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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警察权力的博弈及其对人权的影响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保卫人民权利最为有力的程序力量。律师与警察权力的具体博弈可以通过侦查阶段的侦查辩护的形式予以体现。主要是在侦查阶段国家对于律师辩护权重视不足所致,其中的理念根源于纠问主义的侦查机制。“纠问主义”的侦查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性,这种侦查可能相对容易,但是该侦查体制没有纠正侦查发生错误的机制,一旦朝错误的方向发展,就很难纠正,从重视真实的观点看,这种体制是有缺陷的。

律师与警察权力的博弈及其对人权的影响

警察权力在历史或者现实中曾属于律师之对立面,或者是律师最为危险之压制性力量。作为政府之忠实保镖,警察历来在维护国家权力方面不遗余力,而不论其是否正义,因为警察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小小的领主,或者说其是国家权力的具化及实体性的变体。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或者手足,警察在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着紧张的一面,从而将其压制民主的一面展现无遗。美国学者兼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指出:“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20]律师是警察权力的劲敌,易言之,律师是保卫人民权利可以信赖的力量。“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21]在此意义上而言,律师能否自由辩护属于一个国家民主进步之标杆。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保卫人民权利最为有力的程序力量。与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相比,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更能突出地体现其在保卫民权方面的重要意义。

律师与警察权力的具体博弈可以通过侦查阶段的侦查辩护的形式予以体现。与审判中的律师辩护相比,侦查辩护不论在律师介入程度还是力度方面都忝陪末座。律师在侦查辩护中,一般只是简单了解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发现警察侦查中侵犯人权之可疑线索,在更大程度上只是做审判辩护的前期准备工作。这并不一定是律师消极懈怠所然,也不一定是律师将辩护主体部分放在审判阶段的策略性方针。主要是在侦查阶段国家对于律师辩护权重视不足所致,其中的理念根源于纠问主义的侦查机制。“纠问主义”的侦查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性,这种侦查可能相对容易,但是该侦查体制没有纠正侦查发生错误的机制,一旦朝错误的方向发展,就很难纠正,从重视真实的观点看,这种体制是有缺陷的。而“弹劾主义”或者“当事人主义”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性,在证实真实的过程中推进侦查,在侦查阶段引进了侦查辩护。对于侦查机关而言,面对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在这种场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濒临危急的状态。侦查的必要性,同时也就是侦查辩护的必要性,侦查和侦查辩护两者的必要性具有同等的价值。[22]律师的侦查辩护的法理基础与审判中不完全相同。审判中之辩护制度,在于平衡当事人两造之极端不平等、确保审判程序之公正性、保护被告人利益。侦查中的辩护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免于因为侦查阶段某些令人震慑的程序而作出非真实、非任意、非明智的陈述或重大决定,所谓确保程序之公正性或当事人两造之对等,并非侦查中辩护人之主要目的。[23]同时,不可否认侦查辩护的实际司法价值要小于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然而,无论如何不能否认侦查辩护之意义,其仍然兼具国家刑事司法效益及人权保障之双重功效。对于国家刑事司法效益而言,基于警察是犯罪嫌疑人的天生对头,因而在侦查阶段具有很强的追诉倾向。可以说,无论何种法系国家警察的侦查价值理念或者实践目标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侦查犯罪而不惜手段及不遗余力。这就很有导致侵犯人权、诱发冤假错案之风险。而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者出现,其能从另外角度为警察提供一种清醒剂及警戒机制,使得人权之侵犯或者冤假错案被防患于未然。这无疑对国家刑事司法效益大有裨益,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也价值不菲。(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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