的解答,对乡一级征税小吏“部佐”匿报已征田租(即土地税)的行为进行制裁。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识劫img案”,案件记述了名为img的女子在秦王政十八年(前 229)七月为儿子小走马申报家产时,为了逃避资产税,隐匿了他人所欠债款六万八千三百钱,还有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识恐吓、胁迫img将布肆和舍客室给予他,否则就上告她“匿訾”。img出于恐惧,将肆和室给予了识。后又告发了识的勒索行为。

大女子img自告曰:七月为小走马羛(義)占家訾(赀)。羛(義)当□大夫建、公卒昌、士五(伍)img、喜、遗钱六万八千三百,有券,img匿不占吏为訾(资)。img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识劫img曰:以肆、室鼠(予)识。不鼠(予)识,识且告img匿訾(资)。img恐,即以肆、室鼠(予)识;为建等折弃券,弗责。先自告,告识劫img。(简108正—111正)

img曰:与羛(義)同居,故大夫沛妾。沛御imgimg产羛(義)、女img。沛妻危以十岁时死,沛不取(娶)妻。居可二岁,沛免img为庶人,妻imgimg有(又)产男必、女若。居二岁,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曰:沛有子img所四人,不取(娶)妻矣。欲令img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饮食。快等曰:可。img即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居六岁,沛死。羛(義)代为户、爵后,有肆、宅。识故为沛隶,同居。沛以三岁时为识取(娶)妻;居一岁为识买室,价五千钱,分马一匹、稻田廿(二十)亩,异识。识从军,沛死。谓img曰:沛未死时言以肆、舍客室鼠(予)识,识欲得。img谓:沛死时不令鼠(予)识,识弗当得。识曰:img匿訾(赀),不鼠(予)识,识且告imgimg以匿訾(赀)故,即鼠(予)肆、室。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识。不告img,籍不为妻、为免妾故。它如前。(简112正—119正)[64]

至于赋役,秦朝按每户人负担,男子十七岁,要向国家登记“傅籍”,承担徭役义务,直至六十“免老”为止。户赋以户籍为依据,凡隐瞒户口,逃避赋役者,以“匿户”治罪。

凡敢在户口登记上弄虚作假,隐瞒成童、申报废疾不实、不当免老或免老不申报者,本人、里典伍老、同伍都要受刑事制裁。

秦代劳役非常繁重,主要是徭役与兵役。秦王朝建造工程庞大的长城、驰道、宫殿以及墓葬,再加上各地城邑、苑囿工程,除役使大量刑徒外,多数是以强制方式征发服役的农民。秦朝对逃避徭役者严厉惩罚,凡被征发服役的农民逃亡不到,要依“逋(音布,逃亡)事”罪惩处。据史籍记载,凡犯过此罪者,必须随时应征为国家服兵役,以示惩罚。为加强徭役管理,秦朝法律专有《徭律》之设。从秦简保留的《徭律》片段看,地方官吏对朝廷徭役耽搁而不征发者“赀二甲”,迟到三至五日,“谇”(斥责),六至十日“黉一盾”,超过十日“赀一甲”。若征发兵役“失期,法皆斩刀”,即不问情由一律处斩。

第三,通过严明的经济法令,保障经济发展。由于处在社会的早期,经济发展低迷,秦代制定的各种经济法规,调整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个领域,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在秦代法律中,有关农业、经济的位于重要地位,例如《田律》《厩苑律》《仓律》《徭律》《效律》等,多为调整农业的法律。第一,通过法制的强制力,督课各级官吏严格管理农业生产。例如,《田律》规定县级官吏必须如实呈告灾情、土地开垦耕种情况以及庄稼收成等具体事宜,以便朝廷了解全国农业生产状况。第二,由于水利对农业至关紧要,《田律》对水利问题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春耕农忙的二月,不许阻断水道,以防下流缺水而影响春耕。第三,通过法律规范保障农业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厩苑律》规定对耕牛饲养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四、七、十和正月进行评比。正月大考核中成绩优秀者,奖主管官吏田啬夫一壶酒、十条干肉,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劳役的一种,一次为一月),赏赐牛长(饲养员中的负责人)劳绩(指辛劳努力取得的成绩,可作晋级依据)三十日,成绩低劣者,“谇田啬夫”,罚饲牛者劳绩两月。《仓律》则具体规定了种子的保管,使用方式,和稻、麻、禾、麦、黍、豆各类作物的亩播种量。可见,秦代关于农业的法制,已达到较为细密的地步,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无疑起了重要作用。

