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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善意第三人排除【实践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物权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则其物权将不能对抗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查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若抵押在先,租赁在后,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关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编纂:善意第三人排除【实践成果】

1.查封债权人

查封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使债权人取得查封物的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如果物权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则其物权将不能对抗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取得查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

2.后次租赁权人

(1)若所有权转让在先,租赁在后,则应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承认在先的转让可对抗在后的租赁,不管前者是否已经登记。(2)若抵押在先,租赁在后,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关于“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3)租赁在先,转让在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承认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所有权转让的影响。[19](4)若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则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关于“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的规定,承认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3.连环转让中的前所有人(www.xing528.com)

例如,甲将机动车出卖给乙并交付了,但未办理登记,后乙又将该车卖给丙并且交付给丙,丙即使未登记也可以其所有权对抗甲。甲是一个负有移转登记名义义务的债务人,而非一个享有与丙的所有权存在竞存抗争关系的物权的权利人,故甲非为这里的第三人。

4.因法定物权变动而丧失物权的人

具体包括:(1)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丧失物权的人;(2)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丧失物权的人;(3)因合同解除而丧失物权的人。对于这些人,未登记的物权变动依然可以具有对抗力。例如甲将机动车卖给乙,已交付和登记过户,后来甲乙之间的买卖被法院判决无效,或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权也因此恢复给了甲,但该项恢复性的物权变动尚未登记;此时,若甲通过指示交付将该车所有权转让给了丙,则丙可以其所有权对抗已丧失所有权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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