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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 - 《金融犯罪论》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既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是金融诈骗罪。在金融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是以欺诈为手段的,集中表现在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特殊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但它们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别。与普通诈骗罪相比较,金融诈骗罪具有以下特点:①客体的双重性。伪造、变造是金融犯罪的另一重要手段。

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 - 《金融犯罪论》研究成果

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犯罪,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特征,但金融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犯罪的客体

所谓金融犯罪的客体,是指金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呢?通过金融犯罪诸罪名不难发现,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有两大类,即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这种融通是一个有序的动态过程,其有序性必须通过金融法律规范的调整来实现,从而最终形成科学的、有序的金融管理秩序。显而易见,为金融法律法规所规范和调整的秩序就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犯罪恰恰是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因而,应受到刑法的追究。金融犯罪所侵犯的金融管理秩序,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管理制度、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保险管理制度,等等。无论是何种金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除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外,有些犯罪行为还会侵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如集资诈骗罪,该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其犯罪目的得逞,为其所非法集资的公私财物就会被犯罪分子所非法占有,从而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的规定,既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是金融诈骗罪。

金融犯罪的对象,即金融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明显地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而显现出鲜明的特定性。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可以是普通公民,但更多情况下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单位,通常是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物,一般是指货币、金融票证、信用证、信用卡等信用工具。

金融犯罪对象在金融犯罪中具有特殊的意义。金融犯罪之所以是金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它以金融为特定对象,即以金融工具和与金融有关的机构、人为特定对象。有些金融犯罪,是以特定的金融工具为对象要件,如各种伪造、变造型金融犯罪(伪造货币罪,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各种金融票据、票证诈骗罪(如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还有些金融犯罪,是以特定犯罪所得为对象要件,如洗钱罪必须是针对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的各种洗钱行为,才构成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必须是“公众存款”;内幕交易罪的对象必须是“内幕信息”;逃汇罪的对象必须是外汇,等等。可见,把握金融犯罪的对象,对认定金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

所谓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金融犯罪各种客观事实的总和,在金融犯罪构成诸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具体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伪造、变造、诈骗等手段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的一个突出的行为特征。金融犯罪属法定犯,构成犯罪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前提。金融犯罪行为的违法结构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两个特点,其专业性表现在所违反的法律法规都是关于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复杂性表现在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既有国家立法,也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条例、决定等,还有银行内部业务操作性决定;既涉及货币、金银、外汇、证券、期货方面的管理规定,也包括金融业务方面的管理与操作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数量大,涉及环节多,体系繁杂。

2.金融犯罪是一种以伪造、变造、诈骗等手段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犯罪既然是一种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那么,其行为必然表现为非法的金融活动;当这种行为又同时触犯了刑律时,就构成金融犯罪。金融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诈骗。诈骗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他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从而上当受骗。在金融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是以欺诈为手段的,集中表现在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特殊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但它们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别。与普通诈骗罪相比较,金融诈骗罪具有以下特点:①客体的双重性。金融活动是以高度的信用为基础的,信用是金融的生命,而金融诈骗罪违背诚信原则,扰乱了金融秩序;另外,金融活动又与金融利益息息相关,财产所有权是金融利益的内核,而金融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必然又同时侵犯财产所有权。②手段的特殊性。金融诈骗采用的是特定的方法,如贷款诈骗是借贷款之名行非法占有贷款之实,信用证、信用卡诈骗是利用信用证、信用卡这种现代金融活动工具进行诈骗等。由于金融管理制度甚为严密,因而金融诈骗更具隐蔽性,是一种高智能的犯罪。③影响的广泛性。金融诈骗是以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影响面十分广泛。如集资诈骗,被骗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人,而且还可能出现跨国金融诈骗。④后果的严重性。普通诈骗罪通常所骗取的数额是有限的,而金融诈骗所涉及的数额是普通诈骗难以企及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2)伪造、变造。伪造、变造是金融犯罪的另一重要手段。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等的犯罪手段均为伪造、变造。

(3)其他行为。包括出售、购买、使用、运输、持有、换取、内幕交易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以持有手段而构成的持有型犯罪,是金融犯罪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3.造成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后果。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基本上分为行为犯、数额犯、情节犯和结果犯,即要求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如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高利转贷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各种金融诈骗罪。

