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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法人特征及其民事主体资格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具有独立的人格,就在于这些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民法总则原理:法人特征及其民事主体资格

(一)关于法人特征的观点

有关法人特征的观点,学界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有学者认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四点:其一,法人是一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人条件的,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其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其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生债务的财产责任。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创立人的其他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因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成员或创立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他成员人格的明证。[8]

有学者认为,法人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法人是社会组织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在自然属性上的差异。自然人是单个的人,而法人则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与自然人是分开的,是以组织的名义活动的,而不是以自然人的个人名义活动的。如果不是以组织体名义出现的民事主体,不能为法人。其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条件。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当然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才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才有自己的名义,才能成为主体。同时,法人也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它才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负担民事义务,以及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其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这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然结果和要求。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则不能为民事主体。法人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意味着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其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自己债务的责任。[9]

有学者认为,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前者说明它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人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这是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后者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特征。这两个特征汇合在一起,就是给法人下一个定义:法人者,团体人格也。[10]

(二)法人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最为基本的特征,也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关键所在。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在于,自然人是单个的主体,而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就意味着一定的集合性,必须包含两个要素——人和财产。无论何种法人,都是人和财产的有机统一。比如社团法人是先有社员,然后社员出资构成社团的财产;而财团法人是先有财产,然后由专门委任的人去管理经营,如基金会。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认可或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一人公司的出现并被立法所承认,对传统理论所秉持的公司“团体性”带来挑战,特别是似乎颠覆了“社团法人”的“人的结合团体”的性质。但是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诠释社团法人的团体性,即这种团体性是指内部成员的集合性,而非投资人或股东的集合性。

第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取得法律上的地位,具有独立的人格,就在于这些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社会组织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独立的社会组织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其具体含义是:法人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的组织无须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在组织上必须依赖其他组织而存在的组织,如工厂的车间、机关的科室等都不是独立的组织,不能成为法人。

其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所谓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包括国家)的其他财产。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意味着法人的成员所认缴出资的财产不再是自己的财产,该财产属于法人所有,形成法人所有权。法人成员一旦设立了一个法人,即丧失对其出资的所有权而只保有股东权。

其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正因为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的财产,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反面解释,就是法人的成员或创立人个人对法人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时有例外),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存在明显的区别,后者通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成员或创始人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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