秦代对于手工业和商业,亦通过制定严明法律加以调控。考察秦简《工律》《均工》《工人程》和《秦律杂抄》等内容,发现对手工业的生产内容、产品标准、质量检验、考核奖惩等均有较为细致规定。《金布律》则对商户登记、货币流通、钱布换算(一布折钱十二文)等方面作了规定。《关市》规定了有关督查市场买卖的内容,以预防商贾偷税漏税。

4.整肃吏治,强化王朝的统治效能

秦朝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统治之后,随之确立了一套贯通于朝廷与地方各级官吏的文官制度。《为吏之道》是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重要组成部分,计51枚竹简,置于墓主人“喜”的腹部前。因开篇有“为吏之道”四字而得名。考察其简文内容,主要是关于秦代官吏必须遵守的规范。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其内容涵盖如下几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审慎严明”。《为吏之道》开篇即明列为官之规范:就明确规定了官吏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夬(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桥(矫)之。(简1壹—22壹)

这是从总体上阐释为官者的行为准则,随后将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归纳为“五善”和“五失”,以此作为判断为官者是否遵法勤勉的具体标准: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吏有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一曰见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偻,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则民偒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则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于死。(简6贰—32贰)[65]

对官吏“五善”和“五失”的规范,较为鲜明地体现了法家“信赏必罚”的原则。法家倡导官吏应当严格依法行事,简文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平性和事功性。《为吏之道》中所定的治世规矩和原则,贯彻了法家的“一断于法”“以法为本”的主张。

第二,“谨戒亲民”。如果说前面所列加多体现法家思想,以下则较为鲜明地体现出儒家治世观念。儒家倡导“礼制”“德治”,主张君主率先垂范,《论语·子路篇》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为吏之道》中涵盖了诸多儒家的语词和观念,一则体现了当时儒法两家思想的争鸣与融合。二则也反映出秦代统治策略的调整,“以法为本,以儒为用”,以至于“亲民、惠民而用民”之境界。

戒之戒之,材(财)不可归;谨之谨之,谋不可遗;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赏(偿)。术(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长。以此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殹(也)。

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毋罪毋(无)罪,毋(无)罪可赦。孤寡穷困,老弱独传,均徭赏罚,傲悍褰暴,根(垦)田人(仞)邑,赋敛毋(无)度,城郭官府,门户关龠(钥),除陛甬道,命书时会,事不且须,贳责(债)在外,……兵甲工用,楼椑矢阅,枪閵(蔺)环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盗贼,金钱羽旄,息子多少,徒隶攻丈,作务员程,老弱癃病,衣食饥寒兴事不时,缓令急征,夬(决)狱不正,不精于材(财),法(废)置以私。(简33贰—46叁)[66]

根据简文内容不难看出,主要表达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官吏应当修身养性,以谨慎、正直、慈孝、忠信等,形成忠、孝、义、仁、清廉、勤奋等性情;另一方面,对官吏行为的约束,强调宽厚仁爱,修身正行,乐为善行,为民兴利等。

制定了较为严明的官吏考绩制度。“上计制度”是考核官吏的主要制度,每年年初,地方郡守、县令制定预算,上报税收计划。各级官吏将辖区内户籍名数、垦田面积、赋税收入等呈报朝廷。中央综合这些情况,来评定郡县官吏的政绩,分别予以奖惩及升迁降调。《仓律》就对地方官吏呈报钱粮作出的详细规定: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杂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其出入禾、增积如律令。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之粟积,义积之,勿令败。仓(简21—27)[67]

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设置仓门。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禀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啬夫免职,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开仓,验视共同的封缄,不必称量,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谷物出仓,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来出仓,要令加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即令出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出仓者赔偿;如有剩余,则应上缴。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赠积,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与题识符合,然后入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在栎阳,以二万石为一积,在咸阳,以十万石为一积,其出仓、入仓和增积的手续,均同上述律文规定。长吏共同入仓和开仓,如发现有小虫到了粮堆上,应重加堆积,不要使谷物败坏。

定期考核是考核官吏的重要方式,前文所论《厩苑律》就是对饲牛官吏人定期考课奖惩的一项规定。《秦律杂抄》中也记载了对手工业作坊矿场定期考核奖惩的法规,如作坊“省殿”(考查时产品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连续三年评为下等,加重对生产管理人员的惩罚。总之,秦代注重使用法律手段整肃吏治,以提高官员办事效率,强化管理效能,体现秦统治者励精图治的进取精神。

(二)秦律的特点

任何法律都受限于具体的客观历史环境,秦律取得了令后世仰望的成就之外,也难免体现出早期法律不够成熟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革除旧制、立制求新。秦代处在春秋战国新旧法制的交汇的历史时期,秦律明确制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规定。例如,禁止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简153—154)

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如已经拜爵,但还没有得到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仍给予赏赐。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68](简155—156)

