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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权转让协议瑕疵处理方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实体法中债权让与存在有因无因理论之争。执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让与执行名义确定之实体请求权的协议行为类似于债权转让。转让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应依原执行名义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并进行交涉的,原则上强制执行程序不停止,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另诉依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请求返还利益,赔偿损失。

执行债权转让协议瑕疵处理方案

民事实体法中债权让与存在有因无因理论之争。在承认债权让与为独立的处分行为前提下,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下,便会发生债权让与之处分行为是否也随之归于无效的问题。

债权让与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在学说上有不同见解。就我国学说而言,大致分为相对的无因说和有因行为说两类。

相对的无因说认为,债权让与为无因行为,原因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原因无效时,债权人可以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让人返还因受让取得的利益。并认为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排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使债权让与合同与其原因行为相关联,原因行为无效,其让与合同无效。

有因说也不完全统一,其中一种观点将债权让与理解为事实行为,它与基础行为之间的关系不能笼统地以无因性关系予以说明,其基本观点有二,一是因债权让与自债权让与合同生效时完成,故讨论有因无因在我国法上大多是让与合同是否有因;二是对让与合同有因无因的理解应类型化,不可一概而论。[34]在我国法的框架下,对于债权让与在解释上宜采有因说,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场合,债权让与不生效力,在作为原因行为被解除场合,债权自动复归让与人。唯对于票据债权或其他证券化债权,例外的承认其让与的无因性。

执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让与执行名义确定之实体请求权的协议行为类似于债权转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不经国家公权力的干涉下进行和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让与的有因无因理论解决的是在已确定让与协议无效,被撤销后,业已变动的权利状态是否受到波及影响。在强制执行中,执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其原因行为有赠与、互易、转让等)系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受让方之受让权利的实现须经一系列有步骤的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协议瑕疵处理是否影响业已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取决于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知晓转让协议存有瑕疵的时间。其实体债权让与的有因无因理论则只能存在于强制执行程序完毕后阶段。(www.xing528.com)

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并进行交涉的,因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启动,故不生是否影响执行程序的问题。转让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应依原执行名义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并进行交涉的,原则上强制执行程序不停止,但法律规定的例外。如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异议人提供担保被接受的,或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执行程序暂不续行。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执行法院仅变更执行债权人即可,已为执行处分无撤销之必要的自不必撤销。

在强制执行程序完毕后,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并进行交涉的,因执行法院依据合法执行名义,故执行行为非为瑕疵执行,无从撤销,非另有执行名义,执行法院不得回复执行前之原状。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另诉依不当得利或侵权损害请求返还利益,赔偿损失。故让与协议在执行程序完毕后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让与人之实体权利并不当然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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