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执行权的转移对象限制

民事执行权的转移对象限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实体请求权作为私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皆可成为受让对象。国外立法例有禁止向专业收债公司转让债权的强制性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执行债权人将执行债权转让予讨债公司的,应以转让合同无效处理。

民事执行权的转移对象限制

债权人实体请求权作为私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皆可成为受让对象。国外立法例有禁止向专业收债公司转让债权的强制性规定。

在我国,通过法律手段追债较为艰难的现实情况下,有些债权人迫于无奈将判决书直接出售给讨债公司。讨债公司人员组成复杂。他们大多无正当职业,有的系社会闲杂人员,有的系“两劳”释放人员。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聘用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员或流氓运用暴力手段逼迫当事人偿还债务。除了少数通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绝大多数以“地下组织”的形式存在,通过报纸以“调查”、“法律咨询”、“索取债务”等名义刊登广告,招揽业务。[36]

我国对“讨债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最早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0年,上述两部门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www.xing528.com)

因此,在我国大陆地区,不存在讨债公司的合法性基础。执行债权人将执行债权转让予讨债公司的,应以转让合同无效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