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民法总则与生活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民法总则与生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股东会是作为营利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依法设立的对其权力机构所作决策事项负责贯彻执行的机构。作为营利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执行机构即董事会、执行董事具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民法总则与生活

【案例】 龙堂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董敏法担任总经理。他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问题】 对董敏法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应由公司哪个机构决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机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为监督机关,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除公司法人,营利法人还有其他企业法人形式,如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已经进行了公司改制,但仍有部分未进行改制。另外,还有合作社法人,它是社员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会经济利益与自身生活改善的法人组织。(5)

民法总则》第80条第1款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指由营利法人的全部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营利法人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行使营利法人的最高决策权。营利法人的权力机关是依法设立的作为营利法人的非常设权力机构,其行使职权和进行决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及其临时会议进行的。因此,营利法人的章程中应当依法载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具体而言,股东会是作为营利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作为营利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东大会的股东由全体发起人构成;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东大会的股东由发起人和购买公司股份的认购人构成。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此,《民法总则》第80条第2款作了概括性规定,即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本法第37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依法设立的对其权力机构所作决策事项负责贯彻执行的机构。具体来说,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为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在公司业务执行中,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即议事规则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其中,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的主持公司的具体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执行人,其负责落实董事会的公司经营和业务决策。对此,《民法总则》第81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www.xing528.com)

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的决策执行机构,是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对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负责。因此,《民法总则》第81条第2款规定,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作为营利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执行机构即董事会、执行董事具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公司法》第108条第4款规定,本法第4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案例中对董敏法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是营利法人依法设立的行使检查法人财务,履行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行为等监督职能的机构。具体来说,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

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82条规定,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18条规定,本法第53条、第5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来进行的,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当将召开定期会议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及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议事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