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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绩效考核存废之选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官绩效考核应该废止或者作根本性的修正。文章的核心观点是,部分工作无法简单量化,当索尼在绩效统计上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后,员工为了趋利避害,很多工作都敷衍了事,并出现本末倒置的倾向,最终使公司失去了团队精神。综上所述,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核心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既缺乏制度依据,亦没有理论根基,更无益于审判实践,理应加以反思和修正。

我国法官绩效考核存废之选择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日本,其法官审判的共同特点是,既没有大棒惩罚的压力,也没有胡萝卜奖励的诱惑——因为大棒和胡萝卜都不利于审判独立绩效考核以不损害法官的独立性为底线,其只供法院管理者参考,只对法官起督促作用,而不与法官升迁和惩戒挂钩,更不得作为对法官进行定级排名的依据。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官绩效考核应该废止或者作根本性的修正。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考核进行了规定,[21]但是并没有将审判工作实绩与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直接挂钩。案件质效评估与司法绩效考核“联姻”后的指挥棒效应,既加剧了审级关系行政化,又将审级关系的行政化转嫁至法院内部,形成层级管理的高度行政化。[22]多数法院将二者挂钩,显然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其次,司法是严重依赖于法官内心判断的职业领域,仅仅依赖外部管理和控制是行不通的。法官不能因为害怕被改判就违背内心的真实想法,而作出符合上级法院法官想法的判决,也不能因为追求结案率就在事实未查清之前草率下判。(www.xing528.com)

最后,法官审理案件有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简单的数据不能反映法官工作的质量和法官的能力水平。由于不同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有别,无法以一个具体、细致、全面的量化评估体系为基础,把各种工作要素量化。日本索尼公司前常务董事天外伺朗曾撰文《绩效主义毁了索尼》,引起了管理界对绩效主义的广泛反思。文章的核心观点是,部分工作无法简单量化,当索尼在绩效统计上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后,员工为了趋利避害,很多工作都敷衍了事,并出现本末倒置的倾向,最终使公司失去了团队精神。[23]与此相似,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管办等管理部门也在案件控制、催办等事务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他们一方面要求立案庭适度控制收案,一方面又要求业务庭法官制定结案计划,汇报未结案件情况,一线办案人员叫苦不迭。

综上所述,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核心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既缺乏制度依据,亦没有理论根基,更无益于审判实践,理应加以反思和修正。笔者认为,有效的考核制度应是一个制度体系,其前提是符合司法理性和审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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