三、金融犯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所谓金融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金融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

1.自然人。自然人主体是一个具有犯罪意识,由体力和脑力、知识和经验、感情和意志诸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金融犯罪自然人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1)一般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大部分金融犯罪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

(2)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有金融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金融犯罪自然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所构成的金融犯罪主要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以上各罪主体均须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2.单位。单位可以成为金融犯罪的主体,是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其单位的整体利益,集体或者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金融犯罪主要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上述单位金融犯罪中,也可分为一般单位犯罪和特殊单位犯罪。有的金融犯罪只能由特殊单位构成,如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单位主体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的金融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类金融犯罪数量居多;有的单位金融犯罪只能是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则既可以由金融机构构成,也可以由一般单位主体构成,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值得强调的是,金融犯罪主体中的单位,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因此,单位金融犯罪不等同于法人金融犯罪。法人单位成为金融犯罪的主体自不必论,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金融犯罪的主体以及哪些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金融犯罪的主体,在过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于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金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认识不同,实践中做法各异;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由于使用了“单位犯罪”的表述方法,结束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使非法人单位置于金融犯罪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至于哪些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金融犯罪的主体,关键是看该单位是否具有对外经营活动权。所谓对外经营活动权,是指单位对自己的人、财、物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支配权,以及对外所具有的独立缔结经济合同的能力。如果该非法人单位具有这种对外经营活动权,在经营活动中进行了金融犯罪活动,那么,它就可以成为金融犯罪的主体;否则,就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金融犯罪主体的单位:一是不具备对外经营活动权的单位内部下设的部门;二是虽有单位名称,挂了单位牌子,即徒具单位形式,实为个人实施的,不属于单位犯罪。对于这两种情况,均应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

所谓金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金融犯罪主体在进行金融犯罪活动时所持的心理态势,主要表现为其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即通说的罪过形式。刑法中的罪过形式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金融犯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这是毫无疑异的。但对于过失是否构成金融犯罪,间接故意是否构成犯罪,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是存在着认识分歧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金融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故意犯罪,那么,金融犯罪当然地只能由故意构成。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决定》的出台,金融犯罪罪名增多,罪过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过失可以构成某些金融犯罪已为刑法立法所肯定。根据刑法规定,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均可由过失构成。对于第二个问题,有观点认为,金融犯罪属牟利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该出于一定的目的,并积极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所以,金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事实上,金融犯罪在客观上存在着犯罪主体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特定情况,因而金融犯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刑法第186 条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失的心理态度有两种:一是轻信可以避免造成损失,从而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一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持放任的态度,从而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刑法中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金融犯罪还有第187 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8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金融犯罪由直接故意构成,少数金融犯罪由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的金融犯罪多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关于金融犯罪的罪过内容,刑法对各罪的要求不同,尤其是对某些故意犯罪,规定了特别的主观要件:

1.以“明知”为特别要件,即对某些金融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明知”某种事实为要件。这类罪名有:第171 条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第191条洗钱罪,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各种洗钱行为,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第194 条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或“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和“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使用的。对于这些罪名,行为人是否明知各条款所规定的应当明知的事实,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2.以特定“目的”为特别要件,即对某些金融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某种特定的犯罪目的为主观要件。刑法第175 条高利转贷罪,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而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第192 条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亦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这几种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上述特定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对其他直接故意构成的金融犯罪并没有在各条文中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金融犯罪不要求犯罪目的要件就构成犯罪,或者说,这些金融犯罪没有犯罪目的,而是因为这些金融犯罪的犯罪目的体现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中,刑法不作特别规定既不会影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至于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均无一例外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刑法对这些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未作特别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条文所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相应的犯罪,而不至于认定为其他犯罪,因此,没有必要在条文中特别强调主观目的。但某些金融犯罪如高利转贷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则不同,若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牟利或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若刑法不对其作出某种特别规定,则其行为极易与其他罪或非罪相混淆。如集资诈骗若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集资行为,则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贷款诈骗若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则只能认定为违反民事法律的贷款欺诈行为;行为人若不是出于牟利目的而将客户资金不入账进行拆借或者放贷,则只能认定为违反银行业务规章的违规行为,等等。

上述特征是金融犯罪共有的主要特征。至于具体的金融犯罪,都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特征,这些内容将在以后各章中作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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