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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述:群体性抗法事件分析与探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由于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抗法事件也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爆发群体性抗法事件的原因,法学研究和其他学科研究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能够为本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即特定的社会结构是造成特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温床。借鉴上述六大因素,群体性抗法事件也并不能简单地用司法腐败、官僚主义、西方法律被移植进入中国以后在乡土中国水土不服、文化的冲突等理由作出全面充分的解释。

研究论述:群体性抗法事件分析与探讨

近年来,由于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抗法事件也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引发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更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法律的威信,加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这样一个急需深入研究的问题,却似乎被忽视了,这方面的专题文献研究数量相当少,笔者只能尽力在为数不多的相关研究中吸取一些成果。

关于爆发群体性抗法事件的原因,法学研究和其他学科研究有不同的看法。法学界相关研究认为,这其中既有少数民众素质不高、执法者自身执法素质不过硬的个人原因,也与法律和舆论供给不足、维护执法者权益机制不畅通、执法保障不到位等息息相关[8]。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根本原因可概括为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的主要思路便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一方面,增加制裁力度,提高处罚概率,降低抗法成功的概率;另一方面,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修改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司法的合法性[9]。其他研究的观点也基本与上述观点类似。

总体来看,大多数法学者的研究主要还是从法学的视角出发,要么把目光聚焦于相关立法不足的宏观司法制度建设,或者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甚至提出设置袭警罪以便严惩首要分子,要么聚焦于民众或者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普法工作不深入等。上述解释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片面性,提出的解决对策更是所谓重罚治理的思想,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发展轻刑化的潮流。对于此类事件产生的根源,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挖掘更深层次的原因。

给笔者丰富启发的,是刘炳君关于农村群体性事件成因的分析[10]。他将分析的人群限定为农民,从七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农民群体性抗法事件。他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隐性利益失衡和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显性利益失衡所引发的剧烈矛盾,是产生这类事件最为基础性的根源。农村基层公权力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与农民利益的冲突、部分农村干部异化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农村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基本政治因素。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朴素的公平观念不断强化,但政治参与能力普遍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客观上为灰色救济途径的蔓延提供了存在的土壤和空间,这是酿成农村群体事件的文化原因。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农村群体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农村社会中某些群体性利益纠纷和冲突是直接导火索。其他原因还包括农村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和司法不公、救济不力以及诉讼成本过高,整个社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缺位,机制不健全。最后文章提出了应该使用综合性的社会治理手段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该研究从社会转型的视角,从历史的、现实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民族的、文化的等因素来深入解释农民群体性抗法事件发生的原因,揭示了执法危机背后的非法律原因,较为全面和深入。简而言之,可以从该研究中总结出一个重要的考察视角,即:社会阶层分化过程中的不平衡性引发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失控现象,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两大政策目标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社会中下层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常常被忽视,阶层分化缺乏应有的规范约束,政府对阶层分化调控乏力。这些现象恰恰都与断裂社会的种种表现不谋而合。(www.xing528.com)

从总体上来看,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归根结底是社会现象的一种。目前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也能够为本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六大因素:一是“结构性诱因”。即特定的社会结构是造成特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温床。二是结构性紧张。人们普遍感觉社会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通常集中于一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社会问题上,既有的社会权威与制度体系被认为可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对剥夺感”产生被剥夺的意识,产生社会仇恨。三是触发因素直接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一个真切而敏感的具体刺激。四是“行动动员”,参与群体性行动的人需要被组织起来。五是社会控制的疏忽或失效。六是“一般性信念”,参与者必须对他们诉求的社会问题达成一般性的共识[11]。

借鉴上述六大因素,群体性抗法事件也并不能简单地用司法腐败、官僚主义、西方法律被移植进入中国以后在乡土中国水土不服、文化的冲突等理由作出全面充分的解释。它背后总是会有着特定的社会结构为其爆发提供温床。抗法只是表面行为,实质上是维护自身利益,宣泄社会仇恨,只不过具体的司法部门执法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导火索,只要一有社会动员,加之法律作为社会整合手段的局限性难以实施全面而有效的社会控制,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就很容易爆发。

对于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进行考察的意义,在于我们对于法律行动的考察应该在社会结构和行动者的意识两方面展开。特别是特殊的社会背景、行动者的主观心理感受以及法律手段作为社会整合工具的有效性等对法律运作的影响,将会对诉讼实践研究造成极大的影响。本书也是将整个事件放置在断裂社会这一特殊背景下,考察社会转型时期诉讼实践过程中的法律非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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