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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受孕说,即以受孕的时间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开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二)胎儿利益的保护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属尚未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享有实际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

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受孕说,即以受孕的时间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开始。如《匈牙利民法典》规定:“人,如活着出生,其权利能力应从受孕时算起。出生前第300天作受孕时间,但是允许证明受孕时间早于或迟于第300天,出生日包括在300天之内。”另一种是出生说,即以出生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开始。从各国的立法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出生说。如《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意大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日本民法典》第一条之三规定:“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但何谓“出生”?学说主要有三种[6]:一是阵痛说。阵痛说认为妊妇开始阵痛,就意味着胎儿出生。二是露出说。此说又分为一部露出说和全部露出说两种观点:一部露出说认为胎儿一部分脱离母体即为出生完成;全部露出说认为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完成出生。三是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认为胎儿全部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即为出生完成。我国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出生”一词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出”,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母体的独立体,至于出生的方式是自然产还是人工产都不影响出生的事实;二是“生”,即胎儿离开母体后还得维持生命,至于胎儿生存的时间长短则有所不同。所以,胎儿活着脱离母体的时间就是出生的时间。

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立法系采用独立呼吸说,即每一个婴儿完整地出生后,从第一次独立呼吸开始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出生的不同证明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www.xing528.com)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属尚未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享有实际的民事权利。但是,若绝对地依照该原则就不能较完整地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第一种为概括保护主义(又称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出生时生存,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第二种为列举保护主义(又称个别保护主义),即对于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已出生。如《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2款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生存,但已被孕育成胎儿的人,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已出生。”

第三种为绝对主义,即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成为婴儿后的利益,给予胎儿特殊的保护。我国民法即采用了这种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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