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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涉外民事关系法规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是无条件的,自然人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变更或消灭,不受剥夺和限制。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法研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法研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法律适用法侧重研究依据何国法律、何种法律确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涉外民事关系法规研究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分为一般民事主体和特殊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自然人以国籍状态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涉外经济活动构成特殊民事主体。

自然人乃自然界中之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人格理论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人格是一个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一的概念。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自由民”身份,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罗马法分离人与人格,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近代社会普遍承认自然人之人格,自然人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带着这些权利步入市民社会,国家只是为了保障自然人的权利而存在。法律上对生命人的主体承认、自然人概念的全面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生命人才被彻底置于民事权利的中心,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人类社会在立法上才第一次用专门的术语——“自然人”来指称无条件地、当然地为权利主体的生物人,并以此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另一类权利主体——“法人”。(www.xing528.com)

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是无条件的,自然人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变更或消灭,不受剥夺和限制。设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肯认自然人的社会文化价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公民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和公民权利能力不得转让原则,这两项原则的主旨在于保障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实现。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原则肯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彼此同一,其基本特点是参与机会人人平等以及权利能力人人完全。自然人权利能力不得转让原则是指公民的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者抛弃,非依法律规定也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法律适用法中“自然人”的概念是民法“自然人”的概念在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的延伸,体现着涉外民事主体蕴涵着天赋人权的价值理念。民法理论上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地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1]在法律适用法理论上,承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法律适用法研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法研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法律适用法侧重研究依据何国法律、何种法律确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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