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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人权:气候变化问题下的保护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议指出,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气候变化之下的人权保护问题需要加强该领域内国际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进政策的协调一致性和合法性。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正在聚焦越来越多的国际目光,《巴黎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达到一个新高度。《巴黎协定》承认气候变化和人权之间的联系,是全球气候治理又一里程碑,对于人权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环境与人权:气候变化问题下的保护

(一)气候变化问题现状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报告表明:气候系统的温度升高毋庸置疑,全球各地区都在经历不同程度的地表升温;全球极端天气和气候变化事件频发;海洋表层温度大幅升高,1971—2010年,在海洋上层75米以上深度的海水温度升幅为每10年0.11°;海平面升高速度加快,1901—2010年,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0.19(0.17至0.21)米;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的大气浓度至少已上升到过去80万年以来前所未有的水平。化石燃料的排放和土地利用变化导致二氧化碳浓度大大增加;海洋已经吸收了大约30%的人为二氧化碳排放,导致海洋酸化问题加剧。并且,在大气和海洋变暖、全球水循环变化、积雪和冰减少、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以及一些极端气候事件中检测到人为影响。极有可能的是,人为影响是造成观测到20世纪中叶以来气候问题的主要原因。[84]

(二)气候变化与人权

有关气候变化对于人权的影响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国际法已经解决了一些环境方面的实体人权问题,如公民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宗教和财产权)、文化和社会权利(健康、水、食物和文化)。有关气候变化的文书也认识到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的联系。人权法庭也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于生命、财产、健康等基本权利的侵害,法庭承认人们有权享有一个健康的环境。正如《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一中所述:人类有权在一种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原则反映了对人权与环境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普遍承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08年3月28日第7/23号决议中也表现出对该问题的关注。决议中表明:气候变化对世界各地民众和社区造成直接与深远的威胁,并影响到人权的实现,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筹备一份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关系的研究。(www.xing528.com)

OHCHR于2009年完成关于气候变化与人权关系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气候变化的有关效应会对人权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明显威胁人们的人权实现,如获得安全与适足饮用水和食物的权利、健康和适足住房的权利,而且气候变化最终会给最贫困的国家和地区带来最严重的打击。具体来说,由气候变化引起的热浪、洪水、风暴、火灾和干旱会对人造成患病、受伤甚至是死亡的威胁;天气灾害的加剧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及其生命权的享有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气候变化问题会影响低纬度地区的粮食生产能力,严重时会造成饥饿风险和粮食匮乏;由于积雪和冰川的减少,将会对某些主要靠山脉消融来取水的特殊群体的水权造成不利影响,高频极端天气的发生也会对取水的权利产生影响,会提高腹泻、心脏和呼吸系统疾病及传染病等的病发率;全球变暖会加剧某些地区疟疾等传播疾病的扩散;气候变化问题同时对适足住房权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该权利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得最为全面:“安全、和平和尊严地居住某处的权利。”对该权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北极地区和低洼岛国,气候变化问题已导致人口和社区的迁移。低洼特大三角洲地区的住区也面临危险,近年来水灾祸及的数以百万计的人民和住房就是明证。[85]

2011年,人权理事会通过有关气候变化与人权的第三个决议——第18/22号决议。决议指出,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气候变化之下的人权保护问题需要加强该领域内国际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进政策的协调一致性和合法性。从20世纪80年代气候变化问题首次出现在国际社会开始,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关注和政府间谈判从未停止,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先后缔结,再到《巴黎协定》的签订。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正在聚焦越来越多的国际目光,《巴黎协定》的签订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达到一个新高度。气候问题对于人权的影响也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人类的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人权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巴黎协定》承认气候变化和人权之间的联系,是全球气候治理又一里程碑,对于人权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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