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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法规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与“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这种“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作为总体就业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当时经济体制决定并与总体就业制度相适应。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不仅关系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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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与“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1.“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从改革开放之初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实施的是“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这既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延续,又与这一时期我国的总体就业制度基本一致。

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高等教育无论招生还是就业均带有明显的计划特性,学校招生计划属于指令性计划,学生分配属于指令性分配。与我国“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相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属于“统包统分”模式。这种就业模式简单而言就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行由国家负责实施计划、统一分配的制度,“由国家包下来分配工作,负责到底”,“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

这种“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作为总体就业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当时经济体制决定并与总体就业制度相适应。“统包统分”的分配模式由计划经济体制决定,虽然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我国出现了部分市场化就业,但是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而言仍然是国家“统包统分”,不存在市场分配因素。这种“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无自主选择权,容易造成人才浪费,且难以有效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总体就业制度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就业制度的相应变革,“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演变为“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国家对传统的“统招统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形成了以“供需见面”为主要形式、以“双向选择”为指导目标的就业政策。

“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顺应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满足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以及发挥人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是经济体制改革与就业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这种就业制度的转变,对于破除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由国家统一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就业观念,有效推进就业制度改革,以及有效地推动教育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相对于“统包统分”式的“包办婚姻”,这是一种“自由恋爱”的新模式。

虽然这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较“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具有较大的进步,但是这种就业制度,仍然是在当时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情况下的、国家计划指导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市场化的总体就业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这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的改革也是必然之势。

3.“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随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就业制度逐步形成并基本确立,当前“自主择业”已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式。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目标为: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在这种就业制度下,大多数毕业生凭借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实力,参与市场的竞争,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障就业。在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时,国家就明确指出,这一方案是根据当时的改革条件和环境制定的过渡性方案。改革的长远目标是扩大毕业生的择业范围,主要通过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国家教委1997年3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章55条。《规定》首次将“毕业生分配”的提法改为“就业”,并且明确了国家、高校毕业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国家制定就业方针、政策,指导毕业生就业,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是毕业生的义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①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②要秉持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③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④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www.xing528.com)

(2)规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国家教委、国务院各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分工。

(3)规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将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4)由高校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与鉴定工作。这项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与鉴定的原则、依据和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5)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高等学校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6)制订就业计划。就业计划根据高校所属部门将毕业生划分成不同的范围,就业方向有所区别。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在原则上根据国家的需要调整就业计划,侧重重点部门、行业和边远地区。

(7)调配、派遣工作。规定了派遣的工作程序,并根据毕业生不同的类别使用不同办法。例如,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学生、残疾毕业生等。对涉及档案、户粮关系等问题规定具体办法,并对需要改派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8)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不仅关系高等教育内部各环节的改革,而且还涉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业指导机构、人才(劳务)市场的建立和发育程度,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等诸多方面,需要配套改革才能成功。1999年初,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关于《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这个计划里对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提出了有时间限度的要求,即2000年左右建立起来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2002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这一机制说明政府、高等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与就业机制有关的四个主要行为者,他们之间的行为关系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的基础。

国家推出“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自主择业”已经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式。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推进相适应,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包括市场规范政策、就业准入政策、招考录用政策、权利维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派遣接收政策、指导服务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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