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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新康德主义法学视角下保护弱势劳动者及界定人身权利关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在20世纪初无疑是个新学科。同样是考察经济关系,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倾向于企业主立场,劳动法却着眼于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对抗经济上的强者,侧重劳动者利益。而新劳动法的使命是将劳动关系重新确定为人身权利关系,实现劳动者人身自由上的人权。违反劳资协议的个别劳动契约可能被法律确定为无效。

劳动法在新康德主义法学视角下保护弱势劳动者及界定人身权利关系

劳动法在20世纪初无疑是个新学科。同样是考察经济关系,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倾向于企业主立场,劳动法却着眼于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对抗经济上的强者,侧重劳动者利益。劳动法以民法精神为基础,但民法只承认作为平等主体的“人”,不考虑劳资双方的优劣、工人团结、行业公会和企业整体性;劳动法则看到具体的雇主、工人、职员,承认工会和企业,注重契约自由背后的力量角逐背景。

劳动关系在罗马法中被归入物权,劳动者是主人的财产;中世纪则归入人身权,被看作产生于人身隶属性的劳动义务和相应的保护照顾关系;资本主义时代将其归入债权,在契约自由之下暗藏着隶属性和依附关系,实质上只是雇主的契约自由。而新劳动法的使命是将劳动关系重新确定为人身权利关系,实现劳动者人身自由上的人权。劳动法以“强行法”针对劳动契约自由泛滥的危险,用劳方和资方的集体劳动契约取代个别劳动契约,在劳动契约中附加社会保险等公法权利义务,以职业介绍和失业照顾等来解决劳动契约订立困难。具体内容包括:

1.劳资协议法

劳动者的联合使其在对企业的谈判中强大有力,该联合得到宪法结社自由的保障。工会与资方或资方集团签订的薪资和劳动条件协议,不再以具体缔约人的意愿为转移,而是不可任意变更的、默认的合意。违反劳资协议的个别劳动契约可能被法律确定为无效。

2.企业组织法

新劳动法有行业性和企业性双重特征,使劳动关系从企业主和单个工人间的特别关系变成企业和工人的整体关系。企业协议属于企业自治法规,它与劳资协议的并存中也潜藏着危险,容易以小团体分散劳动者的力量。因此行业公会和工会要保持最终决定权,劳资协议优于企业协议。(www.xing528.com)

3.劳动管理局

劳动法的统一不仅包括劳动法典的统一,也包括通过统一的劳动行政管理实现劳动法精神的统一。劳动管理局分设多个分支部门管理职业介绍、失业保险、社会保险、企业劳保监督,并使劳动调解、仲裁和劳动法院与其步调一致。劳动争议仲裁处理集体劳动契约或集体协议等“集体劳动争议”。

4.劳动法院

劳动法院处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个别劳动争议”。在法庭人员组成上,从劳方和资方各选出数量相同的陪审法官,使其在法庭上对峙以呈现阶级对立,借以影响职业法官的独立判决。这样劳动司法就体现着劳动法的精神:斗争精神和和平精神。

拉德布鲁赫时期的经济法和劳动法尚属较新的法律门类,二者同样处理经济关系,不同的是前者倾向于企业主,后者倾向于劳动者。经济法和劳动法的出现体现着传统私法和公法领域的互相渗透,共同成为崭新的第三类法律领域“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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