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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监督是说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人民大众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关注、检查,看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政行为。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这一体系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行政监督方面更是问题多多。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组成成分较多,包括各个行政权力机关主体。但真正进行行政监督活动的主体却非常少。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严重阻碍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第二个阶段是行政行为发生时的监督,这是执行中的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的分析介绍

行政监督是说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人民大众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关注、检查,看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政行为。从我国宪法和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行政监督与检查机制正逐步发展,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起着一定的作用。我国行政监督与检查机制相比之前更为科学化、高效化。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这一体系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行政监督方面更是问题多多。如果没有一个完善高效的监督体系,依法行政就会面临很多困难,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的建设更是难于实现。

1.行政监督意识淡薄。我国传统关于法的认识对人们的观念影响很大,人们身为法律服务的对象,却不能深刻理解法制的作用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身为大众人民,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主动积极参加行政监督的意识,而且并不知道如何正确地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因为自身的社会关系而不愿意去了解我国的法律体制,这导致我国政府机关行为松懈、不愿受监督怕受到约束,甚至抵制监督。因此,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监督思想并没有被深入地贯彻和落实,所以说我们第一步就是积极鼓励人民参与到法律体制的建设中去,认清公民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给予宝贵意见。而对于行政监督机关来说,由于长时间以来行政监督未受到过真正的重视,一些人总认为行政监督好像是花架子,美其名曰是监督,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实权,好像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品,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正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使得执行行政监督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自信,对于监督工作畏首畏尾。却使得被监督的行政机关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把行政监督放在眼里,这些都是行政监督意识淡薄的表现。

2.行政监督主体缺失。行政监督主体是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行政单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组成成分较多,包括各个行政权力机关主体。但真正进行行政监督活动的主体却非常少。它们彼此之间本来应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且彼此都应该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应该互相学习和借鉴经验。但事实上却远非如此,他们之间很少进行有效地沟通和联系,导致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发生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没有及时控制住那些不按法律法规执行的行政行为。而在地方上,这一问题更加突出,缺乏一个起到领导工作的主导部门,那些监督部门并不能合理有效的确定自己的工作和责任,在监督体系的建设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影响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实效。甚至还有相当一些行政领域处于“监督真空”状态。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严重阻碍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www.xing528.com)

3.行政监督乏力。近些年来,我国就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并没有完全落实到基层,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有关部门的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在纪检委、监察等部门看来我国的体制建设都有限制性,党的一些内部机构都要受限于上级部门,地方执法单位并不能完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有关部门的决定都要受到政府领导的影响。而且司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利交叉,在很多意见上都不统一,在案件办理和执行上都要受到对方的限制,并且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较弱,导致监督部门的公正办案的行为松懈。人们身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却要受到监督部门和法律部门的管理和限制,这样会严重打消人们的积极性,这些年来有关财政部门的行为腐败,比如在招商投标时,有关政府人员会利用公款贿赂领导、在钱财去路上大做文章,实际上都是被他们用作旅游花销,并没有用在商业考察上,最后招商投标的效果微乎其微。为了争取出国招标的机会,有些官吏互相打通关系,进行金钱交易,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到我国的体制建设,完全将我国的法制监督置之脑后,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有关监督部门执法工作没有深入落实,没有主动参与到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中去。

4.行政监督滞后。行政监督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行政行为发生前的监督,这应该是一个预防的阶段,这一阶段的监督是很关键的,它可以从根源上避免不法行政行为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第二个阶段是行政行为发生时的监督,这是执行中的监督。这一阶段可以说是监督中最重要的时期,它可以在行政机关执法时,及时对其行为进行密切监督,如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可以立即叫停,避免造成更多不良的后果。最后一个阶段是行政行为结束后的监督,这是事后监督。但当这一阶段发生时,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了,并已经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行政监督应该运用合理科学的监督方法,制定合理的监督计划,将监督的三个阶段相协调,才能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都没有倾向于提前预防阶段,而重点都放在了监督的最后阶段,而那时可能已经对社会或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一点就表现了监督部门行政监督的滞后性,这样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事后办理并不能有效地杜绝行政行为错误现象,监督滞后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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