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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问题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行政立法的状况和与当前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例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本区情况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内容会和上级部门所制定的法规存在重大的不一致问题。所以,我们要在强调“有法可依”的同时,还要强调有科学化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倘若法律自身就存在很大的漏洞,那么又如何能够要求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又如何能够要求百姓去遵守相关法律呢?

行政立法问题的分析介绍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行政立法的状况和与当前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进程。实际上,行政立法对社会公共事项的管理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也是为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自 2000 年以来,我国的立法速度逐步加快,行政法律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健全,最高行政机构与部分地方性的政府部门不仅基于实际情况废除了一些与现代经济格格不入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切实推行了一系列旨在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法律法规。如 2011 年通过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这一法规加强了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了认证活动,提高了认证有效性。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推行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然而,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依然没有完全与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态势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社会的发展速度。

1.行政立法滞后、立法体制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行政主体制定并推行了一系列法规、规章,然而由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反复性与复杂性,我国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与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在一些特殊的领域法规依然不健全或者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对依法行政进程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而在一些地方上更是缓慢,面对一些具体问题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由于现阶段我国依然还没有颁布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程序法》,这使得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肆意滥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忽视百姓的利益,制约了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同时,我国正处于结构调整之中,在有些社会部门依然存在政策取代法规的现象,像这种现象在短期内很难根除,但必须尽快改善,否则会致使依法行政的进程更加缓慢。

行政机构颁布部门规章制度的权力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因而其制定的相关法规应该建立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宪法的精神相契合。与此同时,上级与下级的相关法规文件也需要立足于同一基础,下级法规文件不可以与上级法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现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权的享有主体已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其具体的权责划分却还十分不明晰。这导致一些政府部门认为自己具有颁布并推行各类规范文件的权力,由此便引发了一连串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本区情况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内容会和上级部门所制定的法规存在重大的不一致问题。部分是上级和下级所推行的法律文件相矛盾,下级的立法权限超过了上级;部分是同一级别的行政机构所推行的法规存在重大不一致问题,集中体现在部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地方性法规相矛盾,使得法制统一很难实现,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困难重重。法制之所以难于统一就在于部门权力和利益,在立法上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都存在着较强的利益之争。各政府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部门都想使自己的权力得到扩大,因为拥有更大权力就意味着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出于自身私利的考虑,各级行政单位都在不断地争夺立法权力,利用法规来扩大自己的权利范围,更有甚者,部分行政单位为了地区和自身的利益而对国家法律制度视若无睹。例如经济方面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强调公司应该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不可以随意调整纳税范围,但是仍有部分地方政府私自推行与国家相关法律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降低纳税额度或进行不恰当的税收返还,以此达到招商引资、提高地方政绩的目的。地方级别的税收政策的调整既引发了公司企业非正常的流动,损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作态势,又使得政府的信誉度在社会之中大打折扣,为各公司“偷税漏税”活动带来了可乘之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不容忽视的是,法律制度的重大不一致给社会各项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其一,它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对自身部门有益有利的事情,能获得较大好处的事,各部门都争着抢着去做。但是,当遇到困难时,需要认真尽力去做而利益又不大的问题时,各行政部门就你推我搡都想把问题抛给其他部门。其次,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部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利益就不去执行,容易使腐败盛行。其三,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外界侵害。行政权力既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又具有其先定力特征。(www.xing528.com)

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只要下了通知,行政相对人就得执行,否则就认为是违法,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先定力是指行政权力的运用执行并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再实施。所以这种不正当的行政权力一旦“合法化”,并被行政机关所运用,就会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不良的影响,使政府的威信力下降,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目标的达成便也遥遥无期。

2.法制不健全。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非常多,而且立法速度相对较快,但正是由于行政立法的多与快,反而造成部分立法的质量不高,有些法律法规就犹如画了一个大框,把一些内容圈到里面,但对里面的内容又不做详细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某些立法的自由裁量度相对较大,没有更高的说服力,并且可执行性非常的差,甚至有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彼此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矛盾现象,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可行性。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初始就十分仓促,并没有对其推行的背景进行调查与分析,使得很多法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可行性,不能实施;还有些则是因为个别法律法规对某些事项的规定太机械化,真正操作起来非常不容易。所以,我们要在强调“有法可依”的同时,还要强调有科学化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倘若法律自身就存在很大的漏洞,那么又如何能够要求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又如何能够要求百姓去遵守相关法律呢?以上所述的各项漏洞存在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同的行政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很难形成一致的法律理念。各级地方行政机构都觉得自己掌握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争相颁布并推行名目繁多的法规文件,这势必会使得部分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的不一致。第二,很多行政机构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都不会向百姓征询意见,使得法规的施行缺乏群众基础。特别是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仅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并未向社会公众争取意见建议,更没有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一些行政法规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自行设立的,缺乏公信力。第三,对行政立法没有进行强有效的监察。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部门监督审查机制,尤其是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审查而言,无论是内部监督体系还是外部的社会监督体系都还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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