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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频发凸显的金融运行风险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述提及的姿芳娜化妆品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俞某某骗取贷款案的案发原因就是,姿芳娜化妆品公司的担保企业之一温蒂公司举报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

金融犯罪频发凸显的金融运行风险点

第一,涉众型金融犯罪频发,凸显民间融资渠道不畅、投资人投机心理较强、职能部门监管乏力、惩防对策单一等问题。①民间投资理财渠道不畅。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人都拥有数额不菲的闲散资金,投资愿望越来越强烈,一般性银行储蓄、购买债券等理财项目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收益需求,但目前我国股票证券、银行理财、基金定投、商业保险等正规市场的理财产品还未完全普及,大量民间“游资”需要寻求新的出路。另一方面,很多社会公众的理财知识和法律知识有限,对投资的风险性把握不清,对理财项目缺乏理性认知,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②职能部门管控乏力,配套机制不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环节多、过程长,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职能部门,由于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企业注册监督等方面尚存漏洞,未能形成紧密协作关系,因此尽管一些犯罪活动在早期就有明显的反常迹象,但往往都由于没有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查处不及时和预防不力。如涉众型金融犯罪中的巨额资金常常是通过银行走账方式进行交易,资金进出频繁且大额交易多,但并未引起银行重视,对应当确定为可疑交易的行为未及时审查;另外,涉众型金融犯罪多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实施,犯罪前期即使发生一定损失,一般也是表现为民间借贷纠纷,难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③打击滞后,惩治方式单一。由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手段较隐蔽,目前案件线索发现机制尚不健全,打击犯罪存在较大被动性,司法实践中对涉众型金融犯罪行为往往很难发现,加上一些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界限认识不清,对非法民间借贷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问题,即使有熟人参与吸存,也不会主动报案,因而导致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主要依靠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和追究,方式过于单一。且因此类案件具有调查取证难度大、案件定性争议大、打击具有滞后性、挽回经济损失有限等因素,惩治力度大打折扣。④民间融资风险向银行转移趋势明显。从外部来看,近年来企业风险事件多与民间融资有关,其潜在风险已经向银行“转嫁”。如某银行贷款客户涉及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后,企业主被公安机关羁押,但有近70名该公司民间借贷的百姓聚集在银行门口,要求优先归还其借贷。从内部来看,银行自身存在贷款“三查”不严问题。如某农合机构通过强制休假、内部排查发现有员工利用职务从事民间融资,虽然审计后进行了开除处理,但对银行声誉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

第二,骗取贷款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反映部分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资质审查粗糙、贷后监管不力,“以贷养贷”、企业贷款互保现象突出,担保人“脱保”风险严峻等问题。①“操作性风险”损失大于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贷前调查不细、贷时审查不严和贷后检查不力。部分银行的贷前调查缺乏全面、科学的调查论证,信贷员仅凭借贷款人口述或书面材料就草率做出决定,导致一些虚假不实的申请材料蒙混过关,造成客户引入不严和贷款投向不准的问题。如2011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使用骗领的营业执照和伪造的税务登记证轻易混过贷前调查,从工商银行、浦发银行等数家银行中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828万元。而且,众多信贷员都把精力放在客户的开发及其相应材料、吸存、收贷、收息和报表的准备上,无暇顾及贷后管理特别是对贷后款项用途的监管,只是以贷款人能否按期支付利息作为贷款正常与否的标准,导致贷后监管的“真空”状态。②“以贷养贷式”骗取贷款行为较普遍。部分贷款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还款,又通过向其他银行或个人再次借款,甚至到同一家银行“续贷”的方式来填补到期银行欠款。这种“以贷养贷式”骗取贷款行为较为常见,约占75%。从表面上看,“以贷养贷”行为使银行收回欠款,扩大了信贷规模,但其实质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不良贷款的虚假繁荣,延迟并累积了信贷风险的爆发时间和爆发力。如2013年吴某某骗取贷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通过虚构交易分别向稠州商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450万元。为维续在不同银行的巨额贷款,吴某某以2处房产作抵押,交替到不同家银行贷款,甚至到同一家银行“续款”,以此填补到期的银行贷款空缺。[7]③“互保式贷款”引发的连锁反应大。贷款企业一般商请其他企业作为自己的担保人,自身也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因而企业之间逐渐形成了“贷款互保链”。表面上看,互保链有助于督促贷款企业及时还款,然而,一旦互保链上任何一家企业出现资金运转问题,都极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其他企业面临资不抵债和破产的风险。如在2013年姿芳娜化妆品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俞某某骗取贷款案中,案件涉及的企业大陈智渊针织、金剑袜业、姿芳娜公司、温蒂公司等都是互保链上的企业,它们互为担保人到银行贷款,后由于大陈智渊针织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致使担保人金剑袜业的财产被冻结,其他企业也相继出现资不抵债问题。④贷款人虚构经营性合同导致担保人“脱保”风险突出。实践中一些没有明确经营事项却需贷款“救急”的中小型企业往往虚构购销合同申请贷款,其贷款用途因此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但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贷款必须具备经营性合同和担保合同两大手续,贷款的使用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实中,企业贷款担保人不但明知这一“潜规则”,还巧妙地利用其规避连带责任:担保企业一旦发现贷款企业没有偿还能力或资金运转出现问题,就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借款企业在未征得其书面同意私自变更借款用途”为由,要求免除连带责任。如上述提及的姿芳娜化妆品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俞某某骗取贷款案的案发原因就是,姿芳娜化妆品公司的担保企业之一温蒂公司举报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信用诈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反映出部分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资质审查把关不严、信用卡使用监管不力、缺乏信用等级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①发卡审核程序不严,持卡主体信息采集不全。部分银行片面追求发卡数量,业务员为完成办卡指标,对信用卡申领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等审查不严,放宽申请人或担保人条件,造成许多虚假证明材料也能蒙混过关,许多不具备申领资格的人亦能申办成功,致使信用卡核发过程中出现主体身份虚假、发卡对象任意、资质审查模糊、授信额度随意等状况,从而为恶意透支提供机会。②银行对信用卡的使用监管不力。一是信用卡开通、启用、密码设置和挂失程序有待完善,目前银行都简化了信用卡的开通、涉密及挂失手续,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核对一些个人信息即可完成,由于其中缺失银行主动核对的环节,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银行对信用卡使用过程的风险监测不到位。尤其对一些大额异常交易和交易异常的账号,银行常疏于监控,导致银行在信用卡使用失范时无法及时察觉,给犯罪分子提供作案可能。③各大银行间缺乏信用等级信息共享机制。由于现在银行在客观技术上对申请人在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间多头申领、过度申领信用卡的现象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各银行之间也缺乏信用卡申领、透支、挂失等信息共享机制,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点同时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甚至在一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一人多行多卡”现象严重。如2011年犯罪嫌疑人冯某曾先后在农行、建行、工行等5家银行申请办理了5张信用卡用于恶意透支;2012年犯罪嫌疑人胡某曾在工商银行分别办理了牡丹贷记卡、牡丹国际威士金卡和牡丹白金卡用于恶意透支。(www.xing528.com)

