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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主体概念的明确定义:界定和理解德育主体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育主体的上述分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分化意味着德育工作有了值得专门关注和研究的必要,德育主体的分化实际上是对德育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的认可,也是德育主体需要专门知识、专门训练的一大理由。但是,这一分化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消极后果,那就是人们往往将道德教育的责任不自觉地推到专门的德育主体身上,从而忽视了非专门的德育主体应有的道德教育责任。德育主体及其作用范围在近代以来有一种逐渐萎缩的趋势。

德育主体概念的明确定义:界定和理解德育主体

1.谁是“德育主体”

谁是教育的主体?谁是德育的主体?这是当代中国教育和德育理论中争议极大的一个命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关于教育主体问题,存在着“单一主体论”(即教师主体或学生主体)、“双主体论”(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或互为主体、主体转化——教师开始是主体,然后学生逐渐成为主体)等等对于教育和德育主体的不同论述与讨论。

不同主体理论之所以出现,最主要的是关注我国教育活动中忽视学生主体的理论和实践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对单一主体中教师主体论的怀疑和否定的结果。其实质就是反对传统教育观念中的“教师中心论”,本身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对单一主体中教师主体的怀疑和否定也有一定的问题。比如将学生视为单一的教育主体,固然有尊重学生、符合教育规律的一面,但是由于学生只能视为学习过程的主体,全部教育过程中学生作为主体的作用是建立在教师主体性发挥基础之上的基本事实使这一结论难以成立。而双主体或主体转换理论虽然表面上似乎更加全面,但实际上又回避了对教育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谁是主体这样一个命题,逻辑上是有缺陷的。我个人所持的观点,我称之为教育主体认识上的“新保守主义”。所谓“新保守主义”的具体内涵是:我们应当坚持教师是整个教育或德育过程的主体,但是也应当注意吸收学生主体、双主体及主体转化理论对学生主体的强调。即我们应当将学生主体性发挥作为教师主体之主体性发挥的核心或本质去看待。这样我们就既能照顾到教育活动整体中教师主导作用的事实,也能够充分考虑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中心地位。这是一种教师主体论,所以是“保守主义”的;但是由于这又是否定之否定之后,充分考虑、吸纳了对学生主体之主体性发挥的积极意义的结论,所以又是“新”保守主义。

故本文所论的“德育主体”,实际上就是在德育过程中以充分注意道德学习主体性发挥为自己道德教育活动最大主体性目标的德育工作者——教师。(www.xing528.com)

2.德育主体的两种形态

历史发展和现实存在两个方面看,德育主体有两种形态,即:专门和非专门的“德育工作者”。在古代教育活动中,教育即德育,所以全部教育工作者都是德育主体,德育主体只有一种形态。随着社会发展对智育的强调,加上社会分工、学科分化等因素的影响,教育系统中慢慢形成德育学科的教学人员、咨询辅导及专门的教育管理人员与其他非德育学科教学人员的相对工作分工。所以近代以来尽管我们仍然认为“没有无(道德)教育的教学”,但仍然使德育主体实现了分化,出现一部分专门的德育工作者,而另一部分似乎是“非德育工作者”的德育主体。

德育主体的上述分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一分化意味着德育工作有了值得专门关注和研究的必要,德育主体的分化实际上是对德育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的认可,也是德育主体需要专门知识、专门训练的一大理由。但是,这一分化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消极后果,那就是人们往往将道德教育的责任不自觉地推到专门的德育主体身上,从而忽视了非专门的德育主体应有的道德教育责任。同时德育活动也就限定为某一些教育工作者在某些特定时间、特定场合的专门的课程。这样的认识使德育效果反而有一种由于得不到全方位支撑而下降的趋势。德育主体及其作用范围在近代以来有一种逐渐萎缩的趋势。有学者指出,由于对德育主体认识的偏差,我国德育已经出现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是由于分工不同而忽视德育责任;二是德育惯于集体性模式而忽视了个性化影响 [1](P877)。

我们认为,第一,由于直接德育和间接德育都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隐性课程和显性课程一样重要,专门的德育工作者与非专门的德育工作者之间只有工作方式上或分工上的差别,而不能理解为责任的完全分离。所有教育主体当然都有德育的使命,都是德育的主体。第二,由于道德教育专门的课程(例如课堂教学)只能解决道德教育任务很小的一部分(比如道德认知),所以课内与课外、集体性的教育和个别化的教育都是道德教育的途径,因此德育主体存在的时空不仅不能萎缩,相反应当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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