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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2005税法改革:《税法学原理(第3版)》最新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国际看,各国纷纷对其税法进行了改革。按照上述原则,1993年我国税法开始了深层次、大面积的改革:①在商品与劳务税法方面,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废除了原《产品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商品与劳务税法。1995年的《税收征管法》在许多方面尽管借鉴了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但相对市场经济和税收活动中的许多新问题来讲,已显滞后。

1993-2005税法改革:《税法学原理(第3版)》最新成果

从国内看,1993年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金融体制等相继进行了改革。从国际看,各国纷纷对其税法进行了改革。面对新的国内国际形势,上一阶段的税法已然不能胜任,建立一个同时适应国内国际的税法体系就成为必然。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既是规范国家和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原则,又是我国这一时期税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按照上述原则,1993年我国税法开始了深层次、大面积的改革:①在商品与劳务税法方面,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废除了原《产品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商品与劳务税法。②在所得税法方面,一是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废除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了涉内企业所得税法;二是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废止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个人所得税法。③在其他税法方面:一是为了公平应税资源的税负,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废止了1984年的《资源税条例(草案)》和1984年的《盐税条例(草案)》,调整并统一了资源税法;二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三是废止了几个行为税法,如《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烧油特别税规定》《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等;四是下放了筵席税和屠宰税征管权。

此外,1993年之后,对以下几个单行税法也进行了改革:①在实体税法方面,一是为了更好地配合房地产的管理,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二是为了贯彻国务院提出的“费改税”政策,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6年交通部颁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②在程序税法方面,为了适应省以下税务机关划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状况,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明确了发票印制的管理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使程序税法与实体税法更加适应。1995年的《税收征管法》在许多方面尽管借鉴了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但相对市场经济和税收活动中的许多新问题来讲,已显滞后。如许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多头开户,税源难以控制;在企业重组企业破产等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并颁布了新的《税收征管法》,在法律条文上增加了32条,对原法的64条进行了90多处修订,加大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设置专门条款明确了纳税人拥有的各项权利,使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得到确认。《税收征管法》此次修订后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配套、便于实际操作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通过市场经济初期大面积、深层次的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税法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我国比较规范的以商品与劳务税法、所得税法为主,其他税法为辅的复合税法体系[7],实现了商品与劳务税法的统一、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这一时期的税法适应了当时国内国际的发展,但囿于条件,改革并不完全和彻底。在实体税法方面,税法不统一的情况依然存在,如涉内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两套等。由此而导致的税法复杂、税负不公等问题仍很严重。一些该取消的税法没有取消,如屠宰税法、农业税法、筵席税法等。在程序税法方面,关于维护纳税人权利和征管手段的完善,相对于他国税法来讲,仍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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