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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升级换代”-东南司法评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新“三步走”战略安排,优化法院内外资源配置,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升级换代的“六个转变”,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版。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诉前调解分流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制约。

制度创新的“升级换代”-东南司法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新“三步走”战略安排,优化法院内外资源配置,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升级换代的“六个转变”,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版。[13]

一是将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诉调对接平台从原先只负责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与法院的对接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工作,转变为建设集诉讼服务、诉讼辅导、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职责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扩大利用特邀调解员协助法院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并提供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探索调解组织参与法院工作的新方式。推动网络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打造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高效便捷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有效整合各类解纷资源、提高解纷效率,通过网络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及时、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二是将诉调对接机制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互动转变。从一开始法院单方设立对接机制,邀请调解组织进驻法院帮助法院调解案件,到现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商会调解、专家调解和律师调解等组织主动申请加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要求法院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派给他们进行调解,从而形成法院和诉讼外调解组织之间双向互动的良好局面。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诉前调解分流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分析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态势,加强对各类解纷资源的深度整合应用,加强对诉前分流、引导调解、处理反馈等全过程的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提升纠纷化解的风险预估和研判解决能力。

三是将诉调衔接对象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启动转变。以往的诉调衔接只是针对纠纷多发的重点领域,例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目前,诉调衔接的对象已经逐步拓展到建筑行业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期货证券、民商事交易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衔接对象不仅要与组织衔接,还要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广泛发动基层调解人员、平安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开展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不仅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通过集体协商、对话协商等方式协商各方利益,还要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社会贤达人士等有威望的个人参与纠纷化解。(www.xing528.com)

四是将诉调对接操作规范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转变。以往的诉调对接操作规范是各个领域各自的操作规范,各自为政、各自发展。法院和不同领域调解机制的衔接规范也各不相同,差异较大,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配置。通过这些年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开始逐步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规范特邀调解工作规则,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法院编外解纷队伍的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也帮助和支持各类调解组织规范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规范系统的纠纷解决模式。

五是将解纷人才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以往的解纷人员大多数是人民调解员以及基层司法人员,主要依靠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化解纠纷。目前,解纷人员正在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一些专业性的调解资格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很多法院、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组织等与域外机构合作开展调解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纠纷解决逐渐成为一种职业。

六是将法院内部调解机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以往,法院内部的调解机制呈现粗放型、松散型,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科学的调解制度体系;如今,法院内部的调解机制将作出重大转变。首先,更加注重调解人员分类的专门化,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正在逐步壮大;其次,在调解技能方面,更加注重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再次,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层递进模式;最后,在调解程序方面,强调调解与审判的适当分离,合理调配司法资源,让擅长调解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专职调解,使审判法官从诉前调解、审前准备工作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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