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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结果检验规则的运用:直接输出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事实即为基本事实,也称为“要件事实”,指能够直接用于判断权利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而“认定事实错误”应限于一般、非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是二审法院评判一审法官事实认定时对法官认定事实结果的一种评价,事实真伪不明则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综合评价后自身无法形成确信的心理状态。审级制度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获得正当判决以及防止误判。

用结果检验规则的运用:直接输出成果

“司法的首要功能是什么?对于诉诸法庭的当事人而言,司法的功能首先是了断其纠纷。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法律不求真理,只求了断’。”[5]上述裁判的选择,至少没有达到司法的这种功能。“法官在他们的判决里努力减少而不是增加社会压力。”我们应当追求一个各方代价最小,利益能得到最大化的兼顾又不给社会增加新的压力的结果。

就本案而言,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时须明确何为基本事实?何为认定不清?首先,关于什么是基本事实呢?直接事实即为基本事实,也称为“要件事实”,指能够直接用于判断权利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基本事实是法院事实认定的基本对象。原告必须运用证据证明这些事实,法院也必须在这一事实得到认定后才能据此判决。所谓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指一审法官就有关基本事实的认定,违背了逻辑、道德或者经验法则。民事案件事实认定虽来源于法官的内心确信,但这种确信并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它要求法官应当尽量接近客观存在的历史真实。同时,其他法官可以通过判决书中公开的心证过程,运用逻辑、道德和经验法则对之进行评判和验证。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通常有下列情形:

(1)影响判决主文判定的重要事实没有作出认定。这种情形属于遗漏重要认定事项,致使事实认定残缺不全;

(2)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3)对于要件事实缺乏充足证据。

在判断是否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时,首先,还应注意区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的关系。依据伪造或者变造证据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而认定事实均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而“认定事实错误”应限于一般、非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其次,注意区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与事实真伪不明。事实认定不清是二审法院评判一审法官事实认定时对法官认定事实结果的一种评价,事实真伪不明则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综合评价后自身无法形成确信的心理状态。事实认定不清的原因可能是法官没有尽到职责,也可能是相关证据不真实等;但事实真伪不明却不管法院和当事人多么努力举证或调查证据,穷尽了各种证明手段后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状况。

接下来,我们再来研究何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程序应从是否违背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侵犯当事人审级利益角度进行判断。第一,违背了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因为基本原则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它们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赖以存在的基础。第二,侵犯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二审法院都是既审理事实问题也审理法律问题。审级制度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获得正当判决以及防止误判。但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审级制度主要在于获得正当判决和防止误判,与法律适用并无关联。为实现判决正当性并防止误判,通过二审制保障当事人攻击防御充实和审判主体的更迭,正是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之所在。审级利益保障的主体是受判决效力拘束的当事人,保障的对象是产生判决效力尤其是既判力的事项,保障的结果是要求通过各审级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6]据此,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事项主要存在如下情形:

(1)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2)违法没有公开审判的;(www.xing528.com)

(3)代理人缺乏代理权或者代表人缺乏代表权的;

(4)不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而对之缺席审判的;

(5)法官更迭的情况下没有重新进行辩论

(6)判决书上的署名法官与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一致;

(7)判决书上没有签署法官的姓名;

(8)宣告的判决与原本不一致;

(9)判决书没有向部分当事人送达等情形。

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就该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一审认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价款,且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的基本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只是一审以B单位单方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进行判决,是不当之举;一审审理中当事人有理说在法庭,有据展现于法庭,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不存在违背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及侵犯当事人审级利益的情形;二审法院审理中依职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发回时要求一审法院组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认定,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后,据此判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更没有出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出现。如此一来,二审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诉讼证据审核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判依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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