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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刑辩律师应负民事责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何况在没有实行刑辩律师民事责任豁免的一些国家中,并没有出现此类案件大量激增的情况。其六,如果刑辩律师没有民事责任豁免权,则可能会导致一些律师退出刑事辩护市场,从而使得刑辩律师本来相对匮乏的现象更为严重。

律师论:刑辩律师应负民事责任

其实,如果基于对被告人利益的实质保护而不是形式保护的角度而言,结合律师及其当事人特殊的私法契约关系等关键因素,不应豁免刑辩律师民事责任。律师如果在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且这种行为与当事人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其主要理据在于:

其一,这是基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效力的结果。律师与其当事人是通过私法契约关系而连接在一起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律师法律服务是一种高额的经济投入活动,因此,当事人需要一种公平的“对赌”权利保障。因为律师获得高收入就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律师不能在以私法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代理合同中永远是赢家。律师也不能只是单方面获得高昂的律师费用,而不用承担任何经济风险或者损失。如果律师执业不当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不负任何民事责任,而承担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还要为律师的执业不当行为买单,这无疑在契约关系中是不公平的。

其二,这是提高刑辩律师服务质量,加强对律师职业进行管控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律师虽然一般都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有长期的律师实习、培训或者法庭实践经验而具有技艺理性,能够以自己的法律技艺为当事人赢得相对理想的法律结果。然而,这只是一种纸面上或者理论上的可能性。因为律师法律技艺水平是参差不齐的,律师敬业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别。律师可能因为本身职业懈怠而不能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也会因为有的律师业务过多而没有精力为某个或者某些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当然,这种法律服务供给不足也是现代很多国家之普遍刑事司法现状。美国学者小爱德华·L.巴内特曾说过:“任何时候只要有人观察一下整个法律系统,他就会发现为众多被告处理的案件的都是焦头烂额、疲于奔命的法律人员。警察总是僧少事多。检察官们走上法庭才首次读到他们所要处理的案件。辩护律师们总显得时间不够,而与委托人匆匆而谈。”[11]因此,刑辩律师之民事责任赔偿可以使得律师真正将自己的法律技艺水平及服务质量与经济利益直接勾连,通过经济赔偿压力实现律师更好地服务当事人之目的。此外,在现代国家中,总的趋势是放松对律师职业的监管,而通过律师协会自我管理的方式实现律师自治。律师协会一般都是采取被动、消极管理的方式,或者甚至不能称得上管理,只是为律师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因此,律师自治其实约束性相对较弱,因此会衍生一系列不利之因素。而通过刑辩律师的民事追责机制,则可以通过经济控制的方式达到对律师自治实行管控的目的。

其三,虽然可以通过律师无效辩护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但是,无效辩护解决的主要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而不是经济利益。当事人虽然可以通过无效辩护获得对其有利的结果,然而,对于律师的制裁最多是影响其职业声誉,从而使得其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然而,这对于律师而言,并不是实质性的影响,或者只能说是一种可能的预期影响。特别在人们交往不是很密切的现代“陌生人”社会中,没有人会关心某位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被裁决为无效辩护。其他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实际上是自己的案件结果到底如何,至于其他人对律师的评价将来的当事人一般不会知道,即使知道也不一定会关注。(www.xing528.com)

其四,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官之于被告人属于绝对豁免,而检察官之于被告人则属于相对豁免。前者可以不因法庭上的一切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而后者除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则不需承担个人民事责任。然而,作为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律师却需要因辩护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其中并无不公平之处。因为律师与其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民事赔偿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是以二者之间的私法关系为依据的。而对于法官或者检察官而言,其与被告人之间并无收费业务或者私法关系。检察官和法官作为官方的代表,其与被告人之间是公法关系。即使存在需要赔偿的问题,也应有国家作为检察官或者法官的“雇主”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来解决。所以,由于法律关系性质及基础不同,检察官、法官与律师在此问题上不能相提并论。

其五,即使刑辩律师不具有民事责任豁免之特权,也不可能出现当事人对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浪潮。这是因为,即使被告人属于品行不佳的一群人,也可能会认为因自己律师辩护技艺不佳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而遭受不公正的裁决结果。然而,被告人却是“经济理性人”,其甚至比普通人更容易计算出对刑辩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所带来的成本。对于律师而言,诉讼属于其本职工作,其一般不需要付出诉讼成本或者只需付出很少诉讼成本,最起码其可以省去律师费用。而对于深陷囹圄的涉罪之人,因为其人身自由受到控制,本来经济活动能力就有限,何况其深知对律师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之难度,也会知道对律师民事追责诉讼败诉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赢得诉讼的可能性。何况,律师属于深谙诉讼中各种规则的专业人士,其可能会尽可能地利用自己对规则的了解,对曾与其有忠诚信任关系的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将案件推卸给法院审理的不公,从而转嫁矛盾,或者将案件失败的原因推卸给当事人。再者,对于作为法律外行的被告人而言,其本身对案件败诉的真正原因就不甚了解。因此,基于各种因素综合考量,使得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可能性很小。何况在没有实行刑辩律师民事责任豁免的一些国家中,并没有出现此类案件大量激增的情况。所以,此种担忧可能属于杞人忧天

其六,如果刑辩律师没有民事责任豁免权,则可能会导致一些律师退出刑事辩护市场,从而使得刑辩律师本来相对匮乏的现象更为严重。这种想法其实也是没有实证分析予以印证的。现代律师职业是商业主义下的受市场经济机制控制的行业,并不是风险使得刑辩律师退出,而是收益获得相对较低使然,而这可以通过提高律师收费来实现。一般而言律师是不会退出熟悉之法律领域的。这不仅基于律师本身的保守主义的性格,还基于法律专长所限的考虑。如果律师本来就是从事刑事辩护行业,其不可能轻易转移到其他法律专业领域。因为其顾客群体是固定的,或者其预期法律服务收费的人群或者影响人群是固定的,这些因素会在律师考虑退出时的利益权衡中占据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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