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适用其他条约解释规则的典型判例

适用其他条约解释规则的典型判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ICSID等国际投资争端中不乏适用其他条约解释规则的判理。本书第二章第三节分析条约解释的有效原则时论及ICSID相关判理,下文再列举若干典型判例。异议之二是涉案BIT尚未生效,因而缺少缔约双方的“共同同意”。涉案BIT第12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通知另一缔约方已完成其宪法规定的本协定生效之手续。”该适用有效解释原则的侧重点是强调不得与条约目的及宗旨和本身用语相冲突。这与条约解释之目的论很接近。

适用其他条约解释规则的典型判例

前述“AAPL诉斯里兰卡案”虽是首起适用VCLT第31条解释BIT的案件,但该案在当时国际裁判机构尚无明确VCLT解释规则为习惯国际法的情况下,根据瓦特尔等古典国际法学说中的条约解释理论和以往国际法实践中有关条约解释的判例,归纳的六项解释规则,其中包括了较之VCLT解释规则更加宽泛的有效解释原则。在ICSID等国际投资争端中不乏适用其他条约解释规则的判理。

本书第二章第三节分析条约解释的有效原则时论及ICSID相关判理(83),下文再列举若干典型判例。

CSOB是一家依据捷克法组建的商业银行,诉告斯洛伐克违反与捷克于1993年10月22日签订的BIT,斯洛伐克对本案仲裁庭的管辖权表示异议。异议之一是CSOB为捷克政府的一个机构,而非ICSID第25条(1)款下的“另一缔约国国民”。本案仲裁庭指出,已被广泛接受的解释将该“国民”界定为包括“另一缔约国”政府拥有的法人。异议之二是涉案BIT尚未生效,因而缺少缔约双方的“共同同意”。在分析这一异议时,本案仲裁庭首先援引了ICSID的先前判理:“仲裁公约既不是限制解释,作为一个事实问题,也非宽泛或自由地解读。这应以发现并尊重缔约方意愿的方式解读。……而且,包括仲裁公约在内任何条约应善意解读,也就是说,顾及缔约方承诺的结果具有合理合法性。”(84)显然,这不是文本优先的解释规则,而是比较侧重于缔约目的之解释,且将“善意”解释作为单独原则。

在对涉案诸条约作进一步解释时,本案仲裁庭明确适用了“有效”(effet utile)解释原则。涉案BIT第12条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通知另一缔约方已完成其宪法规定的本协定生效之手续。”本案仲裁庭认为:“该用语表明缔约方清楚并相互承认该BIT由双方政府首脑签署还不足以使之生效,而需各自宪法要求的程序。这一宪法程序是否必须完成由各自国内法决定——这是本案当事方争议之处——实际上并不重要,因为上述BIT规定了通知要求。依据有效解释原则,这一规定必须被认为有着其所要求的意义。”(85)鉴于涉案BIT签署之时,双方已知捷克斯洛伐克将于1993年1月1日起分为捷克与斯洛伐克两个国家,因此该BIT第12条第2款又规定两共和国各自独立之日为该条约生效之日。“因此,该条款应被解释为一旦依第1款交换通知,该条约即在两国独立之日生效。该BIT生效的另一条件是两国独立。……这一解释与有效解释原则的要求更加吻合。”(86)

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的子公司。本案仲裁庭在分析原告是否具有ICSID公约缔约国国民身份时指出:“本仲裁庭当然知道解释的基本规则,即,条约文本的解释应给予其有效(ut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然而,这一解释原则不可导致事后对该条约规定脱离其目的及宗旨,以致与其清晰明确的用语相悖。”(87)该适用有效解释原则的侧重点是强调不得与条约目的及宗旨和本身用语相冲突。本案仲裁庭未对此作进一步阐述。本案仲裁庭在分析被告是否同意原告诉诸ICSID时,又援引VCLT第31条第1款,强调“应在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及宗旨给予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88)认为ICSID第27条应结合第26条解读,因为第26条构成第27条的实际上下文,据此,除另有规定,同意由ICSID仲裁将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就ICSID公约的目的及宗旨而言,虽有政治上的缺点,也是排除外交保护而有助于仲裁。……因此,ICSID公约旨在保护东道国不受国籍国的外交干预,使得投资关系‘非政治化’,如同时诉诸外交保护和仲裁,是有悖对于东道国而言的这一目的及宗旨。……从该公约的准备工作来看,很清楚也禁止同时和嗣后诉诸外交保护,并且,第27条依第26条的上下文并参照ICSID公约目的及宗旨,应解释为不允许投资者采用多重救济渠道。”(89)可见,本案仲裁庭所理解的有效解释原则虽可能独立于VCLT解释通则,但肯定与其并行不悖。