要求退还爵两级,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

《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69](简151—152)

百姓有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本人没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边五年,不算作戍边的时间,用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的,可以允许。有赎迁罪,愿缴钱的,刑期每天缴纳八钱。

当然,受历史发展阶段所限,秦律作为我国早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保留一些奴隶旧制度的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等等。秦简《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中有不少是罚民为奴或惩罚奴袁的规定。例如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就要“耐为隶臣”。秦律也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惩罚奴隶逃亡和反抗。《法律答问》载,若私人奴隶盗卖主人之牛携款越境逃亡,官府抓获后施以黥刑,仍交还原主。《封诊式》也记载维护奴隶主权益的式例,比如“告臣”: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丙复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70](简37—41)

爰书: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控告说:“丙是甲的奴隶,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从甲的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请官府给予价钱。”审讯丙,供称:“是甲的奴隶,确系强悍,不听从甲,甲没有解除过丙的奴隶身份,丙没有病,没有其他过犯。”命令吏某检验丙,没有病,命少内某、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丙系常人,身价若干钱。县丞某告某乡负责人:男子丙被审讯,供称:“是某里士伍甲的奴隶,请确定其姓名、籍贯、曾犯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甲是否曾经解除过丙的奴隶身份,然后又去奴役他,请依法加以查封看守,本文书到后用书回报。

《封诊式》中还有一则奴隶主押解奴婢至官府,请求对之施以“黥劓”刑的案例:

爰书: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讯丙,辞曰:乙妾殹(也),毋(无)它坐。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劓丙。其问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或覆问毋(无)有,以书言。[71](简42—45)

爰书: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控告说:“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丙是乙的婢女,乙派甲来说:丙强悍,请求对丙施加黥劓。”审讯丙,供称是乙的婢女,没有其他过犯。县丞某告其乡负责人: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甲送来乙的婢女说:“乙命甲来请求对丙施加黥劓。”请询问是否和所说的一样?确定其姓名、身份、籍贯、曾犯有何罪,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用书面汇报。

第二,以法为本、厉行“法治”。秦奉行法家“法治”原则,“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法家理论曾为新兴地主阶级摧毁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和建立统一封建政权的过程中,起过积极作用。但法家过分强调了刑法的功能,视法律为万能,轻视儒家德治教化的功能。秦朝统治者未通晓因时制宜之计,将法家暴力理论推向极端,以至“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秦刑罚承继了先秦时期的奴隶制五刑,在此基础之上加以改造。因而,鲜明的保留有酷烈野蛮的特征。秦代刑种繁多,有死刑、肉刑、迁刑、徒刑、笞刑、髡、耐、赀、赎等,单是死刑方法便有十几种,如具五刑、车裂、夷三族、凿颠、抽胁、镬烹、腰斩、矾(先断四肢,后杀死)、肮(活埋)等。在刑罚适用上奉行轻罪重刑、并罚连坐,以至连五人共盗,赃一钱以上也要身受三刑(斩左趾、黥、城旦)。因此产生刑与罪在适用上不合理的严重弊端,致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72]。

第三,体系庞杂,律条苛细。毋庸置疑,秦代法律成就斐然。也许是由于我们受限于秦代资料的匮乏,而未能够概览秦律的全貌。就考察目前已有的传世文献和不断发掘的简牍文献,不难发现秦律尽管内容丰富、全面,从生产到生活,从思想到行动诸方面莫不“皆有法式”,但是其体系庞杂,诸如《工律》《均工》《工人程》等,未能概括地归于一律,而散见于各种律文之中。同时法律与行政界限含糊。如《传食律》,其名曰“律”,但内容却只是驿传中对过往官吏、差使供给饭菜酱盐饲草等的具体章程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简179—180)

御史的卒人出差,每餐粺米半斗,酱四分之一升,有菜羹,并供给韭葱。如系有爵的人,爵为大夫、官大夫以上的,按其爵级规定供应饭食。出差者的随从,每餐粝米半斗;驾车的仆,粝米三分之一斗。

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蒿各半石。 宦奄如不更。(简181)

爵为不更到谋人的,每餐粺米半升,有菜羹,并供应刍稿各半石。宦者与不更同例。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简182)[73]

爵为上造以下到官府中没有爵的佐、史,以及卜、史、司御、侍、府等,每餐粝米一斗,有菜羹,并供应盐二十二分之二升。

此外,秦律律条有过于苛细之嫌,以法为治当然是好事,但是法律过于稠密易导致极端。诸如盗一钱或不盈一钱、牛瘦一寸、仓库鼠洞、足穿绣鞋之类均入之于律,通通科罪。《盐铁论·刑德》对秦律有评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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