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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简要内容 | 税法学原理(第3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耕地占用税法简要内容 | 税法学原理(第3版)

(一)纳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征税范围

1.占用耕地。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这里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临时占用耕地。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退税规定办理退税。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3.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以及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以及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三)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四)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具体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25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耕地占用税法一方面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另一方面,为适当平衡各地税负,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还确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分别为:上海45元;北京40元;天津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30元;辽宁、湖北、湖南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5元。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计税原理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减免税

下列情形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2)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5)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减税的铁路线,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4)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6)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缴纳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八)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九)其他部门协税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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