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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法总则与生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中梁一思尽管不满18周岁,但因其有固定月收入,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其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成年人因为智力、精神状况等原因而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也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法总则与生活

【案例】 梁一思是一个音乐天才,拥有大批粉丝,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梁一思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6岁时受赠口琴1个,10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问题】 梁一思16岁后能自食其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6岁时受赠口琴1个、10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分别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18条第1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而言,其已经成年,对外界各种情况已经有了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可以独立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就享有劳动权。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能够参加劳动,劳动收入能够维持其生活,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经济上的资助,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中梁一思尽管不满18周岁,但因其有固定月收入,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其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案例中梁一思10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一些成年人(如精神病人)也可能因精神、智力障碍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内容与法律后果,不能独立实施一些民事活动,其也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个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乘坐公交等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其能够独立实施,无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www.xing528.com)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根据《民法总则》第2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否则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法总则》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在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形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既可以是事先的同意,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以下两类: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此,《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成年人因为智力、精神状况等原因而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也应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民法总则》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其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但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如下两类行为:一类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等。由此可见,案例中梁一思6岁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另一类是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如购买零食、玩具。如果这些行为所涉金钱数额不大,且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合的,其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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