上述两案援引的“有效”解释原则,原意的法文与拉丁文不同,含义相同:对条约解释应给予其应有的效果,而不是使之无效。

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诉告乌克兰违反与美国于1996年签署生效的BIT。本案仲裁庭在解释该BIT时虽明确:“该BIT必须如同其他条约依据VCLT规定的原则加以解释”,(90)但以本案“第一次决定”(first decision)提出的“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观念为依据。“该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用语必须依其‘上下文’解释。为此目的,本案第一次决定援引该BIT序言,确定‘期待公平公正的投资待遇以维护稳定的投资体制……’并得出结论,公平公正待遇与合法期望的观念休戚相关。本案第一次决定进而分析何谓投资者合法期望,并得出结论:在一般层面上,本仲裁庭认定原告有权期望乌克兰对于广播业的管理制度应与透明、公平、合理和没有专横、歧视的实施;更具体而言,原告有合法期望,即,坐落在基辅的广播站可以作为在乌克兰的私人广播业而发展。这些合理期望不是以原告与乌克兰政府的个别谈判为基础,而是代表了任何在广播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期待的一般法律愿望。”(91)这一解释看似以VCLT解释规则为准,实际上以“合法期望”的主观预期替代了对涉案条约文本的客观解释。这与条约解释之目的论很接近。

原告是英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组建的一家海上打捞公司,因该公司与马来西亚政府的打捞一艘1819年失事沉船合同纠纷,不满当地法院裁决,根据马来西亚与英国于1988年签署生效的BIT,向ICSID提起仲裁。在解释ICSID公约第25条(1)款“投资”含义时,本案仲裁庭首先援引了VCLT第31条第1款,但同时认为:“在对ICSID公约的解释采取目的论之路径时,仲裁庭应解释‘投资’以便鼓励、便利和促进跨境经济合作及发展。支持这一路径,也可从ICSID序言看到‘考虑到经济开发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并且,1965年执行理事会报告第9段明确ICSID的理念在于‘通过加强经济发展中的国家间伙伴关系促进投资’……因此,‘投资’一词应解释为促进对于东道国而言积极的经济发展。”(92)这显然与文本在先的解释不同,尽管本案仲裁庭也是在援引VCLT解释规则的前提下展开其解释的。(www.xing528.com)

“合理期望”与目的论实际上是一种独立于VCLT解释规则的解释原则或路径,更侧重于条约目的及宗旨对解释的主导性,而不是基于约文用语。诚然,ICSID仲裁所涉“投资”或“投资者”,似乎用语本身并无太大歧义,关键在于个案的投资五花八门,往往难以界定。因此,基于ICSID公约序言解释,也未尝不可。

礼来(Eli Lilly)是一家美国制药公司,根据NAFTA有关投资及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诉告加拿大法院以缺少“实用性”(utility)要求认定该公司的两项药品专利无效,构成对在加拿大的制药公司专横、歧视性待遇,实际上非法征用了其在加拿大的投资。

本案仲裁庭关于可适用法的说明包括了VCLT第31条至第32条的解释规则,并强调:“对于NAFTA的解释,本仲裁庭将参照一般所接受体现于VCLT第31条至第32条的习惯国际法规则。”(93)

本案仲裁庭在分析原告诉称加拿大对其专利的无效损害了其依据NAFTA下国际承诺和加拿大专利法及已授予专利权的“合法期望”时,首先指出原告的“合理期望”以NAFAT第1105条(94)法律依据,且以加拿大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标准突然变化为事实依据,由于原告对于该突然变化的举证不足,因而其关于“合理期望”的主张也不成立。“本仲裁庭没有必要,并且也不认定损害原告合理期望可否构成违反NAFAT第1105条的法律问题。”(95)在本案仲裁庭看来,由于原告的这一诉求以“实用性”突然变化的事实为前提,因此在该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条约解释就无从谈起。但是,似乎“合法期望”本身可否作为条约解释的依据,尚无定论。

接着,本案仲裁庭分析了原告“合法期望”与加拿大国内法的关系,即,原告在加拿大投资研发药品并获得专利,构成在加拿大的外国投资活动,但是,“本仲裁庭注意到,所有专利权人包括原告,理解其专利会遇到基于该发明未满足一个或数个专利性要求而在法院受到挑战。卷宗表明原告在作出其投资之时,了解加拿大专利法要求专利发明的实用性。……原告期望其专利不会因缺少实用性而无效。可是,这一期望不等于合法期望。”(96)原因在于作为普通法系的加拿大,其法院对于专利实用性的判理会发生合理的变化和发展。也就是说,原告获得的专利在嗣后司法审查中可能被判定因不符专利性某些条件而无效。“实用性”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原告诉称加拿大关于“实用性”标准的突然变化缺少充分证据,其“合法期望”主张不成立,难以进一步构成NAFTA下国际义务的解释依据。

看来,VCLT解释规则作为条约解释的可适用法,在包括ICSID仲裁的国际投资争端实践中,早已毫无疑问。在某些案件中,相关的解释规则,如有效解释、合法期望的解释等,虽也有所体现,但并不充分,或者说,尚未达到替代VCLT解释规则的程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