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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实务中的问题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是否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而行政立法在解决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谓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一是部分行政立法缓慢滞后,不能及时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二是行政立法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法制观念。三是行政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

我国行政立法实务中的问题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前提,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是否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新问题,而行政立法在解决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谓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立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执法的需要,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行政立法缓慢滞后,不能及时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事务日益繁杂,行政立法还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在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立法滞后,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给行政执法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也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例如,在现在社会上屡屡出现的毒大米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对此调查,27.1%的网友认为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惩罚力度不够,在关于如何保障食品安全的问题上,48.3%的网友认为应该健全法律。还有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参与社会管理时,尚没有明确的行政执法依据,如社会屡见不鲜的拆迁矛盾,有许多都是因为对执法主体和执法手段的不明确造成的;也有的执法机关虽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了一些规定和办法,但都没有经过立法部门批准和认可,根本没有法律效力;还有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执法中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甚至于玩弄程序、吃拿卡要、借机敛财。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二是行政立法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法制观念。目前,我国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仍不是非常明确,存在立法权限划分冲突的问题,致使政府各级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会发生冲突,甚至有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不一致,这就导致有些规章、法规的条款过于原则,执法者在正常工作中无法操作,导致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脱节而使法律的适用陷入困境;再有就是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合法但不合理,导致执法者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时,如果不严格按照法规执行自身就会承担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却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比如,针对当下城管与流动商贩的关系问题,有些执法者就会说:“其实,面对这些人,我们也同情,但是如果不按照规定处理,那么我们就会受处分,我们同情他们了,谁来保护我们?”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在制定的同时,要考虑到多方面的情况,在立法内容上好好做文章。(www.xing528.com)

三是行政立法程序缺乏民主性。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大体是:规划、起草、协商和协调、审查、通过、审批以及备案、公布等。从总体上说,这些程序基本属于内部程序,它的公开程度远未达到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从内容上看,它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在立法工作上的协调,基本上是协调行政机关内部在立法上的相互关系,与行政机关外部无多大关系,没有公告于民众,更没有征求利益相关人意见的程序要求,缺乏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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