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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及适用原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款项的起草者似乎并没有解决规则冲突或整合国际法规范体系之意,而是为了参考各种相关的上下文,以便更加客观、准确地解释有关条约。即便是该案仅涉及美伊关系的双边条约,任何使用武力的行为也不可能与这一规则体系相脱离。在2003年ICJ“石油平台案”之后,尤其是2006年ILC根据ICJ的实践提出“体系解释原则”之后,上诉机构才明确加以适用。

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及适用原则

ILC在2006年《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国际法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困难》报告中认为:VCLT第31条第3款(c)项包含了“体系整合原则”(principle of systematic integration),(124)要求将被解释的条约款项置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体系“背景”中加以解读。(125)“体系解释”(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强调被解释的条约款项相关“外部的”国际法体系规则作为解释“上下文”的重要性。该报告的主题是如何解决国际法不成体系的问题,但贯穿其中的主线与条约解释密切相关。

该报告论述了国际法规则之间的三类冲突,即,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前法与后法的冲突,重要性不同的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一类冲突的原因包括对一般法的不同解释(126),新出现的特别法作为一般法的例外,不同特别法的冲突;第二类冲突由相同缔约方就同一事项先后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而引起(127);第三类冲突是指《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宪章义务与其他国际协定义务冲突,或“强行法”(jus cogens)规范、“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ergo omnes)与其他国际义务冲突。

该报告认为:上述三类冲突,即“特别法与一般法,前法与后法,不同规范效力的规则和原则之前的关系”除了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lex specialis)、“后法优于前法”(lex posterior)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lex superior),还应考虑条约的解释,因为“看起来兼容或冲突的规则都是解释的结果”(128)。“毫不奇怪,VCLT在条约解释的上下文中涉及了规则的多元性。尤其是其第31条第3款(c)项可以表述为‘体系整合’的原则。”(129)这就是说,其一,国际法规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很大程度上应通过个案的条约解释澄清规则的含义;其二,条约解释本身应以相关国际法规则为上下文,只有通过体系的整合,方可解读有关条约的意义。由此,条约解释可能有助于解决规则之间确实存在的冲突,并在解释过程中起到整合不成体系的国际法规则之作用。(130)

然而,VCLT第31条第3款(c)项的初衷是什么呢?ILC在1966年最终通过VCLT条款草案并给予评注时,指出:就第31条第3款(c)项而言,由于先前起草的相关条款——决定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之上下文,应“考虑缔约之时有效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具有“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要素,可能在适用时导致误解,因此,“本委员会得出结论,应删除时际的要素,将该款项修改为所指的国际法是‘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同时决定将这一解释要素放在第3款作为对于约文和第2款界定的‘上下文’而言的外部要素。”(131)

可见,第31条第3款(c)项旨在要求条约解释者根据约文及“内部”(intrinsic)上下文——“1.全体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2.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及任何文书”——决定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还可考虑“外部”(extrinsic)上下文,即“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该款项的起草者似乎并没有解决规则冲突或整合国际法规范体系之意,而是为了参考各种相关的上下文,以便更加客观、准确地解释有关条约。该款项的起草过程尤其说明:为了防止混淆决定争端解决时可适用法相关的时际要素与条约解释所求助的上下文,该条款最终以“任何”(any)替代“之时”(at the time),看不出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国际法规则的冲突或整合非体系化的国际法。(www.xing528.com)

但是,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实践促进人们赋予第31条第3款(c)项可能包含的更多意义。ICJ于1996年在“石油平台案(初步异议)”中强调适用VCLT第31条编纂的习惯国际法。(132)2003年,ICJ在该案实体问题的判决中进一步解释涉案的1955年美伊条约第20条第1款(d)项的用语“措施”时,指出:根据VCLT所体现的条约解释通则(第31条第3款(c)项),“解释应考虑‘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的国际法规则’。本法院不能接受1955年条约第20条第1款(d)项具有完全脱离与使用武力相关的国际法规则而实施的意图,因此在与非法使用武力相关时,即便是在主张违反该条约的有限上下文中也能够成功地援引这些规则。适用与这一问题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就构成了本法院解释1955年第21条第2款的不可缺少之部分。”(133)

这是ICJ第一次明确援引VCLT第31条第3款(c)项,将与使用武力相关的一般国际法规则作为解释涉案条约的上下文,从而使得一项双边条约与使用武力的一般国际法相结合。ICJ针对美国在该案中以自卫的理由抗辩对伊朗石油平台采取军事行动,强调:“本法院根据1955年条约第21条第2款拥有管辖权决定该条约第20条第1款(d)项的任何解释或适用问题,只要在合适地决定美国依据该条款而辩称的正当行为是否属于可适用于该问题的国际法(即,《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和习惯国际法)为非法使用武力这一范围内。”(134)ICJ虽未使用“体系”或“整体”的表述,但显然是将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视为包括该宪章有关规定和习惯国际法在内的规则体系。即便是该案仅涉及美伊关系的双边条约,任何使用武力的行为也不可能与这一规则体系相脱离。

其实,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在1998年“美国虾案”援引UNCLOS等相关国际法作为解释GATT第20条(g)款“可用尽自然资源”之参考的上下文,符合VCLT第31条第3款(c)项的规则要求,然而没有提及该款项。在2003年ICJ“石油平台案”之后,尤其是2006年ILC根据ICJ的实践提出“体系解释原则”之后,上诉机构才明确加以适用。比如,2011年“欧盟大飞机案”上诉机构报告援引这一原则,进一步指出:“在WTO这样多边的上下文中,为了解释WTO协定的某条款而须借助于非WTO规则,必须仔细平衡个别WTO成员的国际义务,同时确保采用一致和协调的方法解释对于全体成员而言的WTO法。”(135)又比如,同年的“美国双反案(中国)”上诉机构报告虽未完全认定,但倾向于认为ILC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5条等具有习惯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的性质,因而属于VCLT第31条第3款(c)项下“相关国际法规则”(136)

从近十多年国际裁判机构适用VCLT第31条第3款(c)项的条约解释实践看,将涉案条约的某一事项相关国际法规则作为上下文,有助于更好地澄清涉案条约款项的意义。或者说,在这样的规则体系中看特定条约的规定,可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视角,有利于在“森林”中界定“树木”的归类及其性质。这也符合一般与特殊的哲学原理。VCLT第31条第3款(c)项的初衷是为了更准确、更客观地解释涉案条约,其适用的实践也表明该款项的作用还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条约。也许,对该款项越来越多的适用有利于整合不成体系的国际法,比如,“石油平台案”对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体系的整合,“美国虾案”对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国际环境资源法规则体系的整合,等等。这一“溢出”效应与条约解释本身的功能有所不同。换言之,“体系整合原则”相对ILC的国际法编纂而言,体系解释更多地强调在国际裁判的实践中适用VCLT第31条第3款(c)项所蕴含的理念,要求条约解释者基于涉案条约规定的国际法规则的归属性质,寻求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包括条约法、习惯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等作为上下文,以求澄清有关规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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