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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法目标实效考察及制度因素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的立法目标是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价值和追求结果。[2]其二,多数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仅仅是政府的代表之一,中国法治的发展也有赖于高层对行政权行使合法性的关注程度,在这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作用和独立地位被有意地忽略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平衡”和“中庸”之道一直是国人行动的选择和价值取向,是有深厚根基的。

行政诉讼立法目标实效考察及制度因素分析

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开始,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一直是法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虽具有法律效率,但是不见得有社会效率,换言之,即使司法机构及其人员能严格司法,司法行为足够多,却可能收效甚微,甚至事与愿违——与该法律条文制定的社会目标背道而驰。作为法社会学进行司法效果评估最重要的维度,评估司法的社会效率,就是要测量法律预期目标的法律实效即司法行为的效果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法律的预期目标。它的三个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是揭示法律目标;第二步运用实验法、调查法、案例分析等合适的社会研究方法技术,测定司法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效应;第三步,对前两步的研究分析结果进行比较,并根据对司法行为实际效果的分析得出最后的结论。

行政诉讼的立法目标是行政诉讼制度所保护的价值和追求结果。由于立法过程充斥了抱着不同目的、代表不同利益的人,[1]因此费里德曼和麦考利都曾经指出确定一项法律的目标意图是困难的。因为,其一,虽然在《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部分或总则性条款中,或者在立法议案和法律草案等说明文件中,一般都有对该法目标较为明确的阐述,但我们还应当结合对立法背景、国家政党的相应政策等的研究,来综合判定该法律目标,并把它操作化为可以测量的具体指标。正如有学者说研究法律目标必须要注意,法律实际要达到的目标在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中可能是不一样的、相互矛盾的;法律本身在文字中所表现的目标和在这些文字背后实际要达到的目标可能是不一致的;法律的立法目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如果用过去的立法目标来衡量今天的法律运行价值和效果可能是不全面的。[2]其二,多数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仅仅是政府的代表之一,中国法治的发展也有赖于高层对行政权行使合法性的关注程度,在这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作用和独立地位被有意地忽略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发展,这种观点已经逐渐受到质疑。虽然法院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有限,但是法院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一个附属品。法院本身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内的一个治理机构,一直在以自己的方式作出努力,尽量实现立法目标,监督行政权,与其他部门相互制约。法院本身并没有完全代理谁,而是基于现实,会考虑法律和法律之外的多种因素,平衡多重效果。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平衡”和“中庸”之道一直是国人行动的选择和价值取向,是有深厚根基的。[3]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处理也不例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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