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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保护与人权在《环境与人权》中的关联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知识近年来一直是研究热点,不仅因为针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合理性争论和立法缺失,也是因为传统知识自身的重要性。但长久以来,传统知识并未得到足够的保护。传统知识的人权属性是依托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人权亦经过长期的论证过程。早期知识产权并非被认可为人权。并且,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推动技术与文化的革新。学界公认知识产权具有两重性质,即财产权和人格权。

传统知识保护与人权在《环境与人权》中的关联

传统知识近年来一直是研究热点,不仅因为针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合理性争论和立法缺失,也是因为传统知识自身的重要性。传统知识作为土著居民在当地世世代代居住积累下来的经验与智慧,包括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传统医学知识、农业建筑等科学技术,不但对土著居民的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同时有可能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例如泰国传统医学知识,利用当地植物治疗溃疡;又如我国云南地区的哈尼族运用哈尼梯田方法灌溉。但长久以来,传统知识并未得到足够的保护。由于其获取渠道简单,商业价值并未凸显等,较长时间以公有领域予以对待,这使得土著居民并未获得相应的权利与保护。随着跨国公司近年来对传统知识不支付对价的攫取,传统知识这一特殊的权利客体无处保护的问题暴露出来,是否应给予其保护、给予谁保护、给予多大力度的保护、以何种方式保护等问题并未解决。本部分将就传统知识与环境、传统知识人权属性以及传统知识的保护状况进行探讨,以解决传统知识是否应受到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

传统知识的人权属性是依托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人权亦经过长期的论证过程。早期知识产权并非被认可为人权。在中世纪欧洲,以君主敕令及政府令状的形式授权于部分经营者,使之可独占经营某些产品,这使得当时的权利更类似于特许权,是君权的延伸,而非人权。在后来的发展中,新兴阶级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应随着作者的创作而来,是作者的智力活动,为作者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权利。并且,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推动技术与文化的革新。学界公认知识产权具有两重性质,即财产权和人格权。近代思想启蒙家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政治社会及法律制度继续存在的理由在于保护这种权利。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也认可人们让渡权利建立的政府应当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财产、生命。人权有天赋人权之意,即人之为人天然享受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为人权概念所认可,人格权利部分更是人精神世界的表达,是对人格的满足,是排他性的个人权利,是人精神的自由,亦符合人权的概念。吴汉东教授就认可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但同时,他认为,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因此人类应在此范畴受到平等的对待,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并未得到法律足够的保护。

传统知识从广义上说确属知识产权,是广大土著居民劳动生活过程中的智慧成果,是一种集体人权。张文显指出:“集体人权主要是指以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权为核心,包括其他相关权利的权利系统,是一种相对于个体人权的概念。”严永和从健康权和发展权的角度论证了传统知识为人权并应当进行保护。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李杨是从集体人权角度并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论述的;齐爱民认为,应当采取“依赖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杨明认为,“由于传统知识范畴较广,包括传统社区智力成果、商业标记、遗传资源,其特点和保护方法存在差别,非单一知识产权制度所能保护,应建立多元治理模式,建立集体管理组织代为传统社区行使权利”;唐广良则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与特殊权利结合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法律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www.xing528.com)

因此,应着力于对环境与传统知识、传统知识的人权属性的分析,努力从理论上总结和寻找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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