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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散之辩:责任限额的合理性与弊端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责任分散的角度,责任限额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弊端。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就需要由国家或受害人承担。由此,公约及各国大多均限制企业责任并建立了多层次核损害赔偿机制,成功实现了风险的分散。责任限额的设置使得严格责任在责任限额以上丧失预防损害的功能。但是核损害作为单边事故,该等风险并非受害人能够有效防止与控制,责任限额无端增加受害人投保、搬迁等防止风险及分散风险的成本。

责任分散之辩:责任限额的合理性与弊端

从责任分散的角度,责任限额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弊端。

(一)责任限额的合理性

企业经营核电的行为不具有道德非难性时,依据严格责任要求企业承担所有责任与损失并不合理。根据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负担原则:“从事高危险、高新技术行业的投资者不仅自己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对社会进步有利。社会上的任何人都能够从社会进步中获得利益,相应的,社会就要有所付出,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而不能让投资者把一切赔偿责任都自己承担。”[13]“对人类尚无能为力防止的灾难性风险不应由高度危险作业人单独承担。”[14]因此,“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制并使责任风险由社会分担的构想就顺理成章地提出来了。”[15]

根据上述理由,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责任应受到限制,责任限额就是重要的责任限制方式。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就需要由国家或受害人承担。在责任分散过程中,个人、企业和国家的能力应该作为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

王泽鉴先生指出:“对于损害,传统侵权行为法系采取移转方式,而现代侵权法系采取分散方式,其所关心的基本问题,不是加害人之行为在道德上应否非难,而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较佳之能力分散风险。”[16]“这样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再仅仅专注于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而是在社会大众中寻找一个能够分散损害的‘深口袋’(deeper pocket)。”[17]损害分担的可能性越大,将损害分配给该主体承担的合理性越大。由于该等主体处于损害分担的节点上,能够更好地将风险传导出去,并将风险降至最低,变得可以接受。即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来看,法律要求由更有能力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主体承担责任。

在核损害领域,行为主体主要为个人、企业、国家,这三者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逐渐加强。具体而言,在核损害领域中,除保险之外,个人并没有其他方式转移风险;更何况每个人购买保险的能力也不同,并非每个人都有能力或有意愿购买保险,这更加限制了个人分散风险的能力。相比之下,核电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分散风险:一是将损害赔偿风险附加在产品价格上,通过价格机制分散至社会大众;二是通过投保第三人责任保险来转移风险;三是通过同国家签订补偿协议来转移风险[18];四是还有学者建议,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转移风险,并筛选出安全性更高的企业。[19]此外,各个企业组成的共同体比单个企业更加有能力分担风险和损失,当发生核事故时,一国要求国内所有的核电营运者分摊损失已经成为制度[20]。国家则可以通过征税、国债等方式转移该等风险。主体的规模越大、面向的主体越多、关系越复杂,越能够通过社会途径分散风险,也越是侵权法所期待的“深口袋”。

个人、企业、国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逐渐加强,自风险分散角度来看,分散风险能力更强的主体应该被施加更多的责任。由此,公约及各国大多均限制企业责任并建立了多层次核损害赔偿机制,成功实现了风险的分散。

(二)责任限额之弊端(www.xing528.com)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主要批评责任限额不能对行为人产生有效激励,未能实现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功能,使得核损害的风险加大。[21]根据事故法(即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作为单边事故[22]的核损害,适用严格责任方能实现预防的最理想水平。但是该等最佳预防水平是基于所有损失均由加害人承担的假设。所有损失均由加害人承担,此时社会成本最小,并且对加害人形成最佳威慑,提高其注意义务。在此种状况下,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和活动水平都处于最为理想的状态。[23]

相反,如果给加害人的责任设定限额,其将承担不完全损失,此种情况未能将损害完全内部化,加害人则会将这个固定的限额作为其注意义务和活动水平的衡量标准,在原有无限责任下形成的平衡将会被分割成两个部分,原有平衡被改变。一是高于责任限额外的原来应承担的责任,加害人无须承担,在这个区间内,严格责任无法提供任何威慑,加害人在该等情况下缺乏约束,受害人被暴露在严重风险中,无法得到保护。责任限额的设置使得严格责任在责任限额以上丧失预防损害的功能。二是在小于等于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相较于无限责任,行为人在同等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注意义务下降,其投入预防风险的成本降低。因注意义务下降,损害发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大。

据此,责任限额促使限额以下的风险加大,并使得受害人暴露在限额之上的风险中,潜在受害人将会因此而增加防止风险及分散风险的成本。但是核损害作为单边事故,该等风险并非受害人能够有效防止与控制,责任限额无端增加受害人投保、搬迁等防止风险及分散风险的成本。并且,相对于作为企业的加害人,潜在受害者更加分散、无组织化、非持续性,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议价能力,其在防止风险及分散风险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远远高于加害人,最终导致社会成本增加。

总之,责任限额违反事故法经济分析下想要达成的目的——通过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佳阻止事故发生的理想水平,其让加害人放松警惕,扩大了风险,降低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

(三)小结

责任限额平衡了核电中受益获利与损害分担的权利义务,通过风险分散实现责任的分担;但责任限额也存在激励不足,未能充分预防风险的问题。不过,并非所有的严格责任均设置责任限额,两者并非体系化的存在[24],仅从侵权法角度并不能得出适用严格责任即应该设置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否设置,还需进一步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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