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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通识教程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出台,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旅游法》调整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旅游法》调整的主体主要包括:1.旅游者。

《旅游法》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通识教程

《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出台,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立法的目的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有保护旅游者旅游权利的原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等。这是第一次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旅游活动进行了体系上的规制,它作为旅游行业的法律核心,首次对旅游消费者给予立法上的保护,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旅游行业及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一)《旅游法》调整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旅游法》调整的主体主要包括:

1.旅游者。旅游者包括国际游客和国内游客。前者指来中国旅游的外国人和来祖国旅游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后者指本国公民。

2.旅游经营单位或相关组织。这主要是指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旅游定点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等直接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从事旅游规划、咨询、研究、人才培养等同旅游相关的社会组织

3.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前者主要是指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他们分别代表国家和地方参与旅游活动。后者指规划、工商文物环保海关、金融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4.外国旅游组织。无论是入境旅游还是出境旅游,一般都由我国旅游经营单位同外国旅游组织进行接洽,两者因为旅游业务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二)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3.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4.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5.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6.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7.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8.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9.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0.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11.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三)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3.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4.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www.xing528.com)

5.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6.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四)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义务

1.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业务。

3.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4.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5.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6.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7.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8.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9.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10.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11.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引例9-3]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中被要求下车

案例阅读: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中被要求下车。

案例解读:《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五)旅游景区应当履行的义务

1.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3.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4.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引例9-4]景区门票逢“节”必涨引起众怒

材料阅读:近年来,国内各地景区门票逢“节”必涨,5A级景区集体跨入“百元时代”,让众多游客纷纷大呼“玩不起”。2018年国庆前夕,北京等地物价部门纷纷对外表示国庆期间不涨价。但老百姓仍普遍认为国内景区门票太贵,大量游客将旅游目的地瞄向了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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