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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协调度提升研究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规与国法有着各自的作用领域,党内法规“内在面向”之党的自身建设方面一般不会与国法的私法调整领域重叠相交,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二者各安其位,相辅相成。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大变局时期,各项改革都已进入深水区,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国家法律的“立改废”任务繁重,各种新规范层出不穷。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党内法规在一些领域并没有跟上国家法律“立改废”的步伐。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协调度提升研究

1.二者规制领域界限不够清晰

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上看,党内法规不仅包括处理执政党内部事务的自身建设法规,还包括作用于国家治理的领导和执政法规。党规是处理党内事务和国家事务的桥梁和中介,连接党内外关系。党规与国法有着各自的作用领域,党内法规“内在面向”之党的自身建设方面一般不会与国法的私法调整领域重叠相交,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二者各安其位,相辅相成。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党员又是公民,这就使得党规国法在某些方面都要涉及同一个对象、同一种行为。二者调整对象、调整事项上会有交叉重叠与交织重复,最明显表现在中共中央发布的决定和党政机关的联合发文上。党规“外在面向”主要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从党领导方式来看,可分为传导式领导和直接参与型领导。其一,通过党内活动传导影响党外组织;其二,党组织直接参与国家政权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团体发挥领导作用,典型的是党组。这两种党的领导方式让党内法规不仅止于党内事务的治理,而且会涉及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进一步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且将长久执政,“党领导一切”不仅被写入党章,而且“党的领导”在《宪法》序言和正文中都得到确认规范,这让党内法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更加突出的地位,并产生强大的“溢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法的缺陷与不足。但因为缺少明确的立法立规边界,党规的调整范围已经超越了纯粹的党务,调整对象也不局限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事务、非党组织和党外人员被纳入了调整范畴[13]这给社会公众造成党大于法或党高于法的错误认知,不利于确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存在龃龉之处(www.xing528.com)

自2012年开始,大量的党规集中清理工作,大大缓解了党规与国法不一致、相冲突的问题,但根源问题并没有完全消除。党内法规较国法修订相对滞后。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大变局时期,各项改革都已进入深水区,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国家法律的“立改废”任务繁重,各种新规范层出不穷。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党内法规在一些领域并没有跟上国家法律“立改废”的步伐。滞后的党内法规的实施不仅影响着党内治理的现代化,亦会造成党内规范与国家法律相统一的阻滞,产生一系列不利于依法治国发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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