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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结果检验规则的解释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改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本案就是在新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事由进行了重大调整之后,仍然以旧有的判定思维对案件进行的裁判。从结果检验规则,我们发现,错的往往不是规则,而是我们对规则的理解和发现。

用结果检验规则的解释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改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本案就是在新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事由进行了重大调整之后,仍然以旧有的判定思维对案件进行的裁判。

诚然,上诉审的首要功能就是纠错,“而上诉程序的存在之所以会导致更多正确的法院判决,不仅因为错误的决定能够在上诉中得到纠正,更因为案件被提起上诉的可能性的存在,对下级法院施加了现实和潜在的压力,从而迫使下级法院更为审慎、认真地为裁判寻找依据,故出现错误的原始几率相对较小”。[8]同时,通过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也能适时、适当地纠正其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更好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是,被发回案件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能有机会对原判错误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较好避免了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提高一、二审法院案件审理质量均能起到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这并非出自法院自身的意愿,而更多的是切合实际的需求,也是法治前进的必要过程。所以,实施必要的案件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履行监督职能、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义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令人欣喜的是,二审法院在二次发回重审函中指出:“二审依职权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由此,为案件的最终处理扫清了面临程序上和法律上的重重障碍,打通了寻找到合理判决结果的有效路径。

从结果检验规则,我们发现,错的往往不是规则,而是我们对规则的理解和发现。诚然,严格依法办事是法官的天职,但为什么对同样的法律会有不同的理解?即便是相同的理解在适用同一个案件时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得出同一结论还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不同的安排?一个案件,因承办法官不同,他们所关心的价值也会不同,细心和耐心的程度不同,审理的方向和重点会各有倾向,以致案件展示出深度广度不同的事实、高低不一的结果,导致优劣有别的审判效果。当一项好的法律或法律上制度的安排产生被法官适用后的结果是不合理或不适当的时候,我们是否反思过作为法官对我们所从事的职业及其所需要的素养是否应该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发现?正如我国著名学者吴经雄所说:“法官的人格和学问,对于法制的兴衰关系至关重要;主政者能使法律完美,而不能使法官个个聪明正直,这份工作还须有待于善良的法律教育道德熏陶的理想的法官,除正直无私外,还须有一种独特的聪明,随时于无形中修正法律——寓立法于裁判之中——使法律能适应千变万化的环境。”[9]法官不仅是在审判具体的案件,更是在推广某种社会公认的价值,凝固某些支撑社会秩序的传统,推行某些影响未来民族的精神。法官承担着弥合生活与法律之间缝隙的责任,承担着以合理的方式实现社会与个人、公共需要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的责任,承担着通过个案的审判反映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信仰的价值和原则的责任。而审判效果能否达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验着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担负起了这一责任。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有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需要和对变化需要的这两种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10]同样,任何一项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具有法律所特有的刚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发回重审制度亦是如此。传统法律解释学理论告诉我们,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任务是“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并由此推导出判决的正确结论。对于发回重审的存废之说,学界虽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其所具有的程序保障、监督纠错、权利救济、统一法律适用等功能和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司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某个判决结论的发现,而是为那个已经存在的判决结论提供有说服力的法律适用理由。司法裁判是一种实践理性,必须能够有效地回应社会。只有法官在各自的岗位上恪守司法良知,尽最大努力寻找解决社会纠纷的方法,才能带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合一。

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以更多元化的视角、更务实的态度来推动未来法律适用的深入研究和探索。

(本文荣获2014年度甘肃省法院系统学术年度论文评选二等奖)

【注释】

[1]作者单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公正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www.xing528.com)

[3]聂叙昌:《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8期。

[4]郭宝生等:《也谈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载《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91页。

[5]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6]郝振江:《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第99页。

[7][日]伊藤滋夫:《事实认定的基础——法官判断事实的构造》,有斐阁1995年版,第168页。

[8]傅郁林:《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比较法视野下的二审上诉模式》,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9]吴经雄:《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228页。

[10][美]罗斯科·庞得:《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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