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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影子银行监管法制》成果及金融法学家(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加坡实行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由货币金融管理局统一行使金融领域监管职责。纳入影子银行监管范畴的主要是三类:放贷业务、投资基金业务和经纪交易业务。监管部门可随时检查放贷经营场所、账户或文件资料,要求经营者提供放贷业务信息。同时对其运行、监管和退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尽管《集合投资计划准则》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但如果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违反其中的规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营业限制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新加坡影子银行监管法制》成果及金融法学家(第9辑)

新加坡实行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由货币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统一行使金融领域监管职责。货币金融管理局认为影子银行风险主要源于资金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高杠杆信用风险转移等方面,如果一个金融中介机构由于上述风险能够引发系统性关联问题就是一个影子银行,即使监管法规未能对其予以明确认定。在对金融中介机构严格审批的基础上,新加坡监管法规对影子银行的认定重点在于考察“是否由于其固有风险存在使其资产和交易量引发系统性风险”[17],因而其主要以金融活动是否为“受监管的行为”作为是否纳入监管的依据。

纳入影子银行监管范畴的主要是三类:放贷业务、投资基金业务和经纪交易业务。针对放贷业务,《放贷人法案》(Moneylender Act)明确规定以放贷人行为及相关事务为调整对象,放贷人需持牌照才可进行放贷业务。监管部门可随时检查放贷经营场所、账户或文件资料,要求经营者提供放贷业务信息。同时对其运行、监管和退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投资基金业务,新加坡在《证券期货法案》(SFA)“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与代表人制度”、“集合投资计划”和“商业信托”等章节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与经营守则》和《集合投资计划准则》。《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与经营守则》为基金管理管理公司的设立、经营活动作出基本的规范,《集合投资计划准则》对于特定的金融行为设定了完善的监管框架。尽管《集合投资计划准则》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但如果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违反其中的规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营业限制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18]首先,这些规则对于集合投资计划(CIS)的经营资格和营业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如CIS不得直接借款、授权担保、承诺支付或者卖空,而且投资应当专注,不得从事传统银行或投资银行的典型业务,这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也有利于降低流动性风险。其次,针对货币市场基金制定特定的规则,重点是降低流动性短缺和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风险,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以标准的方式进行交易以降低违约风险。再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避免对单一借款者的过度依赖以及避免过长的投资期间[19]。最后,对于对冲基金也制定了特定的规则。对冲基金在其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对其信息披露方式、流动性、估值等信息进行明确说明,而且负有持续报告的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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