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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礼法的价值基础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统而言之,其涉及的乃是礼法规范与正义观念的关系问题。“礼之义”,即正义是制度规范进行建制、变革损益的价值基础。于此观之,“义”乃是“礼”的价值原则,礼的建构要符合正义观念;正义观念的实质落实需要礼的贯彻来充实,也就是说正义也是通过礼法规范而实现出来。

正义:礼法的价值基础

我们知道,所谓“礼法”,在荀子那里是“礼”与“法”(刑)的统合,荀子认为“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法的关系表现为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大略》)因此,荀子法哲学呈现为融合儒家(礼)、法家(法)的“综合法学”特征[6],其所表达的“礼法正义”指向“礼之义”和“法之义”两个面向。不过统而言之,其涉及的乃是礼法规范(尤其是制度性规范)与正义观念的关系问题。

“礼之义”,即正义是制度规范进行建制、变革损益的价值基础。在此,荀子意在揭示的是“义→礼”的关系:正义观念为制度规范奠基,制度规范是正义观念的落实与践行。荀子说:“君子……行义以礼,然后义也。”(《荀子·大略》)又谓:“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荀子·礼论》)“礼者,谨于吉凶不相厌者也,……当是时也,其义止,谁得行之?其义行,谁得止之?”(《荀子·礼论》)于此观之,“义”乃是“礼”的价值原则,礼的建构要符合正义观念;正义观念的实质落实需要礼的贯彻来充实,也就是说正义也是通过礼法规范而实现出来。(www.xing528.com)

“法之义”,涉及“义”与“法”的关系,荀子的正义观念同样指向了作为制度规范的“法”。荀子说:“故用国者,义立而王。……之所以为布陈于国家刑法者,则举义法也……加义乎法则度量,……是所谓义立而王也。”(《荀子·王霸》)荀子主张要“举义法”,“法”应该以“义”为指导原则。荀子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荀子·君道》),他主张礼法制度规范必须以“义”作为奠基:“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君道》)因此,荀子既强调“法”的存在重要性,也强调法的正义性:“好法而行,士也。……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荀子·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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