第四,机动车保险诈骗型金融犯罪的组织化、集团化倾向明显,反映出车险制度的实践运作存在漏洞问题。维持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组织化、团体化的主要因素是,车险申请人、修车行和保险公司三方在骗取机动车险行为中的“利益均沾”关系:保险公司获取高投保数量,而且开拓了保险市场,修车行牟取到差价利润,申请人得到巨额保险理赔。这种“利益均沾”关系所凸显的车险制度运作漏洞主要有:①保险公司的承保、核保环节把关不严。保险公司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是近年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尤其是在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上,只要求保险代理人能拉到业务即可,而疏于监督管理。②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不及时、不到位。如因城市内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高,车辆事故频发,各保险员疲于应对,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定损员自己不到现场勘查,而是让他人代为勘查,甚至让修理厂人代为勘查拍照定损的情况。③保险事故审查大多以书面审形式进行,很少对证据实物及其具体来源进行实质性审查。如2012年何某保险诈骗案中,保险公司定损员竟因案发地较远,让何某等人自行拍照取证,后何某等人经简单书面审查后顺利骗取6万余元保险金。④职业“拼缝人员”幕后推动诱发的机动车保险诈骗案比例大。所谓职业“拼缝人员”,即以或明或暗形式鼓动车主实施保险诈骗,借机赚取维修差价的修车行从业人员或骗保黄牛”。许多车主起初并不想或不愿造假骗保,而是在受到“拼缝人员”引诱或教唆后才产生骗保犯意的。在义乌市院近年办理的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中,有“拼缝人员”介入的案件达70%,如2012年赵某保险诈骗案中,修车行老板唐某以过报案期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怂恿赵某进行保险诈骗。

第五,职务犯罪型金融犯罪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为主,反映金融机构内部队伍管理及业务运行监管机制存在问题。①利用审批银行贷款等业务便利收受贿赂。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项目,一些企业为了更快、更多地获取银行贷款,不惜向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管理层或业务员行贿,这也是目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最主要的类型。如2010年~2012年期间,时任工商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经理的金某某利用管户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和抵押物调查核实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义亭铜材福利厂老板傅某、云山家电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余某、奥尔卡斯光电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万元,并在请托人单位的贷款申请与发放、评级授信、电子承兑汇票银行业务办理中给予“照顾”。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联手作案。如2012年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吴某某与龚某合谋,由龚某先安排他人(名义上的贷款人)到工商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以房产作为抵押,后吴某某借此名义违规向龚某(事实上的贷款人)发放贷款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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