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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制总结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最新的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既有对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规制,也有对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制。该制度主要针对英国境内金融业首席执行官、主要业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上岗前签署责任保证书,如果违规,将对其违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英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制总结

英国深受金融自由化思想的影响,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长期以来承担英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重任,其对金融机构采取的“轻触式”监管曾是金融监管的典型范式,但依然未能保护英国在金融危机中免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为改变单一监管模式的弊端,2012年生效的英国《金融服务法案》形成英国新的金融管理框架,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将金融服务局(FSA)分拆成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金融政策委员会承担识别和监控职能,其对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有指令权和建议权[15]。其中,金融政策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局属于英格兰银行的下属机构,实行宏观审慎监管;金融行为管理局独立于英格兰银行,对金融行为行使监管职责。为强化审慎监管能力,英国2016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审慎监管局改为审慎监管委员会,不再是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英国新的金融监管机制对重要金融公司形成了明确的顶层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针对可能发生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能够预先识别、事先干预,尤其在经济下行的金融环境中对影子银行进行早期风险识别,有效避免或缓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经济形成破坏性的影响。

英国最新的影子银行监管制度既有对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规制,也有对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制。首先,实行金融业高管证书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英国境内金融业首席执行官、主要业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上岗前签署责任保证书,如果违规,将对其违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其次,推行“栅栏原则”,实现传统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隔离。根据“栅栏原则”,存贷款与支付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必须放入栅栏内,以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内资金为融资来源的自营交易业务不允许放入栅栏内。“栅栏原则”不仅要求组织机构的隔离,即独立的法人实体及独立的公司治理,还要求组织业务的隔离,即将母公司与附属公司业务视为独立的第三方关系。最后,加强对众筹等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完善监管规则。金融行为监管局在肯定众筹等新型融资方式能够在银行、风险资本外为公司融资提供新平台的基础之上,2014年4月实施《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办法》,将众筹分为借贷众筹和投资众筹,由此将众筹平台纳入金融监管,“通过电子系统经营借贷及发行未上市债券的行为”需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及认可。“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借贷类众筹监管的核心规则。”[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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