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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存废之讨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我国现阶段审判资源与社会需求严重不匹配,法官声誉机制与荣誉机制的激励作用仍有限,因此必须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基于上级法院二审改判、发回功能的发改率考核指标,以及过于苛刻的错案追究考评指标体系的设置,使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也异化为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

国内关于法院(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存废之讨论

肯定论者主要持以下观点:首先,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审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管人促管案、管案与管人相结合的综合效应”,这是绩效考核的制度依据。其次,当前我国法官任职条件不高,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必须以考评的形式进行监督,加强对司法行为的规范。再次,我国现阶段审判资源与社会需求严重不匹配,法官声誉机制与荣誉机制的激励作用仍有限,因此必须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14]但是,法官考核必须尊重审判规律,以不影响司法独立为基本原则,决不能以牺牲法官的独立判断和裁判权的完整为代价,更不能借法官考核之名,来设置法官之上的法官或与法官分享审判权的机构,干预司法独立。[15]

否定论者则认为,首先,当前的法官绩效考核已经完全异化为数字竞赛,大量的造假和形式主义使得法官生存状态堪忧。其次,数字管理上的指标考核,可能扭曲诉讼行为,导致司法的功利化。[16]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审判人员普遍认为,现行的审判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功能不过是徒增了一个行政层级审批的环节,让审判工作变得更加烦琐。上级法院对中、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同样也存在遵循司法规律与行政化层级管理之间的矛盾。基于上级法院二审改判、发回功能的发改率考核指标,以及过于苛刻的错案追究考评指标体系的设置,使法律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也异化为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17]再次,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存在通过增设一个指标来防止另一个指标异化的趋势,结果只能陷入“钱穆制度陷阱”[18]。“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最终考评者和被考评者都将迷失最初的方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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