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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发行融资应纳监管范畴,金融法学家 第9辑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币发行融资存在短线交易风险、虚拟货币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平台破产风险等。因此,应将代币发行融资纳入监管范畴。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由于代币发行融资出现了异化,演变成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监管部门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停止了一切代币发行融资行为。

代币发行融资应纳监管范畴,金融法学家 第9辑成果

2017年代币发行融资呈现井喷式爆发增长,代币市场疯狂暴涨,已经产生“郁金香效应”,市场和投资主体的狂热难以掩盖背后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信息披露无统一规范,完全视平台要求而定,透明度差异较大,投资者无法有效识别风险。代币发行融资存在短线交易风险、虚拟货币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平台破产风险等。赚钱效应让投资主体忽略了风险,投资主体一旦发生损失,救济途径有限。代币发行融资往往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资主体和平台可以轻易越过本国(地区)法律的管辖,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金融事业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加速了风险累积与扩散,容易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

代币发行融资所募集的通常为流动性较高的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而这些数字货币的流向具有难以监控的特点,虚拟货币账户加密且交易匿名。代币发行融资成为洗钱和逃税工具的风险较大。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和转让通常受国境和外汇管理限制较小,在境内外均能兑换法定货币,资金来源和流向难以确切追踪和监控,不法分子容易利用代币发行融资进行洗钱。此外,以虚拟账户持有、交易虚拟资产,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可能。因此,应将代币发行融资纳入监管范畴

如果代币发行融资演变成投机者的游戏,将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损害整体金融利益,因此法律应严格规制。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此,相关监管部门发布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已经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要求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31](www.xing528.com)

金融监管的本质是为维护整体金融利益、保障金融法的实施而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由于代币发行融资出现了异化,演变成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监管部门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停止了一切代币发行融资行为。长远看,应当对代币发行融资进行适当的、综合性的监管。监管的具体目标应包括:维护整体金融利益、控制金融风险、防控通过代币发行融资进行金融违法犯罪、保护投资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金融创新。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将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认定为其他证券发行。由证券监管部门对代币发行融资行使监管权。为了不扼杀创新,在确保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对于代币发行融资引进沙盒监管。在监管沙盒内对代币发行融资实施有限授权,为金融创新预留空间。监管的重点应是构成公募、影响整体金融利益或具有显著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以及内幕交易、操纵代币价格损害其他投资主体的利益的行为。另外,要建立第三方存管机制,规定代币发行融资募集的数字货币存放于托管钱包,该托管钱包应是地址透明的多重签名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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